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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全國納稅人倡議者紫皮書

全國納稅人倡議者正在發布《2020 年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紫皮書》。她在其中簡要總結了 58 項立法建議,她認為這些建議將加強納稅人權利並改善稅務管理。大多數建議已在先前的報告中詳細提出,但其他建議則是首次在本書中提出。

她認為,本書中提出的大多數建議都是無爭議的常識性改革,稅務編寫委員會和其他國會議員可能會覺得有用。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20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簡介

加強納稅人的權利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納稅人權利培訓要求和國稅局使命宣言編入《國內稅收法》第 1 條
  2. 為國稅局提供足夠的資金,以滿足納稅人的需求並提高聯邦稅務合規性
  3. 要求國稅局向納稅人提供“收據”,顯示其稅款的使用情況

改善申請流程

  1. 修改電子申報程序,以便納稅人獲知電子申報錯誤,並且在及時糾正這些錯誤時不會受到未申報處罰
  2.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之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和文件,則視為及時提交
  3.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4. 要求 IRS 設定目標,將免費報稅計畫的使用率提高到所有個人納稅人的 2025%,如果 XNUMX 年報稅季未能實現該目標,則用替代方法取代免費報稅
  5. 要求電子準備的紙本報稅表包含可掃描的代碼
  6.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7. 將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8. 透過消除重複並排除美國人在其真正居民所在國持有的帳戶,統一受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以及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約束的納稅人的報告要求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2. 在國稅局可以實施多年禁令之前,需要進行獨立的管理審查和書面批准,禁止納稅人獲得某些稅收抵免,並澄清稅務法院擁有審查多年禁令的管轄權
  3. 為美國境外的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響應缺陷通知所允許的時間延長
  4. 要求國稅局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的納稅人的使用費,並評估其他使用費增加的潛在收入和合規成本
  5.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組用戶費用來提高妥協程序的可近性
  6.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7.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8. 明確要求返還徵費收入的兩年期何時開始
  9.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包括所謂的「自願」徵稅
  10. 納稅人或有關第三人經濟上喪失能力時要求返還徵稅所得的期限
  11. 授權美國國稅局免除對企業納稅人造成經濟困難的徵稅
  12.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13.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4.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15. 指示國稅局研究使用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的可行性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估稅金罰款轉化為個人、信託和遺產的利息準備金 
  2. 對個人、遺產和信託在每個預計少繳稅款期間應用一種利率
  3. 減少對某些及時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徵收的聯邦稅款罰款
  4. 擴大合理理由,減輕依賴報稅員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未報稅的處罰
  5.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6. 澄清根據 IRC § 6751(b) 進行處罰評估所需的書面管理批准的參數
  7.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要求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配備一名上訴官員和一名和解官員並常駐
  2.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保密和揭露保護

  1. 授權財政部針對 IRC § 6713 發布關於編制者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表資訊的具體指南
  2. 允許對新的政府間協議進行一段時間的通知和評論,並要求國稅局在納稅人的資料轉移到外國司法管轄區之前通知他們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 授權國家納稅人律師提交非當事人意見陳述
  5.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6.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7.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授權稅務法院在正當程序程序中下令退款或抵免
  2. 廢除 Flora:為無法支付的納稅人提供與能夠支付的納稅人相同的司法審查機會
  3. 規定提起稅務訴訟的時限須遵守沒收、棄權、禁止反言和公平收費的司法原則
  4. 規定 IRC § 6015 規定的司法審查範圍為重新審查
  5.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稅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
  6. 澄清納稅人可以在退款訴訟中尋求無辜配偶救濟
  7.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延期申報者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將特定情況下的納稅人排除在為其子女提供社會安全號碼以申請兒童稅收抵免的要求之外
  2. 允許某些不參加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的宗教教派成員獲得其已繳納的就業稅的退稅
  3. 要求 IRS 在第三方聯絡通知中指定所需信息
  4. 提高個人低收入納稅人診所補助金上限並將其納入通貨膨脹指數
  5.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6. 修訂 2016 年戰鬥受傷退伍軍人稅收公平法案,允許海岸警衛隊退伍軍人針對從傷殘遣散費中不當扣繳的稅款提出抵免或退款申請
  7. 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訂自願預扣稅協議,而不存在協議將被用來質疑工人分類決定的風險

其他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