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表彰並感謝國稅局領導層及其員工,特別是納稅人倡導服務部門的員工,他們在過去的一年中做出了犧牲,在這個困難時期幫助納稅人,並忠於我們的使命。 」
《國內稅收法》要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提交兩份年度報告。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必須將這些報告直接提交給委員會,而無需經過國稅局局長、財政部長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任何事先審查或評論。第一份報告應於每年 30 月 XNUMX 日之前提交,其中必須明確納稅人倡導者辦公室在該日曆年開始的財政年度的目標。
「我要表彰並感謝國稅局領導層及其員工,特別是納稅人倡導服務部門的員工,他們在過去的一年中做出了犧牲,在這個困難時期幫助納稅人,並忠於我們的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