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全國納稅人倡議者紫皮書
全國納稅人倡議者正在發布《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1 年紫皮書》。她在其中簡要總結了 66 項立法建議,她認為這些建議將加強納稅人權利並改善稅務管理。大多數建議已在先前的報告中詳細提出,但其他建議則是首次在本書中提出。她認為,本書中提出的大多數建議都是無爭議的常識性改革,稅務編寫委員會和其他國會議員可能會覺得有用。
供國會審議的 66 項立法建議包括:
• 向國稅局提供充足的資金,以滿足納稅人的需求並提高納稅合規性。 自 2010 財年 (FY) 以來,美國國稅局 (IRS) 的預算在通貨膨脹調整後已減少約 20%。結果,國稅局無法滿足納稅人的需求(例如,國稅局在 100 財年接到超過 2020 億通電話,但員工只能接聽約 24%)。 IRS 也無法實現其資訊技術 (IT) 系統的現代化。 2020 財年,美國國稅局在約 3.5 億美元的預算中籌集了約 11.51 兆美元,產生了超過 300:1 的驚人投資報酬率。
• 授權美國國稅局 (IRS) 制定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標準。大多數納稅人僱用報稅員來完成他們的報稅表,政府問責辦公室和財政部稅務監察長冒充納稅人對報稅員進行走訪,以及國稅局合規研究,發現報稅員犯了重大錯誤,這既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又減少了納稅人的損失。近十年前,美國國稅局試圖實施最低的準備人員標準,包括要求其他沒有資格的準備人員通過基本能力測試,但聯邦法院得出結論,如果沒有法定授權,國稅局不能這樣做。 TAS 建議國會提供該授權。
• 擴大美國稅務法院審理退款案件的管轄權。根據現行法律,欠稅並希望與國稅局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必須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而已繳納稅款並尋求退稅的納稅人則必須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TAS 建議所有納稅人都可以選擇在美國稅務法院就稅務糾紛提起訴訟。
•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更輕鬆並減少不當付款。 TAS 長期以來一直主張將EITC 分為兩個單獨的抵免額:(i) 基於每個工人的收入的可退還工人抵免額,無論是否有符合資格的兒童,以及(ii) 反映成本的可退還兒童抵稅額照顧一個或多個孩子。對於工資收入者來說,透過將報稅表上的收入資訊與W-100 表格上的收入資訊進行匹配,可以近乎2% 準確地驗證工人信貸申請,從而將這些申請的不當付款率降低到幾乎為零。 EITC 中根據家庭規模而變化的部分將與兒童稅收抵免合併為單一家庭抵免。
• 提高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LITC) 的年度獎勵上限。當 LITC 配套補助金計劃作為 1998 年 IRS 重組和改革法案的一部分設立時,國內稅收法 (IRC) § 7526 將每個診所的年度補助金限制為不超過 100,000 美元。該上限並未與通貨膨脹掛鉤,因此,如今每個診所的最高補助金價值要低得多。鑑於 LITC 提供的巨大價值,TAS 建議國會將每個診所的上限提高至 150,000 萬美元,並隨著通貨膨脹而上升。
• 明確國稅局實施某些處罰之前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 IRC § 6751(b)(1) 規定:“除非做出此類決定的個人的直接主管親自批准(書面)批准該評估的初步決定,否則不得評估本標題下的處罰......”雖然要求監管者批准「初步決定」似乎意味著批准必須在提出處罰之前進行,但這項要求的時間表一直是大量訴訟的主題。
• 在允許 IRS 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 IRS 獨立上訴辦公室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從歷史上看,國稅局的法律顧問和合規職能部門透過納稅人案件檔案向上訴會議提供意見,如果案件特別大或複雜,則在會前會議上提供意見。然而,他們一般不參加納稅人的上訴會議。 2016 年 XNUMX 月,上訴部門修訂了其規則,允許上訴官員例行公事地將法律顧問和合規人員納入納稅人會議。報告稱,這項變更破壞了國會「讓納稅人相信上訴獨立性」的意圖。 TAS 建議國會要求上訴機構在邀請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機構與納稅人之間的任何會議之前,必須事先獲得納稅人的同意。
•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債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國會已頒布規則,在某些情況下免除「無辜配偶」的連帶責任。如果國稅局拒絕納稅人無罪配偶救濟的請求,納稅人通常可以尋求稅務法院對不利決定進行審查。然而,稅務法院對根據 IRC §§ 7402 或 7403 引起的收款訴訟或根據美國法典第 11 章引起的破產程序沒有管轄權。
• 修訂 2016 年《戰傷退伍軍人稅收公平法》,允許海岸警衛隊退伍軍人提出申請,要求抵扣或退還因傷殘而不當扣繳的稅款。 2016 年法案規定了時效例外,如果國防部長錯誤地從受傷退伍軍人的遣散費中扣繳稅款,則允許在超過時限的情況下進行退款。儘管稅法對「美國陸軍或海軍」的定義包括海岸防衛隊,但該法案起草時將海岸防衛隊的退伍軍人排除在其範圍之外。 DSP 稅收減免條款中將海岸警衛隊排除在外可能是由於起草錯誤造成的。
• 澄清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可以聘請獨立法律顧問。 IRC § 7803(c) 要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在關鍵方面獨立於 IRS 運作。 為了幫助確保這種獨立性,RRA 98 隨附的會議委員會報告指出:“與會者希望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能夠酌情聘請和諮詢律師。”直到 2015 年,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才能聘請律師為她提供建議、為納稅人辯護,並撰寫向國會提交的兩份法定報告的關鍵部分。為了繼續有效、獨立地為納稅人辯護,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需要法定授權才能聘請不向其他機構官員報告的律師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