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納稅人倡議者正在發布《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2 年紫皮書》。她在其中簡要總結了 68 項立法建議,她認為這些建議將加強納稅人權利並改善稅務管理。大多數建議已在先前的報告中詳細提出,但其他建議則是首次在本書中提出。她認為,本書中提出的大多數建議都是無爭議的常識性改革,稅務編寫委員會和其他國會議員可能會覺得有用。
供國會審議的 68 項立法建議包括:
改革國稅局預算結構並提供足夠的資金以改善納稅人體驗並使國稅局資訊技術系統現代化。自 2010 財年以來,經過通貨膨脹調整後,國稅局預算已減少近 20%。很大程度上由於預算削減,國稅局無法提供高品質的服務或公平地執法。例如,美國國稅局 (IRS) 在 2021 年申報季結束時積壓了 35.3 萬份需要手動處理的申報表。當納稅人致電 IRS 尋求幫助時,只有約 11% 的人聯繫了 CSR,平均等待時間為 23 分鐘左右。此外,IRS 的 IT 系統迫切需要升級。 2021 財年,美國國稅局 (IRS) 在約 4.1 億美元的預算中籌集了約 11.9 兆美元,產生了約 345:1 的驚人平均投資回報率。為國稅局提供的額外資金不僅會改善納稅人服務,而且幾乎肯定會增加稅收。
修改 IRC § 6511(b)(2)(A) 下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溯期,以包括根據 IRC § 7508A 提交申報表的任何延遲時間。 從工資中預扣的稅款和預估稅款通常被視為在15 月XNUMX 日納稅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之前繳納。日起三年內或兩年內提出從納稅之日起計算,以較長的期限為準。如果納稅人在提交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三年內提出退稅申請,則納稅人只能獲得前三年內支付的超額金額的抵免或退還,再加上六個月(e.,回顧期),如果納稅人獲得了六個月的延期以提交原始申報表。然而,因聯邦宣布的災難而根據美國國稅局批准的「延期」提交申請的納稅人將無法收回在延期期間支付的超額金額。
由於疫情的影響,美國國稅局將17年的納稅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推遲至2020月17日,並將2021年的納稅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推遲至2019月15日。非預期的方式限制了納稅人可以收回的金額,這將導致一些納稅人失去收回多付款項的能力。例如,在推遲的申報截止日期2020 年15 月2023 日之前提交15 年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可能有理由相信,如果她在2020 年15 月2023 日之前提出索賠,她將有資格獲得退款。但是,如果她的稅款(預扣稅款) )被視為於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支付,因此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後提出的任何抵免或退款索賠將被 IRS 拒絕。對於粗心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陷阱。當美國國稅局因宣布災難而將申報截止日期推遲時,我們建議國會將回溯期延長至三年 加上延後的時間.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美國國稅局每年收到超過 160 億份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其中大部分申報表由付費報稅表編制者準備。納稅人和稅務系統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申報者準備準確報稅表的能力。然而,大量研究發現,未經認證的報稅表編制者通常會編制不準確的申報表,這損害了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部門的利益。為了保護公眾,聯邦和州法律通常要求律師、醫生、證券交易商、財務規劃師、精算師、評估師、承包商、機動車輛操作員,甚至理髮師和美容師獲得執照或認證,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資格認證測試。納稅人和稅務系統將受益於要求納稅申報表編制者通過最低能力測試。
美國國稅局(IRS) 試圖從2011 年開始實施最低標準,包括通過基本能力測試,但美國上訴法院確認了美國地區法院的意見,即國稅局無權在未經法定授權的情況下強制實施編制者標準。美國國稅局於 2011 年推出的計劃是在與利益相關者廣泛協商後製定的,並得到了幾乎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支持。我們建議國會授權國稅局重新制定最低能力標準。
擴大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和應課稅處罰的管轄權。 根據現行法律,欠稅並希望與國稅局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必須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而已繳納稅款並尋求退稅的納稅人則必須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儘管缺陷案件和退款案件之間的這種二分法已經存在了幾十年,但我們建議國會讓所有納稅人可以選擇在美國稅務法院就其稅務糾紛提起訴訟。由於法官的稅務專業知識,稅務法院通常比其他法院更有能力考慮稅務爭議。與其他法院相比,它也更適合知識較少且沒有律師代表的納稅人,因為它使用非正式程序,特別是在一個納稅年度或期間不超過 50,000 美元的某些爭議中。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降低不當付款率。 TAS 長期以來一直主張將 EITC 分為兩種抵免額:(i) 基於每個工人的收入的可退還工人抵免額,儘管有符合資格的子女,以及 (ii) 可退還兒童抵免額。對於工資收入者來說,透過將報稅表上的索賠與 W-100 表格進行匹配,可以以近 2% 的準確性驗證工人信貸索賠,從而將這些索賠的不當付款率降低到幾乎為零。 EITC 中根據家庭規模而變化的部分將與兒童信貸合併為更大的家庭信貸。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組織 (National Taxpayer Advocate) 在 2019 年發布了一份報告,提出了這項建議,我們將繼續倡導這項建議。
透過加強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LITC) 計劃來擴大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LITC 計劃有效地幫助低收入納稅人和以英語為第二語言的納稅人。當 LITC 撥款計劃作為 1998 年 IRS 重組和改革法案的一部分設立時,IRC § 7526 將每個診所的年度撥款限制為不超過 100,000 美元。該法律還規定了 100% 匹配的要求。診所收到的 LITC 補助金不能超過其能夠匹配的金額. 自 1998 年以來,LITC 計劃的性質和範圍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些要求阻礙了該計劃向盡可能多的合格納稅人提供高品質的援助。我們建議國會取消每個診所的上限,並允許國稅局將配對要求降低至 50%(如果這樣做可以為更多納稅人提供保險)。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IRC § 6751(b)(1) 規定:「除非此類評估的初步決定得到做出此類決定的個人的直接主管親自批准(書面),否則不得根據本標題進行處罰。…」首先,似乎要求主管批准「初步決定」意味著批准必須在提出處罰之前進行。然而,這項要求的時間表一直是大量訴訟的主題,一些法院認為,即使在案件已透過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並處於訴訟階段後提供,主管的批准也可能是及時的。很少有納稅人選擇對稅務糾紛提起訴訟。因此,為了實現國會的意圖,即國稅局在未經監管批准的情況下不會對納稅人進行處罰,必須在此過程中儘早獲得批准。我們建議國會修改 IRC § 6751(b)(1),要求提供書面監管批准 之前 美國國稅局向納稅人發送書面通知,建議處罰。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的原因,告知納稅人可以在 60 天內要求減免,並透過掛號信或掛號信郵寄。 根據 IRC § 6213(b),IRS 可以對因數學或文書錯誤(如 IRC § 6213(g) 中定義)引起的稅收進行匯總評估。當 IRS 這樣做時,IRC § 6213(b)(1) 要求其向納稅人發送一份通知,描述「所指控的錯誤及其解釋」。根據法律規定,納稅人自通知之日起 60 天內可以要求減少簡易評估。許多納稅人不明白,如果未能在 60 天內回覆 IRS 數學錯誤通知,則意味著他們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承認了調整,並喪失了在稅務法庭質疑 IRS 立場的權利。修訂 IRC § 6213(b),要求 IRS 具體描述導致調整的錯誤,並告知納稅人他們有 60 天的時間要求減少匯總評估,這將有助於確保納稅人了解調整及其權利。此外,國稅局要求透過掛號信或掛號信發送通知將強調通知的重要性,並提供額外的保障,以確保納稅人收到此關鍵訊息。
修訂 IRC § 6330,規定「對基礎負債提出爭議的機會」是指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上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 IRC §§ 6320(b) 和 6330(b) 規定納稅人有權要求對 IRS 提交的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 (NFTL) 或擬議的徵稅行動進行獨立審查。這些徵收正當程序 (CDP) 權利的目的是讓納稅人充分了解 IRS 徵收活動,並提供有意義的聽證會,以確定 IRS 是否正確提交了 NFTL 或提議徵稅。美國國稅局和法院將現行法律解釋為,對基本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包括在評估責任之前或之後提供與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舉行會議的事先機會,即使沒有機會對上訴會議的司法審查。
如果從未有機會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上對基本責任提出爭議的納稅人在 CDP 聽證會上被禁止這樣做,那麼 CDP 程序的價值就會受到損害。這些納稅人別無選擇,只能先繳稅,然後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尋求退稅,但並非所有納稅人都能承擔這種選擇。我們認為,納稅人可以在 CDP 聽證會上質疑國稅局責任認定的情況應擴大到包括未收到缺陷通知或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上對基本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的納稅人。
修訂 IRC § 6212,規定根據 IRC §§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對外國資訊報告處罰的評估須遵守缺陷程序。 IRC § 6212 要求 IRS 在評估某些負債之前發出「缺陷通知」。 IRC § 6671(a) 授權 IRS 在不先發出缺陷通知的情況下評估某些處罰。這些處罰通常只有在納稅人先繳納罰款,然後起訴要求退款的情況下才會受到司法監督。 IRS 的立場是,在不發出缺陷通知的情況下,也可以立即評估各種國際資訊報告處罰,包括根據IRC § 6038 因未能提交5471 表格(美國人士與某些外國公司有關的資訊申報表)而受到的處罰。精明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合理的理由請求減稅,或者請求與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舉行會議,通常會獲得應稅罰款的減免。規定適用缺陷程序將防止國稅局經常削弱的系統性評估。擬議的立法變更將要求 IRS 在根據 IRC §§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評估處罰之前發出缺陷通知,從而允許納稅人向美國稅務法院尋求預付款司法審查,並增強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享有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