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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全國納稅人倡議者紫皮書

全國納稅人倡議者正在發布《2019 年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紫皮書》。她在其中簡要總結了 58 項立法建議,她認為這些建議將加強納稅人權利並改善稅務管理。大多數建議已在先前的報告中詳細提出,但其他建議則是首次在本書中提出。

她認為,本書中提出的大多數建議都是無爭議的常識性改革,稅務編寫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以及其他國會議員可能會覺得有用。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19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簡介

加強納稅人的權利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納稅人權利培訓要求和國稅局使命宣言編入《國內稅收法》第 1 條
  2. 要求國稅局向納稅人提供“收據”,顯示其稅款的使用情況

改善申請流程

  1. 授權志工所得稅援助補助計劃
  2.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3. 要求電子準備的紙本報稅表包含可掃描的代碼
  4. 澄清國稅局員工可以幫助納稅人找到特定的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5.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6. 要求提交五份以上表格 W-2、1099-MISC 和 941 的雇主以電子方式提交
  7. 授權財政部追回誤存的退稅存款並支付給正確的納稅人
  8.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之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則視為及時提交
  9. 將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10. 透過消除重複並排除美國人在其真正居民所在國持有的帳戶,統一受 FBAR 和 FATCA 約束的納稅人的報告要求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2. 為美國境外的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響應缺陷通知所允許的時間延長
  3. 要求國稅局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的納稅人的使用費,並評估其他使用費增加的潛在收入和合規成本
  4.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來提高妥協計劃的可近性
  5.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6.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7.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遭國稅局徵稅
  8. 納稅人或有關第三人經濟上喪失能力時要求返還徵稅所得的期限
  9. 授權美國國稅局免除對企業納稅人造成經濟困難的徵稅
  10. 在提交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時加強對納稅人的保護
  11.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12.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3.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14. 編纂規定,納稅人可以在徵收限制期屆滿之前隨時根據 IRC § 6015(f) 請求公平救濟
  15. 指示國稅局研究使用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的可行性
  16. 修訂IRC § 6306(d),將收入低於其允許生活費用的納稅人的債務排除在分配給私人收債機構的範圍內,或者,如果不可行,則排除收入低於其允許生活費用250%的納稅人的債務聯邦貧窮線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估稅金罰款轉化為個人、信託和遺產的利息準備金
  2. 對個人、遺產和信託在每個預計少繳稅款期間應用一種利率
  3. 減少對某些及時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徵收的聯邦稅款罰款
  4.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5. 在評估因「疏忽」而導致的與準確性相關的處罰之前,需要獲得管理層的書面批准
  6.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為納稅人提供在國稅局內提出行政上訴的合法可執行權利,除非法規明確禁止
  2. 要求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配備一名上訴官員和一名和解官員並常駐
  3.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保密和揭露保護

  1. 限制報稅表和透過基於第 6103 條的「同意」披露獲得的納稅申報表資訊的重新披露和未經授權使用
  2. 授權財政部針對 IRC § 6713 發布關於編制者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表資訊的具體指南
  3. 允許對新的政府間協議進行一段時間的通知和評論,並要求國稅局在納稅人的資料轉移到外國司法管轄區之前通知他們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將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發布納稅人倡導者指令的權力編入法典
  4.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5. 授權國家納稅人律師提交非當事人意見陳述
  6.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7.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8.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9. 依法設立全國納稅人代言人的報酬並取消現金獎金的資格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廢除 Flora:為無法支付的納稅人提供與能夠支付的納稅人相同的司法審查機會
  2. 規定提起稅務訴訟的時限須遵守沒收、棄權、禁止反言和公平收費的司法原則
  3. 澄清 IRC § 6015 下的裁決司法審查的範圍和標準是重新審查
  4.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稅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
  5. 澄清納稅人可以在退款訴訟中尋求無辜配偶救濟
  6.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延期申報者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2. 修訂 2016 年戰鬥受傷退伍軍人稅收公平法案,允許海岸警衛隊退伍軍人針對從傷殘遣散費中不當預扣的稅款提出抵免或退款申請
  3. 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訂自願預扣稅協議,而不存在協議將被用來質疑工人分類決定的風險

其他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