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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納稅人倡議者正在發布《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2 年紫皮書》。她在其中簡要總結了 68 項立法建議,她認為這些建議將加強納稅人權利並改善稅務管理。大多數建議已在先前的報告中詳細提出,但其他建議則是首次在本書中提出。她認為,本書中提出的大多數建議都是無爭議的常識性改革,稅務編寫委員會和其他國會議員可能會覺得有用。

供國會審議的 68 項立法建議包括:

改革國稅局預算結構並提供足夠的資金以改善納稅人體驗並使國稅局資訊技術系統現代化。自 2010 財年以來,經過通貨膨脹調整後,國稅局預算已減少近 20%。很大程度上由於預算削減,國稅局無法提供高品質的服務或公平地執法。例如,美國國稅局 (IRS) 在 2021 年申報季結束時積壓了 35.3 萬份需要手動處理的申報表。當納稅人致電 IRS 尋求幫助時,只有約 11% 的人聯繫了 CSR,平均等待時間為 23 分鐘左右。此外,IRS 的 IT 系統迫切需要升級。 2021 財年,美國國稅局 (IRS) 在約 4.1 億美元的預算中籌集了約 11.9 兆美元,產生了約 345:1 的驚人平均投資回報率。為國稅局提供的額外資金不僅會改善納稅人服務,而且幾乎肯定會增加稅收。

修改 IRC § 6511(b)(2)(A) 下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溯期,以包括根據 IRC § 7508A 提交申報表的任何延遲時間。 從工資中預扣的稅款和預估稅款通常被視為在15 月XNUMX 日納稅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之前繳納。日起三年內或兩年內提出從納稅之日起計算,以較長的期限為準。如果納稅人在提交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三年內提出退稅申請,則納稅人只能獲得前三年內支付的超額金額的抵免或退還,再加上六個月(e.,回顧期),如果納稅人獲得了六個月的延期以提交原始申報表。然而,因聯邦宣布的災難而根據美國國稅局批准的「延期」提交申請的納稅人將無法收回在延期期間支付的超額金額。

由於疫情的影響,美國國稅局將17年的納稅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推遲至2020月17日,並將2021年的納稅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推遲至2019月15日。非預期的方式限制了納稅人可以收回的金額,這將導致一些納稅人失去收回多付款項的能力。例如,在推遲的申報截止日期2020 年15 月2023 日之前提交15 年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可能有理由相信,如果她在2020 年15 月2023 日之前提出索賠,她將有資格獲得退款。但是,如果她的稅款(預扣稅款) )被視為於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支付,因此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後提出的任何抵免或退款索賠將被 IRS 拒絕。對於粗心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陷阱。當美國國稅局因宣布災難而將申報截止日期推遲時,我們建議國會將回溯期延長至三年 加上延後的時間.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美國國稅局每年收到超過 160 億份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其中大部分申報表由付費報稅表編制者準備。納稅人和稅務系統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申報者準備準確報稅表的能力。然而,大量研究發現,未經認證的報稅表編制者通常會編制不準確的申報表,這損害了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部門的利益。為了保護公眾,聯邦和州法律通常要求律師、醫生、證券交易商、財務規劃師、精算師、評估師、承包商、機動車輛操作員,甚至理髮師和美容師獲得執照或認證,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資格認證測試。納稅人和稅務系統將受益於要求納稅申報表編制者通過最低能力測試。

美國國稅局(IRS) 試圖從2011 年開始實施最低標準,包括通過基本能力測試,但美國上訴法院確認了美國地區法院的意見,即國稅局無權在未經法定授權的情況下強制實施編制者標準。美國國稅局於 2011 年推出的計劃是在與利益相關者廣泛協商後製定的,並得到了幾乎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支持。我們建議國會授權國稅局重新制定最低能力標準。

擴大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和應課稅處罰的管轄權。 根據現行法律,欠稅並希望與國稅局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必須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而已繳納稅款並尋求退稅的納稅人則必須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儘管缺陷案件和退款案件之間的這種二分法已經存在了幾十年,但我們建議國會讓所有納稅人可以選擇在美國稅務法院就其稅務糾紛提起訴訟。由於法官的稅務專業知識,稅務法院通常比其他法院更有能力考慮稅務爭議。與其他法院相比,它也更適合知識較少且沒有律師代表的納稅人,因為它使用非正式程序,特別是在一個納稅年度或期間不超過 50,000 美元的某些爭議中。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降低不當付款率。 TAS 長期以來一直主張將 EITC 分為兩種抵免額:(i) 基於每個工人的收入的可退還工人抵免額,儘管有符合資格的子女,以及 (ii) 可退還兒童抵免額。對於工資收入者來說,透過將報稅表上的索賠與 W-100 表格進行匹配,可以以近 2% 的準確性驗證工人信貸索賠,從而將這些索賠的不當付款率降低到幾乎為零。 EITC 中根據家庭規模而變化的部分將與兒童信貸合併為更大的家庭信貸。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組織 (National Taxpayer Advocate) 在 2019 年發布了一份報告,提出了這項建議,我們將繼續倡導這項建議。

透過加強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LITC) 計劃來擴大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LITC 計劃有效地幫助低收入納稅人和以英語為第二語言的納稅人。當 LITC 撥款計劃作為 1998 年 IRS 重組和改革法案的一部分設立時,IRC § 7526 將每個診所的年度撥款限制為不超過 100,000 美元。該法律還規定了 100% 匹配的要求。診所收到的 LITC 補助金不能超過其能夠匹配的金額. 自 1998 年以來,LITC 計劃的性質和範圍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些要求阻礙了該計劃向盡可能多的合格納稅人提供高品質的援助。我們建議國會取消每個診所的上限,並允許國稅局將配對要求降低至 50%(如果這樣做可以為更多納稅人提供保險)。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IRC § 6751(b)(1) 規定:「除非此類評估的初步決定得到做出此類決定的個人的直接主管親自批准(書面),否則不得根據本標題進行處罰。…」首先,似乎要求主管批准「初步決定」意味著批准必須在提出處罰之前進行。然而,這項要求的時間表一直是大量訴訟的主題,一些法院認為,即使在案件已透過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並處於訴訟階段後提供,主管的批准也可能是及時的。很少有納稅人選擇對稅務糾紛提起訴訟。因此,為了實現國會的意圖,即國稅局在未經監管批准的情況下不會對納稅人進行處罰,必須在此過程中儘早獲得批准。我們建議國會修改 IRC § 6751(b)(1),要求提供書面監管批准 之前 美國國稅局向納稅人發送書面通知,建議處罰。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的原因,告知納稅人可以在 60 天內要求減免,並透過掛號信或掛號信郵寄。 根據 IRC § 6213(b),IRS 可以對因數學或文書錯誤(如 IRC § 6213(g) 中定義)引起的稅收進行匯總評估。當 IRS 這樣做時,IRC § 6213(b)(1) 要求其向納稅人發送一份通知,描述「所指控的錯誤及其解釋」。根據法律規定,納稅人自通知之日起 60 天內可以要求減少簡易評估。許多納稅人不明白,如果未能在 60 天內回覆 IRS 數學錯誤通知,則意味著他們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承認了調整,並喪失了在稅務法庭質疑 IRS 立場的權利。修訂 IRC § 6213(b),要求 IRS 具體描述導致調整的錯誤,並告知納稅人他們有 60 天的時間要求減少匯總評估,這將有助於確保納稅人了解調整及其權利。此外,國稅局要求透過掛號信或掛號信發送通知將強調通知的重要性,並提供額外的保障,以確保納稅人收到此關鍵訊息。

修訂 IRC § 6330,規定「對基礎負債提出爭議的機會」是指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上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 IRC §§ 6320(b) 和 6330(b) 規定納稅人有權要求對 IRS 提交的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 (NFTL) 或擬議的徵稅行動進行獨立審查。這些徵收正當程序 (CDP) 權利的目的是讓納稅人充分了解 IRS 徵收活動,並提供有意義的聽證會,以確定 IRS 是否正確提交了 NFTL 或提議徵稅。美國國稅局和法院將現行法律解釋為,對基本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包括在評估責任之前或之後提供與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舉行會議的事先機會,即使沒有機會對上訴會議的司法審查。

如果從未有機會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上對基本責任提出爭議的納稅人在 CDP 聽證會上被禁止這樣做,那麼 CDP 程序的價值就會受到損害。這些納稅人別無選擇,只能先繳稅,然後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尋求退稅,但並非所有納稅人都能承擔這種選擇。我們認為,納稅人可以在 CDP 聽證會上質疑國稅局責任認定的情況應擴大到包括未收到缺陷通知或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上對基本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的納稅人。

修訂 IRC § 6212,規定根據 IRC §§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對外國資訊報告處罰的評估須遵守缺陷程序。 IRC § 6212 要求 IRS 在評估某些負債之前發出「缺陷通知」。 IRC § 6671(a) 授權 IRS 在不先發出缺陷通知的情況下評估某些處罰。這些處罰通常只有在納稅人先繳納罰款,然後起訴要求退款的情況下才會受到司法監督。 IRS 的立場是,在不發出缺陷通知的情況下,也可以立即評估各種國際資訊報告處罰,包括根據IRC § 6038 因未能提交5471 表格(美國人士與某些外國公司有關的資訊申報表)而受到的處罰。精明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合理的理由請求減稅,或者請求與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舉行會議,通常會獲得應稅罰款的減免。規定適用缺陷程序將防止國稅局經常削弱的系統性評估。擬議的立法變更將要求 IRS 在根據 IRC §§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評估處罰之前發出缺陷通知,從而允許納稅人向美國稅務法院尋求預付款司法審查,並增強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享有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的權利.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2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簡介

加強納稅人權利和納稅人服務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重新指定為《國內稅收法》第 1 條,以提高其重要性
  2. 改革國稅局預算結構並提供足夠的資金以改善納稅人體驗並使國稅局資訊技術系統現代化

改善申請流程

  1.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之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2.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3. 請國稅局與稅務軟體公司合作,將掃描技術應用於以紙本形式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或以電子方式準備但以紙本形式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4.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5. 將個人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6. 透過消除重複並排除美國人在其真正居民國家持有的帳戶,統一受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以及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約束的納稅人的報告要求
  7. 調整已婚分報納稅人和非居民外籍個人的報稅門檻
  8. 修改 IRC § 6511(b)(2)(A) 下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溯期,以包括根據 IRC § 7508A 提交申報表的任何延遲時間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原因,告知納稅人可以在 60 天內要求減免,並透過掛號郵寄
  2.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3.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4. 為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當數學錯誤通知發送給美國境外的人時允許回复缺陷通知的額外時間
  5. 修訂 IRC § 6212,規定根據 IRC §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對外國資訊報告處罰的評估須遵守缺陷程序
  6. 修訂 IRC § 6330,規定「對基礎負債提出爭議的機會」意味著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中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
  7. 修訂 IRC § 6402(a) 以禁止抵銷退稅的所得稅抵免 (EITC) 部分
  8. 要求 IRS 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或調整後總收入等於或低於聯邦貧窮線 250% 的納稅人的使用費
  9.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組用戶費用來提高妥協程序的可近性
  10.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11. 修訂 IRC § 7122,要求 IRS 退還根據聯邦稅收留置權收取的任何超過妥協接受要約金額的付款
  12.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13. 明確要求返還徵費收入的兩年期何時開始
  14.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
  15.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16.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7.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18. 指示國稅局實施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
  19. 修改私人債務徵收規則,消除納稅人優先法擬排除的納稅人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計稅務處罰轉化為利息準備金以正確反映其實質
  2. 每個預計少繳稅期間會應用一種利率
  3. 對超額繳納預估稅款的納稅人支付利息,納稅人必須對少繳預估稅款繳納罰款
  4. 減少對及時繳稅的納稅人徵收的聯邦稅金罰款
  5. 將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辯護範圍擴大到依賴報稅表填寫者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
  6.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7.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8. 要求員工決定並由主管批准 IRC § 6662(b)(1) 規定的所有過失處罰
  9. 修改「故意」的定義,以查找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違規行為的報告並降低最高處罰金額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 授權國家納稅人律師提交非當事人意見陳述
  5.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6.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7.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擴大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和應課稅處罰的管轄權
  2. 廢除 Flora:為無法支付的納稅人提供與能夠支付的納稅人相同的司法審查機會
  3. 授權稅務法院在有責任問題的情況下下令退款或收款抵免正當程序
  4. 規定提起稅務訴訟的時限須遵守沒收、棄權、禁止反言和公平收費的司法原則
  5. 修訂 IRC § 7456(a) 以授權稅務法院在預定聽證會之前簽署傳票以出示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6. 規定 IRC § 6015 規定的司法審查範圍為重新審查
  7.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徵收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
  8. 澄清納稅人可以在退款訴訟中尋求無辜配偶救濟
  9.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提交延期申請的人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減少不當付款
  2. 允許納稅人在聯邦宣布的災難期間選擇使用上一年的收入來申請所得稅抵免 (EITC)
  3. 將特定情況下的納稅人排除在為其子女提供社會安全號碼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的要求之外
  4. 澄清是否需要家屬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才能獲得其他家屬的信貸
  5.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就業退稅
  6. 修訂 IRC § 36B(d)(2),以防止個人在領取上一年的一次性社會安全福利時失去部分或全部保費稅收抵免
  7. 修訂 2016 年戰鬥受傷退伍軍人稅收公平法案,允許海岸警衛隊退伍軍人將傷殘遣散費從總收入中扣除,併申請抵免或退還從排除收入中預扣的稅款
  8. 鼓勵並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
  9. 要求 IRS 指定第三方聯繫通知中所需的信息
  10. 授權財政部針對 IRC § 6713 發布關於編制者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表資訊的具體指南
  11. 加強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計劃,擴大納稅人權利保護
  12.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的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13.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附錄 1:本卷立法建議的附加參考資料

附錄 2:先前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立法建議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