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研究擴展了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國會提交的2016 年和2017 年年度報告中描述的兩項研究,研究對像是在2016 年2017 月或XNUMX 年XNUMX 月收到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發來的教育信件的納稅人。申請了EITC。這些信函解釋了對符合資格的子女申請 EITC 的要求,並告知納稅人似乎不符合哪些要求。 本研究考慮了 TAS 信函對納稅人在收到 TAS 信函後的幾年內申報 EITC 的合規性的影響。 閱讀完整的討論
《國內稅收法》(IRC) 授權IRS 禁止納稅人在兩年內申請某些可退還稅收抵免(勞動所得稅抵免(EITC)、兒童稅收抵免(CTC) 或美國機會稅收抵免(AOTC)) ,如果它確定納稅人魯莽地或故意無視規則和法規來申請抵免。對 2016 年報稅表審計而實施禁令的代表性案例進行審查後發現,國稅局往往不遵循自己的程序。這些不當禁令剝奪了納稅人在接下來的兩年內有資格獲得稅收抵免的重大稅收優惠。 閱讀完整的討論
稅務機關依靠審計作為促進和執行稅務合規性的關鍵工具。然而,由於審計資源昂貴且稀缺,因此它們主要用於實質合規風險的案件。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總體審計率有所下降,從1990 年提交的申報表的百分之一降至2017 年提交的申報表的十分之六的百分之一。 62 年提交的所有申報表審核中,面對面審核佔大多數(1990%),而 81 年提交的所有申報表審核中,大部分(2017%)是透過信函進行的。更一般地說,研究結果顯示需要進一步調查面對面考試和函授考試之間的適當平衡。雖然面對面審計增加了審計後接下來兩個納稅年度的納稅申報,但一組函授審計實際上導致審計後兩年的納稅申報減少。研究結果表明,需要進一步調查面對面考試和函授考試之間的適當平衡。 閱讀完整的討論
根據《國內稅收法》(IRC) § 501(c)(3) 被美國國稅局 (IRS) 認可為免稅的組織可免繳聯邦稅,並且向其捐款可免稅。幾十年來,1023 表(根據《國內稅收法》第 501(c)(3) 條申請承認豁免)是 IRS 組織用來請求承認 IRC § 501(c)(3) 身份的表格。 1023-EZ 表格,《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3) 條規定的豁免承認簡化申請,於2014 年推出。證明,而不是證明它們滿足 IRC § 1023(c)(501) 狀態的要求。 3-EZ 表格於 1023 年進行修訂,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使命或最重要活動的描述(不超過 2018 個字元)。然而,根據 IRS 程序,所描述的任務或活動只需「在 IRC § 255(c)(501) 的範圍內」即可被視為足夠。根據3年的研究結果,國稅局在添加描述欄位後做出錯誤決定的頻率更高。 閱讀完整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