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幕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的介紹性發言 納稅人權利和服務評估:國稅局與納稅人權利和服務相關的績效衡量標準和數據 最嚴重的問題一覽 過去一年 TAS 的成功亮點 數據編譯和驗證 納稅人遇到最嚴重的問題 引言 處理和退款延遲:過度處理和退款延遲損害納稅人 美國國稅局的招聘、僱用和培訓:缺乏足夠且訓練有素的員工阻礙了有效的稅務管理 電話和麵對面服務:由於長期存在的缺陷和流行病並發症,納稅人在聯繫國稅局代表時面臨重大挑戰 透明度和清晰度:國稅局缺乏主動透明度,未能提供及時、準確和清晰的信息 報稅季延遲:2021年報稅季數百萬納稅人遭遇困難和挑戰 線上帳戶:國稅局線上帳戶沒有足夠的功能以及與現有工具的整合來滿足納稅人和從業人員的需求 數位通訊:數位通訊工具太有限,導致與國稅局的溝通變得不必要的困難 電子申報障礙:電子申報障礙增加納稅人負擔,導致處理延遲並浪費國稅局資源 通訊審計:低收入納稅人遇到阻礙審計解決的溝通障礙,導致納稅人、國稅局、TAS 和稅務法院的負擔增加和下游後果 徵收:國稅局徵收政策和程序對低收入納稅人產生負面影響 最受訴訟的問題 TAS 案例倡導 TAS 案例倡導 TAS 使用納稅人倡導指示來倡導變革 附錄 附錄 1:TAMIS Receipts 25 財年排名前 2021 的個案倡議問題 附錄 2:納稅人權益服務名錄 附錄 3:TAS 績效衡量與指標 附錄 4:縮寫詞彙表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2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簡介 加強納稅人權利和納稅人服務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重新指定為《國內稅收法》第 1 條,以提高其重要性 改革國稅局預算結構並提供足夠的資金以改善納稅人體驗並使國稅局資訊技術系統現代化 改善申請流程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之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請國稅局與稅務軟體公司合作,將掃描技術應用於以紙本形式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或以電子方式準備但以紙本形式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將個人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透過消除重複並排除美國人在其真正居民國家持有的帳戶,統一受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以及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約束的納稅人的報告要求 調整已婚分報納稅人和非居民外籍個人的報稅門檻 修改 IRC § 6511(b)(2)(A) 下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溯期,以包括根據 IRC § 7508A 提交申報表的任何延遲時間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要求數學錯誤通知具體描述調整原因,告知納稅人可以在 60 天內要求減免,並透過掛號郵寄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為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當數學錯誤通知發送給美國境外的人時允許回复缺陷通知的額外時間 修訂 IRC § 6212,規定根據 IRC §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對外國資訊報告處罰的評估須遵守缺陷程序 修訂 IRC § 6330,規定「對基礎負債提出爭議的機會」意味著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中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 修訂 IRC § 6402(a) 以禁止抵銷退稅的所得稅抵免 (EITC) 部分 要求 IRS 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或調整後總收入等於或低於聯邦貧窮線 250% 的納稅人的使用費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組用戶費用來提高妥協程序的可近性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修訂 IRC § 7122,要求 IRS 退還根據聯邦稅收留置權收取的任何超過妥協接受要約金額的付款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明確要求返還徵費收入的兩年期何時開始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指示國稅局實施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 修改私人債務徵收規則,消除納稅人優先法擬排除的納稅人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將預計稅務處罰轉化為利息準備金以正確反映其實質 每個預計少繳稅期間會應用一種利率 對超額繳納預估稅款的納稅人支付利息,納稅人必須對少繳預估稅款繳納罰款 減少對及時繳稅的納稅人徵收的聯邦稅金罰款 將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辯護範圍擴大到依賴報稅表填寫者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要求員工決定並由主管批准 IRC § 6662(b)(1) 規定的所有過失處罰 修改「故意」的定義,以查找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違規行為的報告並降低最高處罰金額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授權國家納稅人律師提交非當事人意見陳述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擴大稅務法院審理退稅案件和應課稅處罰的管轄權 廢除 Flora:為無法支付的納稅人提供與能夠支付的納稅人相同的司法審查機會 授權稅務法院在有責任問題的情況下下令退款或收款抵免正當程序 規定提起稅務訴訟的時限須遵守沒收、棄權、禁止反言和公平收費的司法原則 修訂 IRC § 7456(a) 以授權稅務法院在預定聽證會之前簽署傳票以出示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規定 IRC § 6015 規定的司法審查範圍為重新審查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徵收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 澄清納稅人可以在退款訴訟中尋求無辜配偶救濟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提交延期申請的人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減少不當付款 允許納稅人在聯邦宣布的災難期間選擇使用上一年的收入來申請所得稅抵免 (EITC) 將特定情況下的納稅人排除在為其子女提供社會安全號碼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的要求之外 澄清是否需要家屬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才能獲得其他家屬的信貸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就業退稅 修訂 IRC § 36B(d)(2),以防止個人在領取上一年的一次性社會安全福利時失去部分或全部保費稅收抵免 修訂 2016 年戰鬥受傷退伍軍人稅收公平法案,允許海岸警衛隊退伍軍人將傷殘遣散費從總收入中扣除,併申請抵免或退還從排除收入中預扣的稅款 鼓勵並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 要求 IRS 指定第三方聯繫通知中所需的信息 授權財政部針對 IRC § 6713 發布關於編制者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表資訊的具體指南 加強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計劃,擴大納稅人權利保護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的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附錄 1:本卷立法建議的附加參考資料 附錄 2:先前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立法建議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