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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全文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在政府最高層建立了對話,以解決納稅人的問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報告內容

第一卷:最嚴重的問題、向國會提出的建議、最常見的訴訟問題

前言: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介紹性發言,包括對政府關閉的初步影響的分析

納稅人權利評估: 國稅局績效衡量標準和與納稅人權利相關的數據

納稅人遇到的最嚴重的問題:納稅人的歷程

介紹

納稅人的旅程: 納稅人通過稅收系統的路徑路線圖

預申報階段:納稅人獲取信息

  1. 稅法問題:國稅局未能在正確的時間回答正確的稅法問題損害了納稅人,侵蝕了納稅人的權利,並削弱了人們對國稅局的信心
  2. 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的透明度:當納稅人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指導時,法律顧問正在對更多分析保密
  3. 熟悉國稅局:納稅人很難了解國稅局、找到合適的人員來解決他們的稅務問題以及讓國稅局員工承擔責任

申報流程:在輕鬆性與效率與所得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1. 免費文件:國稅局的免費文件服務未充分利用,國稅局未能製定改進標準
  2. 誤報率:美國國稅局的詐欺檢測系統因誤報率高、處理時間長和流程繁瑣而受到損害,這些問題繼續困擾著國稅局並損害合法納稅人
  3. 不當的所得稅抵免付款:美國國稅局為減少不當的所得稅抵免付款而採取的措施不夠積極主動,可能會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4. 報稅表編制者的監督:國稅局缺乏對報稅表編制者的監督的協調方法,並且不分析對報稅表編制者施加的處罰的影響

審查過程:在選擇和進行審計時盡量減少納稅人的負擔

審查流程簡介:在選擇和進行審計時促進自願合規並最大限度地減輕納稅人負擔

  1. 函授審查:國稅局的函授審查程序給納稅人帶來了負擔,並且不能有效地教育納稅人並促進未來自願合規
  2. 實地檢查:美國國稅局的實地檢查計劃給納稅人帶來了負擔,並導致較高的不變率,這浪費了國稅局的資源,並可能阻礙自願合規
  3. 辦公室檢查:國稅局不知道其辦公室檢查計劃是否會增加自願合規性或教育受審計的納稅人未來如何合規
  4. 後處理數學錯誤權威:美國國稅局在使用數學錯誤權威時未能自我約束,從而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

通知功能:國稅局與納稅人的書面溝通

通知簡介:通知是告知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必要手段,但許多國稅局通知未能充分告知納稅人,導致納稅人權利喪失

  1. 數學錯誤通知:儘管美國國稅局已做出一些改進,但數學錯誤通知仍然不明確且令人困惑,從而損害了納稅人的權利並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2. 法定缺陷通知:美國國稅局未能在法定缺陷通知中明確傳達關鍵訊息,導致納稅人難以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降低客戶服務品質、削弱自願合規性並阻礙案件解決
  3. 徵收正當程序通知:儘管最近對徵收正當程序通知進行了更改,但納稅人仍然面臨著不了解重要程序和截止日期的風險,從而錯過了獨立聽證會和稅務法庭審查的權利

國稅局的徵收職能:最大限度地減輕納稅人負擔並解決納稅人的支付能力

收款簡介:國稅局收款流程路線圖

  1. 經濟困難:國稅局沒有主動使用內部數據來識別在整個徵收過程中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
  2. 現場徵收:國稅局沒有對其現場徵收職能進行適當的人員配備和培訓,以盡量減少納稅人的負擔並確保納稅人的權利受到保護
  3. IRS 的自動徵收系統 (ACS):ACS 缺乏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方法,導致納稅人體驗充滿挑戰,並為 IRS 帶來不理想的徵收結果
  4. 妥協要約:美國國稅局對妥協要約計劃的政策變更使納稅人更難提交可接受的要約
  5. 私人債務追收:國稅局擴大私人債務追收計劃繼續給納稅人帶來負擔,這些納稅人可能會經歷經濟困難,同時不活躍的 PCA 庫存不斷積累

訴訟階段:取得代理權:

  1. 美國稅務法庭的審前和解:無法充分獲得可用的公益援助資源,阻礙無律師代表的納稅人達成審前和解並取得有利結果。

狀態更新:

  1. 上訴:上訴已採取重要步驟,以增加校園納稅人獲得面對面、高品質上訴的機會,但還需要取得更多進展。

立法建議

介紹

全國納稅人透過國會行動倡導立法建議

  1. IT 現代化:根據制定具體目標和指標並由獨立第三方每年進行評估的計劃,向 IRS 提供額外的多年期專用資金,以更換其過時的核心 IT 系統
  2. 行政上訴權:修訂《國內稅收法》第 7803(a) 條,為納稅人在 IRS 內提供合法可執行的行政上訴權,除非法規明確禁止
  3. 修正 FLORA 規則:為無法支付的納稅人提供與能夠支付的納稅人相同的司法審查機會
  4. 無罪配偶減免:澄清納稅人可以在退款訴訟中提出無罪配偶減免
  5. 稅務法院管轄權:修復稅務法院管轄權中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提交延期申請的人的超額付款
  6. 政府間協議(IGAS):修訂《國內稅收法》第1474 條,允許對新IGA 進行一段時間的通知和評論,並要求國稅局在根據這些IGA 將納稅人的數據轉移到外國司法管轄區之前通知納稅人,除非有獨特和令人信服的情況存在
  7. 外國帳戶報告:授權 IRS 對其管理的 FBAR 處罰進行妥協
  8. 預扣稅款和報告:改進確定適當的預扣稅款和報告稅務負債的流程和工具
  9. 印度就業信貸:修訂 IRC § 45A,使印度就業信貸成為僱用美洲原住民的雇主的可選信貸
  10. 兒童稅收抵免:針對 24 歲及以上的永久和完全殘疾人,修訂《國內稅收法》第 § 1(c)(152) 條,以符合第 3(c)(17)(B) 條

訴訟最多的問題

介紹

重大案例

  1. IRC § 6662(b)(1) 和 (2) 中與準確度相關的處罰
  2. IRC § 162 及相關章節規定的貿易或業務費用
  3. 根據 IRC §§ 7602、7604 和 7609 執行傳票
  4. IRC § 61 及相關章節規定的總收入
  5. 根據 IRC §§ 6320 和 6330 對催收正當程序 (CDP) 聽證會提出上訴
  6. 未能根據 IRC § 6651(a)(1) 提交罰款、未能根據 IRC § 6651(a)(2) 支付顯示為退貨稅的金額,以及未能根據 IRC § 6654 支付預估稅款罰款
  7. 根據 IRC § 7403 執行聯邦稅收留置權或財產納稅的民事訴訟
  8. IRC § 170 下的慈善捐款扣除
  9. 附表 A(表格 1040)中所報告的逐項扣除額
  10. IRC § 6673 下的無意義問題處罰及相關上訴級制裁

TAS 案例倡導


附錄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19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簡介

加強納稅人的權利

  1. 將納稅人權利法案、納稅人權利培訓要求和國稅局使命宣言編入《國內稅收法》第 1 條
  2. 要求國稅局向納稅人提供“收據”,顯示其稅款的使用情況

改善申請流程

  1. 授權志工所得稅援助補助計劃
  2.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3. 要求電子準備的紙本報稅表包含可掃描的代碼
  4. 澄清國稅局員工可以幫助納稅人找到特定的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5.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6. 要求提交五份以上表格 W-2、1099-MISC 和 941 的雇主以電子方式提交
  7. 授權財政部追回誤存的退稅存款並支付給正確的納稅人
  8. 如果在適用截止日期之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納稅,則視為及時提交
  9. 將預計納稅期間調整為每季一次
  10. 透過消除重複並排除美國人在其真正居民所在國持有的帳戶,統一受 FBAR 和 FATCA 約束的納稅人的報告要求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2. 為美國境外的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響應缺陷通知所允許的時間延長
  3. 要求國稅局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的納稅人的使用費,並評估其他使用費增加的潛在收入和合規成本
  4.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來提高妥協計劃的可近性
  5.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6. 要求國稅局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7.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遭國稅局徵稅
  8. 納稅人或有關第三人經濟上喪失能力時要求返還徵稅所得的期限
  9. 授權美國國稅局免除對企業納稅人造成經濟困難的徵稅
  10. 在提交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時加強對納稅人的保護
  11. 在國稅局建議對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12. 向持有受國稅局徵收行動影響的財產合法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13.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14. 編纂規定,納稅人可以在徵收限制期屆滿之前隨時根據 IRC § 6015(f) 請求公平救濟
  15. 指示國稅局研究使用自動化公式來識別面臨經濟困難風險的納稅人的可行性
  16. 修訂IRC § 6306(d),將收入低於其允許生活費用的納稅人的債務排除在分配給私人收債機構的範圍內,或者,如果不可行,則排除收入低於其允許生活費用250%的納稅人的債務聯邦貧窮線

改革處罰和利息規定

  1. 將預估稅金罰款轉化為個人、信託和遺產的利息準備金
  2. 對個人、遺產和信託在每個預計少繳稅款期間應用一種利率
  3. 減少對某些及時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徵收的聯邦稅款罰款
  4.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5. 在評估因「疏忽」而導致的與準確性相關的處罰之前,需要獲得管理層的書面批准
  6. 補償納稅人「無變動」國家研究計畫審計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1. 為納稅人提供在國稅局內提出行政上訴的合法可執行權利,除非法規明確禁止
  2. 要求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配備一名上訴官員和一名和解官員並常駐
  3.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加強保密和揭露保護

  1. 限制報稅表和透過基於第 6103 條的「同意」披露獲得的納稅申報表資訊的重新披露和未經授權使用
  2. 授權財政部針對 IRC § 6713 發布關於編制者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表資訊的具體指南
  3. 允許對新的政府間協議進行一段時間的通知和評論,並要求國稅局在納稅人的資料轉移到外國司法管轄區之前通知他們

加強納稅人辯護辦公室

  1. 澄清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便她能夠更有效地為納稅人辯護
  2.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3. 將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發布納稅人倡導者指令的權力編入法典
  4.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5. 授權國家納稅人律師提交非當事人意見陳述
  6.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7.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8.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9. 依法設立全國納稅人代言人的報酬並取消現金獎金的資格

加強納稅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

  1. 廢除 Flora:為無法支付的納稅人提供與能夠支付的納稅人相同的司法審查機會
  2. 規定提起稅務訴訟的時限須遵守沒收、棄權、禁止反言和公平收費的司法原則
  3. 澄清 IRC § 6015 下的裁決司法審查的範圍和標準是重新審查
  4.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稅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
  5. 澄清納稅人可以在退款訴訟中尋求無辜配偶救濟
  6. 修復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甜甜圈漏洞,以確定未延期申報者的超額付款

其他建議

  1. 在國稅局內設立國稅局歷史學家的職位,以記錄和出版其歷史
  2. 修訂 2016 年戰鬥受傷退伍軍人稅收公平法案,允許海岸警衛隊退伍軍人針對從傷殘遣散費中不當預扣的稅款提出抵免或退款申請
  3. 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訂自願預扣稅協議,而不存在協議將被用來質疑工人分類決定的風險

其他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