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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全文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指出了納稅人的問題,並提出了進一步保護納稅人權利、減輕納稅人負擔的建議

報告內容

向國會提交的 2022 年度報告

序幕

  1. 前言:全國納稅人倡議者的介紹性發言
  2. 納稅人權利和服務評估:國稅局與納稅人權利和服務相關的績效衡量標準和數據
  3. 數據編譯和驗證

納稅人遇到最嚴重的問題

介紹
最嚴重的問題一覽

  1. 處理延遲:紙張積壓導致數百萬納稅人的退款延遲
  2. 稅法的複雜性:稅法的複雜性給納稅人和國稅局帶來了負擔
  3. 美國國稅局的招聘和培訓:人力資本辦公室的招聘、招聘和培訓計劃中的弱點正在削弱國稅局為滿足納稅人需求而進行的適當人員配置的努力
  4. 電話和麵對面服務:納稅人在獲得電話和麵對面協助來解決稅務問題和疑問時繼續遇到困難和挫折
  5. 納稅人和稅務專業人員的線上訪問:數位服務不足阻礙了案件的有效解決,並迫使數百萬納稅人致電或發送信件給國稅局
  6. 電子報稅和免費報稅:電子報稅障礙和缺乏免費、易於使用的稅務軟體選項導致數百萬納稅人繼續提交紙本納稅申報表
  7. 國稅局透明度:處理延遲和其他關鍵數據缺乏透明度讓納稅人感到沮喪,並可能破壞自願遵守性
  8. 報稅員監督:納稅人因報稅員缺乏最低能力標準而受到損害
  9. 上訴:人員配置挑戰和機構文化仍然是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提供優質納稅人服務的障礙
  10. 海外納稅人:美國境外的納稅人在履行美國稅務義務方面面臨重大障礙

最受訴訟的問題

塔斯馬尼亞倡議

TAS 案例倡導
TAS 系統倡導
納稅人倡導指令
TAS 2022 財年的成功亮點

塔斯馬尼亞研究報告

美國州和外國稅務機關提供的線上帳戶和網路服務審查
探索所得所得稅抵免結構:在工人和兒童部分之間劃分抵免額以及其他考慮因素

附錄

附錄 1:納稅人權益服務名錄
附錄 2:TAS 績效衡量與指標
附錄 3:向國會提交的 2022 財政年度目標報告:目標狀態更新
附錄 4:縮寫詞彙表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3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3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簡介

加強納稅人權利和納稅人服務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重新指定為《國內稅收法》第 1 條,以提高其重要性

改善申請流程

  1.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之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2.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3.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4. 將個人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5. 消除《銀行保密法》和《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規定的重複報告要求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原因,告知納稅人可以在 60 天內要求減免,並透過掛號郵寄
  2.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3.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4. 為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當數學錯誤通知發送給美國境外的人時允許回复缺陷通知的額外時間
  5. 規定可評估的處罰須遵守缺陷程序
  6. 指示國稅局實施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
  7. 規定「對潛在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意味著在美國稅務法院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
  8. 禁止將退稅中的所得稅抵免 (EITC) 部分抵銷逾期聯邦稅收負債
  9. 要求 IRS 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或調整後總收入等於或低於聯邦貧窮線 250% 的納稅人的使用費
  10.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組用戶費用來提高妥協程序的可近性
  11.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12. 要求國稅局退還根據聯邦稅收留置權收取的超過妥協接受要約金額的任何付款
  13. 要求國稅局在接受妥協要約後免除所有徵稅,並將根據徵稅收取的超出約定付款金額的任何金額退還給納稅人
  14.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15. 明確要求返還徵費收入的兩年期何時開始
  16.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
  17.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18.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9.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20. 修改私人債務徵收規則,消除納稅人優先法擬排除的納稅人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計稅務處罰轉化為利息準備金以正確反映其實質
  2. 每個預計少繳稅期間會應用一種利率
  3. 對超額繳納預估稅款的納稅人支付利息,納稅人必須對少繳預估稅款繳納罰款
  4. 將對依賴報稅員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未能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辯護。
  5.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6.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7. 要求員工決定並由主管批准 IRC § 6662(b)(1) 規定的所有過失處罰
  8. 修改「故意」的定義,以查找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違規行為的報告並降低最高處罰金額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 授權國民納稅人辯護人備案 法庭之友 內褲
  5.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6.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7.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擴大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的管轄範圍
  2. 授權稅務法院在有責任問題的情況下下令退款或收款抵免正當程序
  3. 透過規定所有稅務訴訟遵循公平司法原則的時限,促進與最高法院 Boechler 裁決的一致性
  4. 延長納稅人提出退款訴訟的截止日期,當他們要求上訴重新考慮索賠駁回通知但國稅局沒有及時採取行動決定他們的索賠時
  5. 授權稅務法院在預定聽證會之前簽署傳票以出示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6. 規定 IRC § 6015 規定的「無罪配偶」裁決的司法審查範圍是 從頭
  7.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款、破產和退款案件中的辯護
  8.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提交延期申請的人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減少不當付款
  2. 在整個國內稅收法規中採用一致且更現代的“合格兒童”定義
  3. 允許納稅人在聯邦宣布的災難期間選擇使用上一年的收入來申請所得稅抵免 (EITC)
  4. 將特定情況下的納稅人排除在為其子女提供社會安全號碼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的要求之外
  5. 澄清是否需要家屬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才能獲得其他家屬的信貸
  6.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就業退稅
  7. 修改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顧期,包括任何推遲或額外或忽略的及時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時間
  8. 修改承認慈善捐款的書面收據必須早於提交納稅申報表的要求
  9. 使標準里程費率保持一致
  10. 取消對符合保費稅收抵免資格的非居民外國人的婚姻處罰
  11. 鼓勵並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
  12. 要求 IRS 指定第三方聯繫通知中所需的信息
  13. 加強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計劃,擴大納稅人權利保護
  14.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15.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附錄 1:本卷立法建議的附加參考資料

附錄 2:先前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立法建議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