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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稅收法》要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提交兩份年度報告。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必須將這些報告直接提交給委員會,而無需經過國稅局局長、財政部長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任何事先審查或評論。第一份報告應於每年 30 月 XNUMX 日之前提交,其中必須明確納稅人倡導者辦公室在該日曆年開始的財政年度的目標。

報告內容

第一卷:向國會提交的 2018 財政年度目標報告

第一卷:向國會提交的 2018 財政年度目標報告

  1. 前言:全國納稅人倡議者的介紹性發言
  2. 2017 年申請季回顧
  3. 重點領域
    1. 美國國稅局私人債務催收(PDC)計劃的設計將給經濟困難的納稅人帶來不成比例的負擔,並給公共財政帶來不必要的成本
    2. 美國國稅局與拒絕或吊銷護照相關的認證計劃損害了納稅人的權利
    3. 離岸自願披露(OVD)計劃仍然缺乏透明度,侵犯了知情權
    4. 美國國稅局的國際稅務管理方法繼續給納稅人帶來負擔
    5. 美國國稅局對線上帳戶的嚴重依賴有利於可以存取應用程式並喜歡數位互動的納稅人,但它給需要或喜歡更多個人化服務的納稅人帶來了負擔
    6. TAS 繼續改進 IRS 對所得稅抵免的管理,特別是最近法律的變化
    7. 美國國稅局對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 (ITIN) 計劃進行了必要的更改,但 ITIN 申請人的障礙仍然存在
    8. 允許生活費(ALE)標準並未反映維持基本生活水準的現實成本
    9. 美國國稅局已改​​善其退休稅內部指導,但還有更多工作可做
    10. 隨著最近與稅務相關的身份盜竊案件的減少,國稅局可以專注於減輕受害者的身份驗證程序負擔
    11. 儘管美國國稅局繼續合理地執行《平價醫療法案》,但納稅人在遵守複雜條款方面仍然遇到困難
    12. IRS 第三方聯繫 (TPC) 通知應更具體、可操作且有效
    13. 雖然 IRS 在其企業案例管理 (ECM) 專案上取得了令人鼓舞的進展,但要使該專案成功,仍有許多工作要做
  4. 努力改善 TAS 對納稅人的宣傳和服務
  5. TAS 研究計劃
  6. 泰斯科技
  7. 附錄
    1. 納稅人律師辦公室的演變
    2. 納稅人倡導服務案件受理標準
    3. 低收入納稅人診所名單
    4. 納稅人倡導服務績效衡量標準與指標
    5. 縮寫詞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