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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全文

國家納稅人倡議者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指出了納稅人的問題,並提出了進一步保護納稅人權利、減輕納稅人負擔的建議。

報告內容

向國會提交的 2024 年度報告

前言

  1.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的介紹性發言
  2. 納稅人權利和服務評估:國稅局與納稅人權利和服務相關的績效衡量標準和數據

納稅人遇到最嚴重的問題

介紹

  1. 員工保留信用:美國國稅局的處理延遲導致不確定性,並對企業主造成傷害和沮喪
  2. 報稅處理:國稅局報稅處理持續延遲令納稅人感到沮喪並導致退款延遲
  3. 身分盜竊:處理和退款延遲正在傷害與稅務相關的身分盜竊的受害者
  4. 國稅局服務:納稅人服務往往不及時或不充分
  5. 稅務相關詐騙:越來越多的納稅人成為稅務相關詐騙的受害者
  6. 招聘:美國國稅局在員工招聘、僱用、培訓和保留方面持續面臨的挑戰阻礙了其在客戶服務和稅務管理方面實現轉型變革的能力
  7. 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處理:國稅局對紙本表格和手動文件審查的依賴導致延誤、錯誤和潛在的安全風險
  8. 稅務和金融知識:有限的稅務和金融知識正在為納稅人帶來嚴重後果
  9. 民事處罰管理:美國國稅局的處罰管理往往不公平,不能始終如一地阻止不當行為,不能促進有效的管理,從而阻礙自願合規
  10. 刑事自願披露:美國國稅局刑事自願披露實踐要求的變化可能會減少自願合規性並對稅收差距產生負面影響

最受訴訟的問題

塔斯馬尼亞倡議

TAS 案例倡導
TAS 系統倡導
納稅人倡導指令

塔斯馬尼亞研究報告

一些合法納稅人沒有收到 2020 年納稅年度退款,因為他們沒有回覆國稅局要求身份驗證的信函
改善國稅局電話服務:大型政府和私營部門呼叫中心使用的最佳實踐流程和措施回顧
IRS 對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的處理

附錄

附錄 1:TAS 目錄
附錄2:資料編譯與驗證
附錄 3:縮寫詞彙表
僅在線: ARC 建議追蹤器
僅在線:向國會提交的 2024 財政年度目標報告:目標狀態更新

簡介

加強納稅人的權利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重新指定為《國內稅收法》第 1 條,以提高其重要性
  2. 要求國稅局及時處理抵免或退款申請

改善申請流程

  1.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2. 授權美國國稅局 (IRS) 制定聯邦納稅申報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並撤銷受制裁申報表編制者的身份號碼
  3.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4. 將個人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5. 消除《銀行保密法》和《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規定的重複報告要求
  6. 授權使用志工所得稅援助補助金來協助納稅人申請個人納稅人識別號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原因,告知納稅人可以在 60 天內要求減免,並透過掛號信或掛號郵寄
  2.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3.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4. 給予國外納稅人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
  5. 給予海外納稅人額外的時間來請求舉行徵收正當程序聽證會,並向稅務法院提出質疑裁決通知的請願書
  6. 規定可評估的處罰須遵守缺陷程序
  7. 指示國稅局實施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
  8. 提供在徵收正當程序聽證會上對 IRS 確定的稅務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包括在美國稅務法院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
  9. 禁止 IRS 扣留納稅人退稅中的所得稅抵免 (EITC) 部分以履行聯邦稅務義務
  10. 消除低收入納稅人和直接扣款付款人的分期協議使用費
  11. 透過廢除預付款要求來提高妥協計劃的可近性
  12. 國稅局要求國稅局在確定是否免除分期付款協議使用費時考慮納稅人的當前收入
  13.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14.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15. 明確要求返還徵費收入的兩年期何時開始
  16. 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避免納稅人的明目張膽的行為
  17.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18.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9.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20. 修改私人債務催收規則,以更準確地識別和保護收入低於聯邦貧困線 200% 的納稅人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計稅務處罰轉化為利息準備金以正確反映其實質
  2. 對每期分期付款到期日之間的期間內少繳的估計稅款應用單一利率
  3. 將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抗辯範圍擴大到依賴報稅表填寫者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
  4.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5.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6. 要求員工決定並由主管批准 IRC § 6662(b)(1) 規定的所有過失處罰
  7. 修改「故意」的定義,以判定舉報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違規行為並降低最高處罰金額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 授權國民納稅人辯護人備案 法庭之友 內褲
  5.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協助某些在撥款失效期間遇到經濟困難的納稅人
  6.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擴大美國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的管轄權
  2. 授權美國稅務法院在有責任問題的情況下下令退款或收款抵免正當程序程序
  3. 促進與最高法院的一致性 布克勒 決定所有稅務訴訟均遵循公平司法原則的時限
  4. 當納稅人要求上訴重新考慮拒絕索賠通知但國稅局未及時決定其索賠時,延長納稅人提出退款訴訟的截止日期
  5. 授權稅務法院在預定聽證會之前簽署傳票以出示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6. 規定 IRC § 6015 規定的「無罪配偶」裁決的司法審查範圍是 從頭
  7.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款、破產和退款案件中的辯護
  8.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提交延期申請的人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減少不當付款
  2. 在整個國內稅收法規中採用一致且更現代的“合格兒童”定義
  3. 永久為受聯邦政府宣布的災難影響的納稅人提供使用上一年收入來申請收入所得稅抵免 (EITC) 的選擇
  4. 允許《減稅和就業法案》中的盜竊損失扣除限製到期,這樣詐騙受害者就不會對其被盜金額徵稅
  5. 修改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顧期,包括任何推遲或額外或忽略的及時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時間
  6. 保護聯邦宣布的災區獲得申報和付款減免的納稅人免受不準確和混亂的收款通知的影響
  7. 允許納稅人在有限的情況下對沒有社會安全號碼但有資格獲得稅收抵免的兒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
  8. 澄清是否需要家屬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才能獲得其他家屬的信貸
  9.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就業退稅
  10. 取消慈善捐款書面收據必須「同時」的要求
  11. 建立統一的標準里程扣除率
  12. 取消對符合保費稅收抵免資格的非居民外國人的婚姻處罰
  13. 鼓勵並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
  14. 要求 IRS 指定第三方聯繫通知中所需的信息
  15. 啟用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計劃,幫助更多與國稅局發生爭議的納稅人
  16.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的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17. 透過促進機構間合作和現代化國稅局發布總結政府收入和支出的圖表的要求,提高稅收和金融知識
  18.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19. 推遲人質和在國外被錯誤拘留的個人的納稅期限

附錄 1:本卷立法建議的附加參考資料

附錄 2:先前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立法建議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