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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全文

《國內稅收法》要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提交兩份年度報告。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必須將這些報告直接提交給委員會,而無需經過國稅局局長、財政部長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任何事先審查或評論。第一份報告應於每年 30 月 XNUMX 日之前提交,其中必須明確納稅人倡導者辦公室在該日曆年開始的財政年度的目標。

圖標

納稅人體驗的兩個主要因素是人員和技術。我首先提到人員,是因為即使在技術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員工或承包商也必須開發、規劃、監控、評估和更新技術,以跟上法律、程序和其他變數的變化,同時確保國稅局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Erin M. Collins,全國納稅人倡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