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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紫皮書簡要總結了 66 項立法建議,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認為這些建議將加強納稅人權利並改善稅務管理。大多數建議已在先前的報告中詳細提出,但其他建議則是首次在本書中提出。 《倡議者》認為,本書中提出的大多數建議都是無爭議的、常識性的改革,稅務編寫委員會、其他委員會和國會其他成員可能會覺得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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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強調以下需要特別關注的立法建議(排名不分先後):

  • 要求 IRS 及時處理抵免或退款申請(建議 2)。 每年有數百萬納稅人向國稅局提出抵免或退款申請。根據現行法律,國稅局沒有要求支付或拒絕支付。它可能只是忽略它們。納稅人的補救措施是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退款訴訟。對於許多納稅人來說,這不是一個現實或負擔得起的選擇,因為通常需要全額支付有爭議的金額,並且可能需要支付相當大的申請費。缺乏處理要求是政府反應遲鈍的典型例子。雖然國稅局通常會處理抵免或退款申請,但這些申請可能(有時確實)在國稅局的管理中陷入數月甚至數年的困境。在具有明確結束日期的評估法規與要求國稅局及時處理信貸或退款申請的法規之間提供對稱,將是良好的稅務管理,並將保護納稅人的利益 知情權, 繳納的稅金不超過正確金額到最終結果。我們建議國會要求國稅局及時對抵免或退款申請採取行動,並對不這樣做的行為施加一定的後果。
  • 授權美國國稅局 (IRS) 制定聯邦稅務申報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並撤銷受制裁申報表編制者的身份號碼(建議 4)。 美國國稅局每年收到超過 160 億份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其中大部分是由付費報稅表編制者準備的。雖然有些報稅表製作者必須滿足許可要求(例如、註冊會計師、律師和註冊代理人),大多數報稅表編制者都沒有資格認證。大量研究發現,無資格的報稅者準備的報稅表不準確,導致一些納稅人多繳稅款,而其他納稅人少繳稅款,這可能會導致罰款和利息費用。這損害了納稅人的經濟利益並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 繳納不超過正確稅額的權利。它還會減少整體收入,從而損害政府。例如,2022 財年,美國國稅局 (IRS) 估計,因不當 EITC 索賠而導致的不當付款率為 32%,金額達 18.2 億美元。在由付費報稅表編制者準備的申報 EITC 的報稅表中, 94% EITC 審計調整總金額的 10%歸因於非認證編制者所編製的申報表。
    聯邦和州法律通常要求律師、醫生、證券交易商、理財規劃師、精算師、評估師、承包商、機動車輛操作員,甚至理髮師和美容師獲得執照或認證,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能力測試。為了保護納稅人和公共財政,我們建議國會授權國稅局為報稅員制定最低能力標準,並撤銷因不當行為而受到製裁的報稅員的納稅識別號碼。
  •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的原因,告知納稅人他們可以在 60 天內請求減免,並透過掛號信或掛號信郵寄(建議 8)。 當美國國稅局提議評估額外稅款時,通常必須向納稅人發出缺陷通知,如果納稅人不同意美國國稅局的立場,這使納稅人有機會向美國稅務法院尋求司法審查。然而,在納稅人犯下「數學或筆誤錯誤」的有限情況下,國稅局可能會繞過缺陷程序並發出「數學錯誤」通知,以立即評估額外稅款。如果納稅人未在 60 天內對數學錯誤通知做出回應,則評估將成為最終結果,納稅人將喪失在稅務法庭質疑國稅局立場的權利。數學錯誤通知通常不會明確解釋調整的原因,也不會突出解釋未能在 60 天內回應的後果。我們建議國會要求國稅局具體描述導致調整的錯誤,並告知納稅人,他們有 60 天的時間(如果寄給美國境外的人,則有 120 天的時間)請求減少匯總評估,否則他們將喪失接受司法審查的權利。
  • 規定可評估的處罰須遵守缺陷程序(建議#13)。 美國國稅局通常必須發出缺陷通知,賦予納稅人在評估稅款之前向美國稅務法院就國稅局不利裁決提出上訴的權利。然而,在有限的情況下,美國國稅局可能會在不先發出缺陷通知的情況下評估某些處罰。這些罰款通常只有在納稅人先繳納罰款然後起訴要求退款的情況下才會受到司法審查。可徵收的罰款可能數額龐大,有時高達數百萬美元。根據 IRS 的解釋,這些處罰包括但不限於 IRC §§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規定的國際資訊報告處罰。納稅人事前無法獲得司法審查以及事後要求納稅人全額繳納罰款才能獲得司法審查,實際上完全剝奪了納稅人獲得司法審查的權利,損害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質疑國稅局立場並發表意見的權利。為了確保納稅人在被要求支付他們認為自己不應該支付的巨額罰款之前有機會獲得司法審查,我們建議國會要求國稅局在徵收應稅罰款之前發出缺陷通知。
  • 將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抗辯範圍擴大到依賴報稅表填寫者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建議#31)。 法律對未能及時提交納稅申報表的人處以最高應繳稅款 25% 的罰款,但如果納稅人能夠證明未能及時提交納稅申報表是由於“合理原因”,則可以免除罰款。大多數納稅人向報稅表準備人員付費,讓他們為他們準備和提交納稅申報表。 1985年,當所有納稅申報表均以紙本形式提交時,最高法院認為,如果納稅人沒有提交納稅申報表,那麼納稅人對納稅申報表的依賴並不構成免除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 。 2023 年,美國上訴法院認為,當納稅人依賴報稅員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時,「合理理由」也不能成為抗辯理由。多。不幸的是,許多納稅人不熟悉電子申報流程,也不具備要求正確文件或申報證明的稅務知識。對聘請報稅員並盡最大努力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進行懲罰是非常不公平的,並且破壞了國稅局鼓勵電子報稅的國會政策。根據上訴法院最近的裁決,精明的納稅人最好要求申報人向他們提供準備好的納稅申報表的紙質副本,然後自己通過掛號信或掛號信發送納稅申報表,以便證明其遵守規定。我們建議國會澄清,依賴納稅人以電子方式提交納稅申報表可能構成處罰減免的“合理理由”,並要求部長頒布法規,詳細說明什麼是普通商業謹慎和審慎評估合理理由請求。
  •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建議 33)。 IRC § 6751(b)(1) 規定:“除非做出此類決定的個人的直接主管親自批准(書面)批准該評估的初步決定,否則不得評估本標題下的處罰。”乍一看,「初步決定」必須由主管批准,這似乎意味著批准必須在提出處罰之前進行。然而,這項要求的時間表一直是大量訴訟的主題,一些法院認為,即使在案件已透過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並處於訴訟階段後提供,主管的批准也可能是及時的。很少有納稅人選擇對稅務糾紛提起訴訟。因此,為了實現國會的意圖,即國稅局在未經監管批准的情況下不會對納稅人進行處罰,批准必須在流程的早期進行。我們建議國會修改 IRC § 6751(b)(1),要求在 IRS 向納稅人發送書面通知建議處罰之前必須提供書面監管批准。
  • 擴大美國稅務法院審理退款案件的管轄權(建議#43)。 根據現行法律,尋求質疑國稅局應納稅額調整的納稅人可以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而已繳納稅款並尋求退稅的納稅人必須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索賠。在美國地方法院或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可能非常具有挑戰性——申請費相對較高,民事訴訟規則複雜,法官通常不具備稅務專業知識,而且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訴訟也很困難。相較之下,在稅務法庭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只需支付60 美元的低立案費,可能會遵循不太正式的程序規則,並且通常可以保證,即使他們沒有很好地表達自己的立場,他們的立場也會得到公平考慮,因為稅務法庭的稅務專業知識使他們無法很好地表達自己的立場。由於這些原因,要求在美國地方法院或聯邦索賠法院對退款索賠提起訴訟的要求實際上剝奪了許多納稅人對國稅局退款拒絕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約 97% 的稅務相關訴訟由稅務法院裁決。我們建議國會擴大稅務法院的管轄範圍,讓納稅人可以選擇在該法庭對所有稅務糾紛(包括退稅索賠)提起訴訟。
  • 促進與最高法院的一致性 布克勒 透過規定所有稅務訴訟遵守公平司法原則的時限做出決定(建議#45). 尋求對國稅局不利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納稅人通常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請願書。法院對於在特殊情況下是否可以豁免提交截止日期存在分歧。大多數稅務訴訟在美國稅務法院進行,納稅人必須在缺陷通知之日起 90 天內(如果收件人為美國境外的人,則為 150 天)提交審查申請。稅務法院認為,它沒有法律權力放棄 90 天(或 150 天)的申報期限,甚至舉一個鮮明的例子,如果納稅人在第 75 天心臟病發作,並且一直處於昏迷狀態,直到提交截止日期。最高法院最近裁定,在收款正當程序聽證會上,提交截止日期須遵守「公平收費」。我們建議國會協調相互衝突的法院裁決,規定在法庭上質疑國稅局的所有提交截止日期均須在無法及時提交或不切實際的情況下公平收費。
  • 刪除承認慈善捐款的書面收據必須同時發出的要求(建議#59)。 要申請慈善捐款,納稅人必須在提交報稅表之前收到受贈組織的書面確認。例如,如果納稅人向教堂、猶太教堂或清真寺捐款 5,000 美元,在 1 月 2 日提交納稅申報表要求扣除,並在 XNUMX 月 XNUMX 日收到書面確認,則不允許扣除 - 即使納稅人有信用卡充分且明確地證實扣除的收據和其他文件。這項要求可能會損害有公民意識的納稅人,他們沒有意識到時間要求有多嚴格,並破壞了國會鼓勵慈善捐贈的政策。我們建議國會修改證實規則,要求受贈人組織提供可靠但不一定事先的確認。
  • 啟用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LITC) 計劃,幫助更多與 IRS 發生爭議的納稅人(建議 64)。 LITC 計劃為低收入納稅人和以英語為第二語言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當 LITC 計劃作為 1998 年 IRS 重組和改革法案的一部分設立時,法律將每個診所的年度撥款限制為不超過 100,000 美元。該法律還規定了 100%「匹配」要求,因此診所獲得的 LITC 撥款資金不多於從其他來源籌集的資金。自 1998 年以來,LITC 計劃的性質和範圍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些要求阻礙了該計劃向更廣泛的合格納稅人提供援助。我們建議國會取消每個診所的上限,並允許國稅局將配對要求降低至 25%,這樣做可以將覆蓋範圍擴大到更多納稅人。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4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簡介

加強納稅人權利和納稅人服務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重新指定為《國內稅收法》第 1 條,以提高其重要性
  2. 要求國稅局及時處理抵免或退款申請

改善申請流程

  1.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2. 授權美國國稅局 (IRS) 制定聯邦納稅申報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並撤銷受制裁申報表編制者的身份號碼
  3.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4. 將個人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5. 消除《銀行保密法》和《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規定的重複報告要求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原因,告知納稅人可以在 60 天內要求減免,並透過掛號信或掛號郵寄
  2.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3.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4. 給予國外納稅人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
  5. 給予國外納稅人額外的時間來請求舉行徵收正當程序聽證會並提交質疑美國裁決通知的請願書。稅務法庭
  6. 規定可評估的處罰須遵守缺陷程序
  7. 指示國稅局實施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
  8. 規定「對潛在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意味著在美國稅務法院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
  9. 禁止將退稅中的所得稅抵免 (EITC) 部分抵銷逾期聯邦稅收負債
  10. 消除低收入納稅人和直接扣款付款人的分期協議使用費
  11. 透過廢除預付款要求來提高妥協計劃的可近性
  12. 國稅局要求國稅局在確定是否免除分期付款協議使用費時考慮納稅人的當前收入
  13.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14.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15. 明確要求返還徵費收入的兩年期何時開始
  16.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
  17.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18.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9.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20. 修改私人債務催收規則,以更準確地識別和保護收入低於聯邦貧困線 200% 的納稅人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計稅務處罰轉化為利息準備金以正確反映其實質
  2. 每個預計少繳稅期間會應用一種利率
  3. 對超額繳納預估稅款的納稅人支付利息,納稅人必須對少繳預估稅款繳納罰款
  4. 將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抗辯範圍擴大到依賴報稅表填寫者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
  5.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6.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7. 要求員工決定並由主管批准 IRC § 6662(b)(1) 規定的所有過失處罰
  8. 修改「故意」的定義,以判定舉報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違規行為並降低最高處罰金額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 授權國民納稅人辯護人備案 法庭之友 內褲
  5.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協助某些在撥款失效期間遇到經濟困難的納稅人
  6.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擴大美國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的管轄權
  2. 授權稅務法院在有責任問題的情況下下令退款或收款抵免正當程序
  3. 透過規定所有稅務訴訟遵循公平司法原則的時限,促進與最高法院 Boechler 裁決的一致性
  4. 當納稅人請求上訴重新考慮拒絕索賠通知但國稅局未及時採取行動決定其索賠時,延長納稅人提出退款訴訟的截止日期
  5. 授權稅務法院在預定聽證會之前簽署傳票以出示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6. 規定 IRC § 6015 規定的「無罪配偶」裁決的司法審查範圍是 從頭
  7.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款、破產和退款案件中的辯護
  8.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提交延期申請的人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減少不當付款
  2. 在整個國內稅收法規中採用一致且更現代的“合格兒童”定義
  3. 永久為受聯邦政府宣布的災難影響的納稅人提供使用上一年收入來申請收入所得稅抵免 (EITC) 的選擇
  4. 修改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顧期,包括任何推遲或額外或忽略的及時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時間
  5. 保護聯邦宣布的災區獲得申報和付款減免的納稅人免受不準確和混亂的收款通知的影響
  6. 將特定情況下的納稅人排除在為其子女提供社會安全號碼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的要求之外
  7. 澄清是否需要家屬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才能獲得其他家屬的信貸
  8.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就業退稅
  9. 取消慈善捐款書面收據必須同時提交的要求
  10. 建立統一的標準里程扣除率
  11. 取消對符合保費稅收抵免資格的非居民外國人的婚姻處罰
  12. 鼓勵並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
  13. 要求 IRS 指定第三方聯繫通知中所需的信息
  14. 啟用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計劃,幫助更多與國稅局發生爭議的納稅人
  15.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16.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附錄 1:本卷立法建議的附加參考資料

附錄 2:先前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立法建議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