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的介紹性發言 納稅人權利和服務評估:國稅局與納稅人權利和服務相關的績效衡量標準和數據 納稅人遇到最嚴重的問題 介紹 最嚴重的問題一覽 處理:持續的處理延遲給等待退款和其他帳戶操作的納稅人帶來負擔和挫折感 IRS 聘用、招聘和培訓:IRS 員工聘用、保留、招聘和培訓計劃的缺陷對 IRS 提供的納稅人服務品質產生不利影響,並破壞有效的稅務管理 國稅局透明度:國稅局仍然沒有向公眾提供足夠清晰和及時的信息,導致混亂和沮喪,並使機構監管複雜化 電話和麵對面服務:儘管其服務水準有所提高,國稅局仍然沒有為納稅人和稅務專業人員提供充分、及時的電話和麵對面服務 報稅表編制者監督:報稅表編制者缺乏監督會危及納稅人、增加國稅局負擔並損害稅務管理 身分盜竊:問題解決時間過長且通知不充分,給身分盜竊受害者或國稅局已標記為可能身份盜竊的納稅人帶來負擔 納稅人和稅務專業人士的線上帳戶存取:數位服務仍然不足,阻礙了案件的有效解決,並迫使數百萬納稅人致電或發送信件給國稅局 國際:國稅局對國際資訊返還處罰的方法嚴厲且低效 海外納稅人面臨的合規挑戰:海外納稅人仍無法獲得足夠的服務,並在滿足美國要求方面面臨重大挑戰。納稅義務 上訴:儘管有所改進,許多納稅人和稅務專業人士仍然認為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不夠獨立 最受訴訟的問題 塔斯馬尼亞倡議 TAS 案例倡導 TAS 系統倡導 納稅人倡導指令 TAS 2023 財年的成功亮點 附錄 附錄 1:納稅人權益服務名錄 附錄2:資料編譯與驗證 附錄 3:縮寫詞彙表 TAS 績效衡量與指標 向國會提交的 2023 財政年度目標報告:目標狀態更新
簡介 加強納稅人權利和納稅人服務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重新指定為《國內稅收法》第 1 條,以提高其重要性 要求國稅局及時處理抵免或退款申請 改善申請流程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授權美國國稅局 (IRS) 制定聯邦納稅申報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並撤銷受制裁申報表編制者的身份號碼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將個人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消除《銀行保密法》和《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規定的重複報告要求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原因,告知納稅人可以在 60 天內要求減免,並透過掛號信或掛號郵寄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給予國外納稅人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 給予國外納稅人額外的時間來請求舉行徵收正當程序聽證會並提交質疑美國裁決通知的請願書。稅務法庭 規定可評估的處罰須遵守缺陷程序 指示國稅局實施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 規定「對基礎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意味著在美國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稅務法庭 禁止將退稅中的所得稅抵免 (EITC) 部分抵銷逾期聯邦稅收負債 消除低收入納稅人和直接扣款付款人的分期協議使用費 透過廢除預付款要求來提高妥協計劃的可近性 國稅局要求國稅局在確定是否免除分期付款協議使用費時考慮納稅人的當前收入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明確要求返還徵費收入的兩年期何時開始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修改私人債務催收規則,以更準確地識別和保護收入低於聯邦貧困線 200% 的納稅人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將預計稅務處罰轉化為利息準備金以正確反映其實質 每個預計少繳稅期間會應用一種利率 對超額繳納預估稅款的納稅人支付利息,納稅人必須對少繳預估稅款繳納罰款 將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抗辯範圍擴大到依賴報稅表填寫者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要求員工決定並由主管批准 IRC § 6662(b)(1) 規定的所有過失處罰 修改「故意」的定義,以判定舉報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違規行為並降低最高處罰金額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授權國民納稅人辯護人備案 法庭之友 內褲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協助某些在撥款失效期間遇到經濟困難的納稅人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擴大美國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的管轄權 授權稅務法院在有責任問題的情況下下令退款或收款抵免正當程序 透過規定所有稅務訴訟遵循公平司法原則的時限,促進與最高法院 Boechler 裁決的一致性 當納稅人請求上訴重新考慮拒絕索賠通知但國稅局未及時採取行動決定其索賠時,延長納稅人提出退款訴訟的截止日期 授權稅務法院在預定聽證會之前簽署傳票以出示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規定 IRC § 6015 規定的「無罪配偶」裁決的司法審查範圍是 從頭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款、破產和退款案件中的辯護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提交延期申請的人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減少不當付款 在整個國內稅收法規中採用一致且更現代的“合格兒童”定義 永久為受聯邦政府宣布的災難影響的納稅人提供使用上一年收入來申請收入所得稅抵免 (EITC) 的選擇 修改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顧期,包括任何推遲或額外或忽略的及時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時間 保護聯邦宣布的災區獲得申報和付款減免的納稅人免受不準確和混亂的收款通知的影響 將特定情況下的納稅人排除在為其子女提供社會安全號碼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的要求之外 澄清是否需要家屬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才能獲得其他家屬的信貸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就業退稅 取消慈善捐款書面收據必須同時提交的要求 建立統一的標準里程扣除率 取消對符合保費稅收抵免資格的非居民外國人的婚姻處罰 鼓勵並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 要求 IRS 指定第三方聯繫通知中所需的信息 啟用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計劃,幫助更多與國稅局發生爭議的納稅人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附錄 1:本卷立法建議的附加參考資料 附錄 2:先前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立法建議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