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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紫皮書》提出了 65 條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務管理的建議。本書中的建議大多是無爭議的、常識性的改革。我們第一次在每個建議的開頭添加了「摘要」部分,以簡潔、易於理解的方式列出了「問題」和我們建議的「解決方案」。我們希望稅務編寫委員會和其他國會議員認為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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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強調以下需要特別關注的立法建議(排名不分先後):

  • 修改“回溯期”,允許某些納稅人利用因 COVID-19 而推遲的申報截止日期進行退稅。由於疫情的影響,美國國稅局將納稅申報表的提交截止日期推遲至15年的2020月17日和2021年的2019月2020日。對納稅人有所幫助,但無意中給粗心的納稅人設置了陷阱,稅務專業人士可能因限制其獲得6511 和XNUMX 納稅年度退稅的能力而造成永久性傷害。滿足兩部分測試才能獲得退稅。第一,退款要求必須及時;通常必須在提交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三年或納稅之日起兩年內提交,以較晚者為準。其次,相關款項必須在指定的「回溯期」內支付。如果納稅人在提交報稅表之日起三年內提出退稅申請,則回溯期為三年加上任何提交申請的延期期限。但與「延長」提交時間不同,「延遲」提交截止日期並不會延長回顧期。 因聯邦宣布的災難而根據國稅局批准的“延期”提交原始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如果在回顧期之外支付(或視為已支付)超額金額,將無權獲得退款.

舉例來說,在推遲的提交截止日期2019 年15 月2020 日提交15 年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可能有理由相信她可以在2023 年15 月2020 日之前提交退稅申請(自提交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三年)。然而,她的稅款(預扣稅款和預估稅款)被視為於15 年2023 月15 日繳納,超出了2023 年XNUMX 月XNUMX 日之前三年的追溯期。年XNUMX 月XNUMX 日之後提出的退款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國會修改回溯期,以便當國稅局因災難聲明而推遲提交截止日期時,納稅人可以收回三年內支付的金額加上推遲的時間,類似於納稅人請求延長納稅人的回溯期。的時間。

  •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IRS 每年收到超過 160 億份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其中大部分是由報稅表編制者準備的。納稅人和稅務系統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申報者準備準確報稅表的能力。然而,沒有人需要通過能力測試才能成為聯邦納稅申報表編制者,並且大量研究發現,未經認證的納稅申報表編制者通常會編制不准確的申報表,這損害了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部門的利益。為了保護公眾,聯邦和州法律通常要求律師、醫生、證券交易商、財務規劃師、精算師、評估師、承包商、機動車輛操作員,甚至理髮師和美容師獲得執照或認證,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資格認證測試。納稅人和稅務系統也將受益於要求聯邦稅務申報表編制者這樣做。美國國稅局(IRS) 試圖從2011 年開始實施最低標準,包括通過基本能力測試,但美國上訴法院確認了美國地方法院的意見,即國稅局無權在未經法定授權的情況下強制實施編制者標準。美國國稅局於 2011 年推出的計劃是在與利益相關者廣泛協商後製定的,並得到了幾乎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支持。我們建議國會授權國稅局重新制定最低能力標準。
  • 擴大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和應課稅處罰的管轄權. 根據現行法律,欠稅並希望與國稅局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必須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而已繳納稅款並尋求退稅的納稅人則必須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法院提起訴訟。儘管短缺案件和退款案件之間的這種二分法已經存在了幾十年,但我們建議國會讓納稅人可以選擇在美國稅務法院對短缺案件和退款糾紛提起訴訟。由於法官的稅務專業知識,稅務法院通常比其他法院更有能力考慮稅務爭議。與其他法院相比,它也更適合那些缺乏經驗和沒有律師代表的納稅人,因為它使用非正式程序,特別是在一個納稅年度或期間不超過 50,000 美元的糾紛中。
  • 重組所得稅抵免,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降低不當付款率. TAS 長期以來一直主張將EITC 分為兩種抵免額:(i) 根據每個工人的收入而提供的可退還工人抵免額,儘管有符合資格的子女;(ii) 可退還的兒童抵免額,該抵免額反映了照顧成本為一名或多名兒童。對於工資收入者來說,透過將報稅表上的索賠與 W-100 表格進行匹配,可以近乎 2% 準確地驗證工人信貸索賠,從而將這些索賠的不當付款率降低到幾乎為零。 EITC 中根據家庭規模而變化的部分將與兒童稅收抵免合併為更大的家庭抵免。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組織 (National Taxpayer Advocate) 在 2019 年發布了一份詳細報告,提出了這項建議,我們將繼續倡導這項建議。
  • 透過加強低收入納稅人診所(LITC)計劃擴大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LITC 計劃是幫助低收入納稅人和以英語為第二語言的納稅人的有效手段。當 LITC 計劃作為 1998 年 IRS 重組和改革法案的一部分設立時,IRC § 7526 將每個診所的年度撥款限制為不超過 100,000 美元。該法律還規定了 100%「匹配」的要求,因此診所獲得的資助不多於從其他來源籌集的資金。自 1998 年以來,LITC 計劃的性質和範圍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些要求阻礙了該計劃向盡可能多的合格納稅人提供援助。我們建議國會取消每個診所的上限,並允許國稅局將配對要求降低至 25%(如果這樣做可以為更多納稅人提供保險)。
  • 修改承認慈善捐款的書面收據必須早於提交納稅申報表的要求. 要申請慈善捐款,納稅人必須在提交報稅表之前收到受贈組織的書面確認。例如,如果納稅人向教堂、猶太教堂或清真寺捐款 5,000 美元,在 1 月 2 日提交納稅申報表要求扣除,並在 XNUMX 月 XNUMX 日收到書面確認,則不允許扣除 - 即使納稅人擁有信用卡充分且明確地證實扣除的收據和其他文件。這項要求不符合國會鼓勵慈善捐贈的政策。我們建議國會修改證實規則,要求受贈人組織提供可靠但不一定事先的確認。
  •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IRC § 6751(b)(1) 規定:「除非做出此類決定的個人的直接主管親自批准(書面)批准該評估的初步決定,否則不得根據本標題進行處罰…」。乍一看,「初步決定」必須得到主管批准,這似乎意味著批准必須在提出處罰之前進行。然而,這項要求的時間表一直是大量訴訟的主題,一些法院認為,即使在案件已透過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並處於訴訟階段後提供,主管的批准也可能是及時的。很少有納稅人對稅務糾紛提起訴訟。因此,為了實現國會的意圖,即國稅局在未經監管批准的情況下不會對納稅人進行處罰,必須在此過程中儘早獲得批准。我們建議國會修改 IRC § 6751(b)(1),要求在 IRS 向納稅人發送書面通知建議處罰之前必須提供書面監管批准。
  •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的原因,告知納稅人可以在 60 天內要求減免,並透過掛號信或掛號信郵寄。 根據 IRC § 6213(b),IRS 可以對因數學或文書錯誤而產生的稅款進行匯總評估。當美國國稅局這樣做時,它必須向納稅人發送一份通知,描述「所指控的錯誤及其解釋」。根據法律規定,納稅人自通知之日起 60 天內可以要求減少簡易評估。然而,許多納稅人不明白,如果未能在 60 天內對 IRS 的數學錯誤通知做出回應,就意味著他們承認了調整,並喪失了在美國稅務法庭質疑 IRS 立場的權利。為了確保納稅人了解調整及其提出異議的權利,我們建議國會修改 IRC § 6213(b),要求 IRS 具體描述導致調整的錯誤,並告知納稅人有 60 天的時間請求減少匯總評估。此外,要求透過掛號信或掛號信發送通知將強調通知的重要性,並提供額外的保障,以確保納稅人收到此關鍵訊息。
  • 規定「對潛在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意味著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中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 IRC §§ 6320(b) 和 6330(b) 規定納稅人有權要求對 IRS 提交的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 (NFTL) 或擬議的徵稅行動進行獨立審查。此徵收正當程序 (CDP) 權利的目的是讓納稅人充分了解 IRS 徵收活動,並提供有意義的聽證會,以確定 IRS 是否正確提交 NFTL 或提議或啟動徵稅。美國國稅局和法院將現行法律解釋為,對基本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包括在評估責任之前或之後提供與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舉行會議的事先機會,即使沒有機會對上訴會議的司法審查。如果從未有機會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上對基本責任提出爭議的納稅人在 CDP 聽證會上被禁止這樣做,那麼 CDP 程序的價值就會受到損害。這些納稅人別無選擇,只能先繳稅,然後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尋求退稅,但並非所有納稅人都能承擔這種選擇。我們認為,限制納稅人在 CDP 聽證會上質疑國稅局責任認定的能力的司法和行政解釋與國會制定 CDP 程序時的意圖不一致。我們建議國會修改這些規定,以確保納稅人有權獲得預付款司法審查。
  • 規定可評估的處罰須遵守缺陷程序. IRC § 6212 要求 IRS 在評估某些負債之前發出「缺陷通知」。 IRC § 6671(a) 授權 IRS 在不先發出缺陷通知的情況下評估某些處罰。這些罰款通常只有在納稅人先繳納罰款然後起訴要求退款的情況下才會受到司法審查。可徵收的罰款可能數額龐大,有時高達數百萬美元。根據 IRS 的解釋,這些處罰包括但不限於 IRC §§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規定的外國資訊報告處罰。納稅人無法在預評估的基礎上獲得司法審查,以及在事後評估的基礎上要求納稅人全額繳納罰款才能獲得司法審查,實際上完全剝奪了納稅人獲得司法審查的權利。為了確保納稅人在被要求支付他們認為自己不應該支付的巨額罰款之前有機會獲得司法審查,我們建議國會要求國稅局在徵收應稅罰款之前發出缺陷通知。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3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簡介

加強納稅人權利和納稅人服務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重新指定為《國內稅收法》第 1 條,以提高其重要性

改善申請流程

  1.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之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2.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3.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4. 將個人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5. 消除《銀行保密法》和《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規定的重複報告要求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原因,告知納稅人可以在 60 天內要求減免,並透過掛號郵寄
  2.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3.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4. 為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當數學錯誤通知發送給美國境外的人時允許回复缺陷通知的額外時間
  5. 規定可評估的處罰須遵守缺陷程序
  6. 指示國稅局實施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
  7. 規定「對潛在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意味著在美國稅務法院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
  8. 禁止將退稅中的所得稅抵免 (EITC) 部分抵銷逾期聯邦稅收負債
  9. 要求 IRS 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或調整後總收入等於或低於聯邦貧窮線 250% 的納稅人的使用費
  10.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組用戶費用來提高妥協程序的可近性
  11.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12. 要求國稅局退還根據聯邦稅收留置權收取的超過妥協接受要約金額的任何付款
  13. 要求國稅局在接受妥協要約後免除所有徵稅,並將根據徵稅收取的超出約定付款金額的任何金額退還給納稅人
  14.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15. 明確要求返還徵費收入的兩年期何時開始
  16.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
  17.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18.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9.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20. 修改私人債務徵收規則,消除納稅人優先法擬排除的納稅人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計稅務處罰轉化為利息準備金以正確反映其實質
  2. 每個預計少繳稅期間會應用一種利率
  3. 對超額繳納預估稅款的納稅人支付利息,納稅人必須對少繳預估稅款繳納罰款
  4. 將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辯護範圍擴大到依賴報稅表填寫者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
  5.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6.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7. 要求員工決定並由主管批准 IRC § 6662(b)(1) 規定的所有過失處罰
  8. 修改「故意」的定義,以查找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違規行為的報告並降低最高處罰金額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 授權國民納稅人辯護人備案 法庭之友 內褲
  5.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6.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7.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擴大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的管轄範圍
  2. 授權稅務法院在有責任問題的情況下下令退款或收款抵免正當程序
  3. 透過規定所有稅務訴訟遵循公平司法原則的時限,促進與最高法院 Boechler 裁決的一致性
  4. 延長納稅人提出退款訴訟的截止日期,當他們要求上訴重新考慮索賠駁回通知但國稅局沒有及時採取行動決定他們的索賠時
  5. 授權稅務法院在預定聽證會之前簽署傳票以出示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6. 規定 IRC § 6015 規定的「無罪配偶」裁決的司法審查範圍是 從頭
  7.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款、破產和退款案件中的辯護
  8.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提交延期申請的人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減少不當付款
  2. 在整個國內稅收法規中採用一致且更現代的“合格兒童”定義
  3. 允許納稅人在聯邦宣布的災難期間選擇使用上一年的收入來申請所得稅抵免 (EITC)
  4. 將特定情況下的納稅人排除在為其子女提供社會安全號碼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的要求之外
  5. 澄清是否需要家屬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才能獲得其他家屬的信貸
  6.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就業退稅
  7. 修改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顧期,包括任何推遲或額外或忽略的及時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時間
  8. 修改承認慈善捐款的書面收據必須早於提交納稅申報表的要求
  9. 使標準里程費率保持一致
  10. 取消對符合保費稅收抵免資格的非居民外國人的婚姻處罰
  11. 鼓勵並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
  12. 要求 IRS 指定第三方聯繫通知中所需的信息
  13. 加強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計劃,擴大納稅人權利保護
  14.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15.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附錄 1:本卷立法建議的附加參考資料

附錄 2:先前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立法建議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