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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全文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在政府最高層建立了對話,以解決納稅人的問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報告內容

向國會提交的 2020 年度報告

前言

  1.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的介紹性發言
  2. 納稅人權利和服務評估:國稅局與納稅人權利和服務相關的績效衡量標準和數據
  3. 過去一年中 TAS 在我們納稅人倡導之旅中取得的成功亮點

納稅人遇到最嚴重的問題

引言

  1. IRS 招聘、僱用和保留員工:優質納稅人服務和保護納稅人權利與 IRS 改進其招聘、僱用和保留策略的需要直接相關
  1. 電話和麵對面服務:由於資訊科技過時和人員配備不足,納稅人聯繫國稅局代表面臨巨大困難
  1. 線上記錄存取:透過線上帳戶對納稅人記錄的電子存取有限,使得納稅人難以解決問題,並導致稅務管理效率低下
  1. 數位通訊:與國稅局的數位通訊有限,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問題解決困難
  1. 電子申報和數位化技術:未能擴展數位化技術將導致數百萬納稅人無法使用電子申報並浪費國稅局資源
  1. 資訊科技現代化:過時的技術危及當前和未來的稅務管理,損害納稅人服務和執法工作
  1. 通訊檢查:納稅人在聯繫負責且知識淵博的通訊審計聯絡人時遇到不必要的延誤和困難
  1. 國際:IRS 根據 IRC §§ 6038 和 6038A 對國際處罰的評估不受法規支持,系統性評估給納稅人和 IRS 帶來了負擔
  1. 修改後的申報表:美國國稅局(IRS) 及時處理了大多數修改後的申報表,但有些修改後的申報表會拖延數月,每年會產生超過一百萬個美國國稅局(IRS) 無法接聽的電話和數千起TAS 案件
  1. 退款延遲:合法報稅表被國稅局欺詐過濾器標記的納稅人在收到退款時會經歷過度的延遲和沮喪

最受訴訟的問題

引言

重大案例

最受訴訟的問題

  1. 根據 IRC §§ 6320 和 6330 對催收正當程序聽證會提出上訴
  2. 根據 IRC § 7403 執行聯邦稅收留置權或財產納稅的民事訴訟
  3. IRC § 6662(b)(1) 和 (b)(2) 規定的與準確性相關的處罰
  4. IRC § 162 規定的貿易或業務費用
  5. IRC § 61 下的總收入
  6. 根據 IRC §§ 7602、7604 和 7609 執行傳票
  7. 未能根據 IRC § 6651(a)(1) 提交罰款、未能根據 IRC § 6651(a)(2) 支付顯示為退貨稅的金額,以及未能根據 IRC § 6654 支付預估稅款罰款
  8. 附表 A(表格 1040)中所報告的逐項扣除額
  9. IRC § 170 下的慈善捐款扣除
  10. IRC § 6673 下的無意義問題處罰及相關上訴級制裁

 

2020年申請季補充回顧
向國會提交的 2021 財年目標報告中發布的審查更新

TAS 案例倡導
TAS 案例倡導
TAS 使用納稅人倡導指示來倡導變革

TAS 研究
美國國稅局可以系統地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並在他們簽訂無法負擔的分期付款協議之前對其進行篩選

附錄
附錄 1:25 財政年度納稅人倡議管理資訊系統收據中排名前 2020 的個案倡議問題
附錄 2:納稅人權益服務名錄
附錄 3:縮寫詞彙表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1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1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簡介

加強納稅人權利和納稅人服務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重新指定為《國內稅收法》第 1 條,以提高其重要性
  2. 改革國稅局預算結構並提供足夠的資金以改善納稅人體驗並使國稅局資訊技術系統現代化

改善申請流程

  1. 授權國稅局製定聯邦稅務最低能力標準
  2. 設定目標,在 2025 年歸檔季節之前大幅增加免費文件計劃的使用,如果未實現這些目標,則更換免費文件
  3. 要求國稅局與稅務軟體公司合作,將掃描技術用於以電子方式準備但以紙本形式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4.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之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5.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6. 將個人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7. 透過消除重複並排除美國人在其真正居民所在國持有的帳戶,統一受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以及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約束的納稅人的報告要求
  8. 調整已婚分報納稅人和非居民外籍個人的報稅門檻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2.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3. 為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當數學錯誤通知發送給美國境外的人時允許回复缺陷通知的額外時間
  4. 要求國稅局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的納稅人的使用費
  5.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組用戶費用來提高妥協程序的可近性
  6.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7. 修訂 IRC § 7122,要求 IRS 退還根據聯邦稅收留置權收取的任何超過妥協接受要約金額的付款
  8.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9. 明確要求返還徵費收入的兩年期何時開始
  10.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
  11. 納稅人或有關第三人經濟上喪失能力時要求返還徵稅所得的期限
  12.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13.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4.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15. 指示國稅局研究使用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的可行性
  16. 修改私人債務徵收規則,消除納稅人優先法擬排除的納稅人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計稅務處罰轉化為利息準備金以正確反映其實質
  2. 每個預計少繳稅期間會應用一種利率
  3. 對估計多繳的稅款支付利息,使納稅人能夠幫助為國債融資,同時促進稅務合規和儲蓄
  4. 減少對及時繳稅的納稅人徵收的聯邦稅金罰款
  5. 將未提交罰款的合理理由抗辯範圍擴大到依賴報稅表填寫者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
  6.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7. 澄清在提出處罰建議之前需要根據 IRC § 6751(b) 獲得監管批准
  8. 要求員工決定並由主管批准 IRC § 6662(b)(1) 規定的所有過失處罰
  9. 修改「故意」的定義,以查找 FBAR 違規行為並減少最高處罰金額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要求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配備一名上訴官員和一名和解官員並常駐
  2.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 授權國家納稅人律師提交非當事人意見陳述
  5.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6.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7.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廢除 Flora 並擴大稅務法院的管轄範圍,為無法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提供與能夠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相同的司法審查機會
  2. 授權稅務法院在有責任問題的情況下下令退款或收款抵免正當程序
  3. 規定提起稅務訴訟的時限須遵守沒收、棄權、禁止反言和公平收費的司法原則
  4. 修訂 IRC § 7456(a) 以授權稅務法院在預定聽證會之前簽署傳票以出示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5. 規定 IRC § 6015 規定的司法審查範圍為重新審查
  6.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徵收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
  7. 澄清納稅人可以在退款訴訟中尋求無辜配偶救濟
  8.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延期申報者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重組所得稅抵免 (EITC),讓納稅人變得更簡單並減少不當付款
  2. 在國家災難期間提供所得稅抵免 (EITC) 減免
  3. 將特定情況下的納稅人排除在為其子女提供社會安全號碼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的要求之外
  4. 澄清是否需要家屬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才能獲得其他家屬的信貸
  5.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就業退稅
  6. 修訂 IRC § 36B(d)(2),以防止個人在領取上一年的一次性社會安全福利時失去部分或全部保費稅收抵免
  7. 修訂 IRC §§ 108(a) 和 6050P,規定總收入不包括且教育部無需報告根據《冠狀病毒援助、救濟和經濟安全法》取消學生貸款所產生的收入
  8. 修訂 2016 年戰鬥受傷退伍軍人稅收公平法案,允許海岸警衛隊退伍軍人將傷殘遣散費從總收入中扣除,併申請抵免或退還從排除收入中預扣的稅款
  9. 鼓勵並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
  10. 要求 IRS 指定第三方聯繫通知中所需的信息
  11. 授權財政部針對 IRC § 6713 發布關於編制者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表資訊的具體指南
  12. 提高個人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補助金上限並將其納入通貨膨脹指數
  13.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14.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附錄 1:本卷立法建議的附加參考資料

附錄 2:先前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立法建議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