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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紫皮書簡要總結了 71 項立法建議,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認為這些建議將加強納稅人權利並改善稅務管理。大多數建議已在先前的報告中詳細提出,但其他建議則是首次在本書中提出。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認為,本書中提出的大多數建議都是無爭議的、常識性的改革,稅務編寫委員會、其他委員會和其他國會議員可能會覺得有用。

閱讀完整的紫皮書

  •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員的最低標準,並撤銷受制裁報稅員的識別號碼(建議 5)。 美國國稅局每年收到超過 160 億份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其中大部分是由付費報稅表編制者準備的。雖然有些報稅表製作者必須滿足許可要求(G。, 儘管註冊會計師、律師和註冊稅務師等專業人士擁有資格,但大多數報稅員並未獲得相關認證。大量研究表明,未獲認證的報稅員編制的報稅表存在大量錯誤,導致部分納稅人多繳稅款,而另一些納稅人少繳稅款,從而使他們面臨罰款和利息。未獲認證的報稅員也是造成高額不當支付率(主要歸因於錯誤的勞動所得稅抵免 (EITC) 申報)的主要原因。據估計,2024 財年 EITC 支付中有 27.3%(總計 15.9 億美元)屬於不當支付;在付費報稅員編制的 EITC 申報表中,96% 的 EITC 審計調整金額都源於未獲認證的報稅員編制的報稅表。聯邦和州法律通常要求律師、醫生、證券交易商、財務規劃師、精算師、評估師、承包商、機動車駕駛員、理髮師和美容師獲得執照或資格認證。歐巴馬政府、川普第一任總統和拜登政府都曾建議國會授權財政部製定聯邦報稅員的最低標準。為了保護納稅人和公共財政,我們也建議國會授予財政部這項授權,並授權財政部吊銷因不當行為受到處罰的報稅員的報稅員識別號碼(PTIN)。
  • 擴大稅務法院的管轄範圍,使其能夠審理退稅案件(建議第 43 條)。 根據現行法律,納稅人若想對美國國稅局 (IRS) 的稅款調整提出異議,可以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而已繳納稅款並尋求退稅的納稅人則必須向美國地方法院或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在美國地方法院或聯邦索賠法院進行訴訟通常更具挑戰性——訴訟費用更高,民事訴訟規則複雜,法官通常缺乏稅務專業知識,而且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訴訟既困難又罕見。相比之下,在稅務法院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只需支付 60 美元的訴訟費,程序規則也相對寬鬆,而且由於稅務法院法官的稅務專業知識,即使他們的陳述不夠充分,通常也能確保他們的立場得到公平考慮,因此他們更容易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自我辯護。鑑於這些原因,要求退稅申請必須在美國地方法院或聯邦索賠法院進行訴訟的規定,實際上剝奪了許多納稅人對國稅局不予退稅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 2024財年,約97%的稅務訴訟案件由稅務法院審理。我們建議國會擴大稅務法院的管轄範圍,使納稅人可以選擇在該法院解決所有稅務糾紛,包括退稅申請。
  • 啟用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計劃,以幫助更多納稅人解決與國稅局的爭議(建議 #64)。 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LITC) 計畫旨在幫助低收入納稅人和以英語為第二語言的納稅人。 LITC 計畫於 1998 年根據《國稅局重組與改革法案》設立,該法案規定每個診所的年度撥款上限為 100,000 萬美元。此外,該法案還規定了 100% 的「配套資金」要求,即診所獲得的撥款不得超過其從其他管道籌集的資金。自 1998 年以來,LITC 計畫的性質和範圍已發生顯著變化,而這些限制阻礙了該計畫向更多符合資格的納稅人提供援助。我們建議國會取消每個診所的撥款上限,並允許國稅局將配對資金要求降低至 25%,以便將援助範圍擴大到更多納稅人。
  • 要求美國國稅局及時處理退稅或抵免申請(建議 2)。 每年有數百萬納稅人向美國國稅局 (IRS) 提交退稅申請。根據現行法律,國稅局既沒有義務支付退稅,也沒有義務拒絕退稅。國稅局完全可以置之不理。納稅人唯一的補救措施是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但對許多納稅人來說,這既不現實也不經濟。缺乏處理期限是政府不作為的典型例子。雖然國稅局通常都會處理退稅申請,但這些申請有時會在國稅局內部的行政審批流程中停滯數月甚至數年。我們建議國會要求國稅局在一年內處理所有退稅申請,並對未能履行此義務的國稅局施加相應的處罰。
  • 允許納稅人為符合所有法定要求但未在報稅截止日期前獲得社會安全號碼的兒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和勞動所得稅抵免(建議第 58 條)。 納稅人若想申報子女享有兒童稅收抵免 (CTC) 或勞動所得稅抵免 (EITC),子女必須在報稅截止日期前獲得社會安全號碼 (SSN)。此項規定的目的是將稅收抵免限制在美國公民範圍內,但在各種情況下,納稅人無法或未能及時為子女取得 SSN,從而錯失數千美元的稅收抵免。例如,納稅人可能符合申報 12 月 31 日出生的子女的資格,但由於未能在 4 月 15 日前獲得子女的 SSN,因此無法獲得抵免。其他錯失抵免的納稅人包括:駐紮海外的軍人家庭和其他外籍人士家庭,他們必須採取額外步驟才能獲得 SSN;以及在醫院外分娩且父母未能及時提交 SSN 申請、醫院遺失文件、社會保障局 (SSA) 處理錯誤或父母搬家導致郵件無法轉發等情況下,未能及時獲得 SSN 的父母。尚未獲得社會安全號碼的被收養兒童的父母;在社會安全局發放社會安全號碼之前出生並死亡的兒童的父母;以及因宗教信仰而未為其子女申請社會安全號碼的納稅人(g.(例如某些阿米甚教派)。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公民被剝奪了國會旨在提供的寶貴福利。我們建議國會允許在申報截止日期後獲得社會安全號碼 (SSN) 的納稅人及時提交修正後的納稅申報表,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 (CTC) 和勞動所得稅抵免 (EITC) 福利;或者,對於因宗教原因反對使用 SSN 的納稅人,允許其提交其他形式的證明材料。
  • 為聯邦政府宣布的災害受害者提供持續的稅收減免(建議第 53 條)。 颶風、洪水、野火或其他自然災害摧毀房屋或企業後,國會通常會透過立法為受災民眾提供稅收減免。但對於是否以及提供何種形式的稅收減免,並沒有統一的標準。納稅人可能獲得大量減免、部分減免,或根本無法獲得任何減免。即使最終獲得減免,通常也要幾個月後才能正式生效。 特設 這種方法會為災民及其社區帶來不確定性,而且往往意味著情況類似的納稅人會得到不同的結果。我們建議國會確定在聯邦政府宣布的災害情況下應給予哪些形式的稅收減免,並自動提供這些減免。或者,考慮到不同類型的災害可能需要不同的減免形式,我們建議國會授權制定一系列減免方案,並指示財政部根據災害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製定相關法規,以確定應提供哪些形式的減免。
  • 將未申報罰款的合理理由抗辯擴大到依賴報稅員進行電子申報的納稅人(建議 #31)。 稅法規定,未按時提交納稅申報表將處以最高可達應繳稅款25%的罰款,但如果納稅人能夠證明未按時提交是由於“合理原因”,則可以免除罰款。大多數納稅人會付費請報稅員代為準備和提交報稅表。 1985年,所有報稅表都以紙本提交時,最高法院裁定,如果納稅人依賴報稅員提交報稅表,即使申報表未能按時提交,也不能構成免除未按時提交罰款的合理原因。 2023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裁定,即使納稅人依賴報稅員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合理原因也不能作為抗辯理由。由於多種原因,納稅人核實報稅員是否已透過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通常比核實是否已以紙本方式提交報稅表要困難得多。遺憾的是,許多納稅人不熟悉電子申報流程,也缺乏必要的稅務知識來索取正確的文件或提交證明。對那些聘請報稅員並盡力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進行處罰是極其不公平的,並且有損國會鼓勵電子報稅的政策。根據法院的裁決,精明的納稅人最好要求報稅員提供已準備好的報稅表的紙本副本,然後自行透過掛號信寄送,以確保合規。我們建議國會澄清,依賴報稅員進行電子報稅可能構成減免罰款的合理理由,並指示稅務部長頒布法規,詳細說明在評估合理理由請求時,何為正常的商業謹慎和注意義務。
  • 促進與最高法院的一致 布克勒 透過規定提起所有稅務訴訟的時限受公平司法原則約束來做出決定(建議第 45 條)。 尋求對美國國稅局不利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納稅人通常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申請。對於在特殊情況下是否可以豁免提交期限,各法院的意見並不一致。大多數稅務訴訟都在美國稅務法院進行,納稅人必須在收到欠稅通知書之日起90天內(如果通知書寄往美國境外,則為150天)提交複審申請。稅務法院認為,即使納稅人在第75天突發心臟病並昏迷不醒直至申請期限屆滿,稅務法院也無權豁免90天(或150天)的申請期限。最高法院則認為,在徵收程序聽證會中,申請期限可以適用「公平中止」原則。我們建議國會協調相互矛盾的法院裁決,規定所有在法庭上挑戰國稅局的訴訟截止日期,在無法或不切實際的情況下,均可公平中止。
  • 加強對國稅局承包商的激勵,以確保其員工對納稅人申報資料保密(建議 #70)。 美國國稅局每年收到約1,100萬份紙本1040表格(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表)、900萬份紙本版941表格(雇主季度聯邦稅申報表)和200萬份紙本版940表格(雇主年度聯邦失業稅申報表)。過去,國稅局員工會在國稅局辦公室內謄錄這些申報表。從2026年開始,國稅局計劃將其中很大一部分申報表外包給私人承包商,由他們在自己的辦公室進行掃描。鑑於最近發生的查爾斯·利特爾約翰(Charles Littlejohn)一案——他是一名承包商員工,竊取了數千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並將其提供給了新聞機構——我們建議國會加大對政府承包商的處罰力度,以激勵其員工不當檢查或洩露納稅申報信息,從而促使他們實施並維護更嚴格的系統性安全保障措施。
  • 規定可評估的處罰須遵守缺陷程序(建議#14)。 通常情況下,美國國稅局 (IRS) 必須先發出欠稅通知書,賦予納稅人就國稅局不利裁定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上訴的權利,之後才能進行稅款評估。但在某些情況下,國稅局可能在未發出欠稅通知書的情況下直接徵收罰款。這些罰款通常只有在納稅人先繳納罰款,然後提起退稅訴訟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司法審查。可評估的罰款金額可能相當巨大,有時甚至高達數百萬美元。根據國稅局目前的解釋,這些罰款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條規定的國際資訊報告罰款。納稅人無法在評估前獲得司法審查,以及納稅人必須全額繳納罰款才能在評估後獲得司法審查,實際上剝奪了納稅人獲得司法審查的權利。為了確保納稅人在被要求支付他們認為自己不欠的、數額往往巨大的罰款之前有機會獲得司法審查,我們建議國會要求美國國稅局在徵收可評估的罰款之前發出欠稅通知。

 

簡介

加強納稅人的權利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重新指定為《國內稅收法》第 1 條,以提高其重要性
  2. 要求國稅局及時處理抵免或退款申請
  3. 要求索賠駁回通知書明確說明駁回理由,解釋行政和司法上訴途徑,並明確適用時限。

改善申請流程

  1.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2.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員最低標準,並撤銷受處罰報稅員的識別號碼
  3.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4. 將個人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5. 消除《銀行保密法》和《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規定的重複報告要求
  6. 授權使用志工所得稅援助補助金來協助納稅人申請個人納稅人識別號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2.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3. 給予國外納稅人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
  4. 給予海外納稅人額外的時間來請求舉行徵收正當程序聽證會,並向稅務法院提出質疑裁決通知的請願書
  5. 規定可評估的處罰須遵守缺陷程序
  6. 指示美國國稅局實施自動化公式,以識別和保護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
  7. 允許納稅人在徵收程序聽證會上對潛在的稅務責任提出異議,前提是他們之前沒有機會在美國稅務法院對該責任提出異議。
  8. 禁止美國國稅局扣留納稅人退稅款中的勞動所得稅抵免部分以清償聯邦稅款。
  9. 消除低收入納稅人和直接扣款付款人的分期協議使用費
  10. 透過取消預付款要求,提高「和解方案」計畫的可近性。
  11. 國稅局要求國稅局在決定是否免除或退還分期付款協議用戶費用時考慮納稅人的當前收入
  12.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13.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14. 明確申請返還徵稅款項的兩年期限何時開始計算,以便對紙本徵稅單接收人和電子徵稅單接收人給予同等待遇。
  15. 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避免納稅人的明目張膽的行為
  16. 在國稅局建議對納稅人的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應加強對納稅人的保護。
  17.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8.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19. 修訂私人債務催收規則,以便更準確地識別和保護收入低於聯邦貧窮線200%的納稅人。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計稅務處罰轉化為利息準備金以正確反映其實質
  2. 對每期分期付款到期日之間的期間內少繳的估計稅款應用單一利率
  3. 將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抗辯範圍擴大到依賴報稅表填寫者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
  4.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5.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6. 要求員工決定並由主管批准 IRC § 6662(b)(1) 規定的所有過失處罰
  7. 提高認定未提交境外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屬於「故意」行為的舉證責任,並降低最高罰款金額。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 授權國民納稅人辯護人備案 法庭之友 內褲
  5.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協助某些在撥款失效期間遇到經濟困難的納稅人
  6.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擴大美國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的管轄權
  2. 授權稅務法院在有責任問題的情況下下令退款或收款抵免正當程序
  3. 促進與最高法院的一致性 布克勒 決定所有稅務訴訟均遵循公平司法原則的時限
  4. 延長納稅人就退稅申請被駁回而要求重新審議,且國稅局尚未及時作出決定時提起退稅訴訟的期限。
  5. 授權稅務法院在預定聽證會之前簽署傳票以出示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6. 規定依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6015條對無辜配偶認定進行司法審查的範圍是 從頭
  7.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款、破產和退款案件中的辯護
  8.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提交延期申請的人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調整勞動所得稅抵免政策,使其更便於納稅人使用並減少不當支付
  2. 在《國內稅收法》中採用一致且更現代的「符合條件的子女」定義。
  3. 為聯邦政府宣布的災害受害者提供持續的稅收減免
  4. 永久性地賦予受聯邦政府宣布的災害影響的納稅人使用上一年度收入申請勞動所得稅抵免的選項。
  5. 恢復竊盜損失扣除,以免詐騙受害者被騙金額課稅。
  6. 修改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顧期,包括任何推遲或額外或忽略的及時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時間
  7. 保護聯邦宣布的災區獲得申報和付款減免的納稅人免受不準確和混亂的收款通知的影響
  8. 允許納稅人為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除在報稅截止日期前獲得社會安全號碼外)的子女申請兒童稅收抵免和勞動所得稅抵免。
  9.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就業退稅
  10. 取消慈善捐款書面收據必須「同時」的要求
  11. 制定統一的標準里程扣除率
  12. 鼓勵並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
  13. 要求 IRS 指定第三方聯繫通知中所需的信息
  14. 啟用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計劃,幫助更多與國稅局發生爭議的納稅人
  15. 明確說明逾期提交的報稅表符合破產免責目的下的「申報表」定義。
  16.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17. 透過促進機構間合作和改進國稅局公佈政府收入和支出圖表的要求,提高稅務和金融素養。
  18.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19. 推遲人質和在國外被錯誤拘留的個人的納稅期限
  20. 加強對國稅局承包商的激勵措施,以確保其員工對納稅人申報資訊保密
  21. 廢除美國國稅局在催收正當程序案件中“逃避稅務法庭審查的路線圖”

附錄 1:本卷立法建議的附加參考資料

附錄 2:先前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立法建議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