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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全國納稅人倡議者紫皮書

全國納稅人倡議者正在發布《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1 年紫皮書》。她在其中簡要總結了 66 項立法建議,她認為這些建議將加強納稅人權利並改善稅務管理。大多數建議已在先前的報告中詳細提出,但其他建議則是首次在本書中提出。她認為,本書中提出的大多數建議都是無爭議的常識性改革,稅務編寫委員會和其他國會議員可能會覺得有用。

供國會審議的 66 項立法建議包括:

向國稅局提供充足的資金,以滿足納稅人的需求並提高納稅合規性。 自 2010 財年 (FY) 以來,美國國稅局 (IRS) 的預算在通貨膨脹調整後已減少約 20%。結果,國稅局無法滿足納稅人的需求(例如,國稅局在 100 財年接到超過 2020 億通電話,但員工只能接聽約 24%)。 IRS 也無法實現其資訊技術 (IT) 系統的現代化。 2020 財年,美國國稅局在約 3.5 億美元的預算中籌集了約 11.51 兆美元,產生了超過 300:1 的驚人投資報酬率。

授權美國國稅局 (IRS) 制定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標準。大多數納稅人僱用報稅員來完成他們的報稅表,政府問責辦公室和財政部稅務監察長冒充納稅人對報稅員進行走訪,以及國稅局合規研究,發現報稅員犯了重大錯誤,這既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又減少了納稅人的損失。近十年前,美國國稅局試圖實施最低的準備人員標準,包括要求其他沒有資格的準備人員通過基本能力測試,但聯邦法院得出結論,如果沒有法定授權,國稅局不能這樣做。 TAS 建議國會提供該授權。

擴大美國稅務法院審理退款案件的管轄權。根據現行法律,欠稅並希望與國稅局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必須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而已繳納稅款並尋求退稅的納稅人則必須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TAS 建議所有納稅人都可以選擇在美國稅務法院就稅務糾紛提起訴訟。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更輕鬆並減少不當付款。 TAS 長期以來一直主張將EITC 分為兩個單獨的抵免額:(i) 基於每個工人的收入的可退還工人抵免額,無論是否有符合資格的兒童,以及(ii) 反映成本的可退還兒童抵稅額照顧一個或多個孩子。對於工資收入者來說,透過將報稅表上的收入資訊與W-100 表格上的收入資訊進行匹配,可以近乎2% 準確地驗證工人信貸申請,從而將這些申請的不當付款率降低到幾乎為零。 EITC 中根據家庭規模而變化的部分將與兒童稅收抵免合併為單一家庭抵免。

提高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LITC) 的年度獎勵上限。當 LITC 配套補助金計劃作為 1998 年 IRS 重組和改革法案的一部分設立時,國內稅收法 (IRC) § 7526 將每個診所的年度補助金限制為不超過 100,000 美元。該上限並未與通貨膨脹掛鉤,因此,如今每個診所的最高補助金價值要低得多。鑑於 LITC 提供的巨大價值,TAS 建議國會將每個診所的上限提高至 150,000 萬美元,並隨著通貨膨脹而上升。

• 明確國稅局實施某些處罰之前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 IRC § 6751(b)(1) 規定:“除非做出此類決定的個人的直接主管親自批准(書面)批准該評估的初步決定,否則不得評估本標題下的處罰......”雖然要求監管者批准「初步決定」似乎意味著批准必須在提出處罰之前進行,但這項要求的時間表一直是大量訴訟的主題。

在允許 IRS 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 IRS 獨立上訴辦公室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從歷史上看,國稅局的法律顧問和合規職能部門透過納稅人案件檔案向上訴會議提供意見,如果案件特別大或複雜,則在會前會議上提供意見。然而,他們一般不參加納稅人的上訴會議。 2016 年 XNUMX 月,上訴部門修訂了其規則,允許上訴官員例行公事地將法律顧問和合規人員納入納稅人會議。報告稱,這項變更破壞了國會「讓納稅人相信上訴獨立性」的意圖。 TAS 建議國會要求上訴機構在邀請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機構與納稅人之間的任何會議之前,必須事先獲得納稅人的同意。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債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國會已頒布規則,在某些情況下免除「無辜配偶」的連帶責任。如果國稅局拒絕納稅人無罪配偶救濟的請求,納稅人通常可以尋求稅務法院對不利決定進行審查。然而,稅務法院對根據 IRC §§ 7402 或 7403 引起的收款訴訟或根據美國法典第 11 章引起的破產程序沒有管轄權。

修訂 2016 年《戰傷退伍軍人稅收公平法》,允許海岸警衛隊退伍軍人提出申請,要求抵扣或退還因傷殘而不當扣繳的稅款。 2016 年法案規定了時效例外,如果國防部長錯誤地從受傷退伍軍人的遣散費中扣繳稅款,則允許在超過時限的情況下進行退款。儘管稅法對「美國陸軍或海軍」的定義包括海岸防衛隊,但該法案起草時將海岸防衛隊的退伍軍人排除在其範圍之外。 DSP 稅收減免條款中將海岸警衛隊排除在外可能是由於起草錯誤造成的。

• 澄清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可以聘請獨立法律顧問。 IRC § 7803(c) 要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在關鍵方面獨立於 IRS 運作。 為了幫助確保這種獨立性,RRA 98 隨附的會議委員會報告指出:“與會者希望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能夠酌情聘請和諮詢律師。”直到 2015 年,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才能聘請律師為她提供建議、為納稅人辯護,並撰寫向國會提交的兩份法定報告的關鍵部分。為了繼續有效、獨立地為納稅人辯護,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需要法定授權才能聘請不向其他機構官員報告的律師顧問。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1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簡介

加強納稅人權利和納稅人服務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重新指定為《國內稅收法》第 1 條,以提高其重要性
  2. 改革國稅局預算結構並提供足夠的資金以改善納稅人體驗並使國稅局資訊技術系統現代化

改善申請流程

  1. 授權國稅局製定聯邦稅務最低能力標準
  2. 設定目標,在 2025 年歸檔季節之前大幅增加免費文件計劃的使用,如果未實現這些目標,則更換免費文件
  3. 要求國稅局與稅務軟體公司合作,將掃描技術用於以電子方式準備但以紙本形式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4.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之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5.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6. 將個人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7. 透過消除重複並排除美國人在其真正居民所在國持有的帳戶,統一受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以及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約束的納稅人的報告要求
  8. 調整已婚分報納稅人和非居民外籍個人的報稅門檻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2.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3. 為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當數學錯誤通知發送給美國境外的人時允許回复缺陷通知的額外時間
  4. 要求國稅局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的納稅人的使用費
  5.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組用戶費用來提高妥協程序的可近性
  6.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7. 修訂 IRC § 7122,要求 IRS 退還根據聯邦稅收留置權收取的任何超過妥協接受要約金額的付款
  8.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9. 明確要求返還徵費收入的兩年期何時開始
  10.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
  11. 納稅人或有關第三人經濟上喪失能力時要求返還徵稅所得的期限
  12.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13.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4.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15. 指示國稅局研究使用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的可行性
  16. 修改私人債務徵收規則,消除納稅人優先法擬排除的納稅人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計稅務處罰轉化為利息準備金以正確反映其實質
  2. 每個預計少繳稅期間會應用一種利率
  3. 對估計多繳的稅款支付利息,使納稅人能夠幫助為國債融資,同時促進稅務合規和儲蓄
  4. 減少對及時繳稅的納稅人徵收的聯邦稅金罰款
  5. 將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抗辯範圍擴大到依賴報稅表填寫者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
  6.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7.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8. 要求員工決定並由主管批准 IRC § 6662(b)(1) 規定的所有過失處罰
  9. 修改「故意」的定義,以查找 FBAR 違規行為並減少最高處罰金額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要求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配備一名上訴官員和一名和解官員並常駐
  2.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 授權國家納稅人律師提交非當事人意見陳述
  5.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6.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7.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廢除 Flora 並擴大稅務法院的管轄範圍,為無法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提供與能夠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相同的司法審查機會
  2. 授權稅務法院在有責任問題的情況下下令退款或收款抵免正當程序
  3. 規定提起稅務訴訟的時限須遵守沒收、棄權、禁止反言和公平收費的司法原則
  4. 修訂 IRC § 7456(a) 以授權稅務法院在預定聽證會之前簽署傳票以出示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5. 規定 IRC § 6015 規定的司法審查範圍為重新審查
  6.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徵收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
  7. 澄清納稅人可以在退款訴訟中尋求無辜配偶救濟
  8.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延期申報者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減少不當付款
  2. 在國家災難期間提供所得稅抵免 (EITC) 減免
  3. 將特定情況下的納稅人排除在為其子女提供社會安全號碼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的要求之外
  4. 澄清是否需要家屬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才能獲得其他家屬的信貸
  5.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就業退稅
  6. 修訂 IRC § 36B(d)(2),以防止個人在領取上一年的一次性社會安全福利時失去部分或全部保費稅收抵免
  7. 修訂 IRC §§ 108(a) 和 6050P,規定總收入不包括且教育部無需報告根據《冠狀病毒援助、救濟和經濟安全法》取消學生貸款所產生的收入
  8. 修訂 2016 年戰鬥受傷退伍軍人稅收公平法案,允許海岸警衛隊退伍軍人將傷殘遣散費從總收入中扣除,併申請抵免或退還從排除收入中預扣的稅款
  9. 鼓勵並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
  10. 要求 IRS 指定第三方聯繫通知中所需的信息
  11. 授權財政部針對 IRC § 6713 發布關於編制者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表資訊的具體指南
  12. 提高個人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補助金上限並將其納入通貨膨脹指數
  13.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14.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附錄 1:本卷立法建議的附加參考資料

附錄 2:先前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立法建議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