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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全文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在政府最高層建立了對話,以解決納稅人的問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ARC 圖形 2017

報告內容

第一卷:最嚴重的問題、向國會提出的建議、最常見的訴訟問題

前言:全國納稅人倡議者的介紹性發言

納稅人權利評估:國稅局績效衡量標準和與納稅人權利相關的數據


納稅人遇到的最嚴重的問題

介紹


稅務管理面臨的重大挑戰

  1. 私人債務追收:國稅局的私人債務追收計畫沒有產生淨收入,其實施似乎與法律不一致,並給經歷經濟困難的納稅人帶來負擔
  2. 電話:國稅局需要現代化其透過電話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方式,這應成為全通路客戶服務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
  3. 線上帳戶:國稅局對線上服務交付的關注沒有充分考慮到美國納稅人群體千差萬別的需求和偏好
  4. 審計率:美國國稅局正在進行其認為不屬於傳統審計的重大類型和數量的合規活動,從而規避納稅人保護並歪曲其合規活動和投資回報的程度
  5. 免稅組織:採用 1023-EZ 表格來減少 1023 表格處理時間,越來越多地導致不合格組織獲得免稅地位,同時 1023 表格處理時間增加
  6. 護照被拒絕和吊銷:美國國稅局用於證明嚴重拖欠稅款的計劃可能會剝奪納稅人的護照,而不考慮納稅人的權利


優質服務的權利

  1. 員工培訓:員工培訓的變化和減少阻礙了國稅局向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的能力
  2. 納稅人權利:國稅局沒有有效評估和衡量其對納稅人公平公正稅收制度權利的遵守情況
  3. 推廣與教育:美國國稅局在開發數位化納稅人服務方面正在取得值得稱讚的進展,但它必須採取更多措施來維持和改進傳統的推廣和教育舉措,以滿足美國納稅人的需求
  4. 納稅人援助中心 (TAC):國稅局現場服務點的削減導致國稅局的社區存在大幅減少,並削弱了納稅人獲得親自援助的能力
  5. VITA/TCE 計畫:國稅局對志工所得稅援助(VITA) 和老年人納稅人諮詢(TCE) 計畫的限制增加了納稅人負擔,並對低收入、殘疾人、農村和老年納稅人獲得免費報稅服務產生不利影響

享有公平公正稅收制度的權利:特殊納稅人群體

  1. 所得稅抵免 (EITC):美國國稅局 (IRS) 在改善 EITC 管理方面不斷取得進展,但尚未充分納入顯示納稅人教育對合規性產生積極影響的研究結果
  2. 軍事援助:國稅局向軍事納稅人提供的客戶服務和資訊未能滿足他們的需求和偏好
  3. 共享經濟:共享經濟的參與者缺乏美國國稅局的充分指導
  4. 國際:美國國稅局對非居民外國人的信貸和退稅申請的方法浪費了資源並增加了合規納稅人的負擔
  5. 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 (ITIN):IRS 未能了解 ITIN 族群並與其進行有效溝通,造成不必要的負擔並阻礙合規性


獨立行政上訴的權利

  1. 上訴:美國國稅局上訴辦公室對校園案件的現場會議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儘管它正在使此類會議更適合現場案件
  2. 上訴:美國國稅局擴大律師和合規人員參與上訴會議的決定改變了這些會議的性質,並可能減少商定的案件解決方案的數量


收入保護挑戰

  1. 身份盜竊:隨著與稅收相關的身份盜竊計劃的發展,國稅局必須不斷評估和修改其受害者援助程序
  2. 詐欺檢測:美國國稅局已對其欺詐檢測系統進行了改進,但大量合法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仍被這些系統不當阻止,導致退款延遲
  3. 退款預期貸款:退款預期貸款需求增加與退款發放延遲同時發生

立法建議

介紹

全國納稅人透過國會行動倡導立法建議

  1. 退款時間:指示國稅局研究延遲發放退款的影響,以便有足夠的時間處理資訊報告和進行文件匹配
  2. 電子郵件規則:修改郵箱規則以包括所有以電子方式傳輸至 IRS 的時間敏感文件和付款
  3. 公平原則:將提起稅務訴訟的時限納入沒收、棄權、禁止反言和公平收費的司法原則,並澄清駁回針對法定缺陷通知而提出的不合時宜的請願書並不是對案情實質的決定案例
  4. 收款正當程序 (CDP):修訂 IRC § 6330 以允許稅務法院管轄權確定超額付款
  5. 正當程序收集和無辜配偶通知:修訂 IRC §§ 6320、6330 和 6015,要求 IRS 發送給納稅人的通知包括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法庭提交申請的具體日期,並規定在該指定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請將被視為及時
  6. 使用者費用:禁止減少收入、增加成本或侵蝕納稅人權利的使用者費用
  7. 國際處罰:根據 IRC §§ 6038、6038A、6038D、6677 和 6679 規定,針對未能提交資訊申報表的初始和持續處罰提供統一的合理原因例外
  8. 國家研究計劃 (NRP) 審計:對「無變化」NRP 審計的納稅人進行補償,並免除對此類審計產生的稅收、利息和罰款的評估
  9. 自願預扣稅協議:修訂《國內稅收法》第 3402(p) 條,允許獨立承包商自願預扣稅
  10. 取消學生貸款:修訂 IRC §§ 108(a) 和 6050P,規定總收入不包括且債權人無需報告取消某些學生貸款所產生的收入
  11. 恐怖攻擊受害者:修訂 IRC § 692,授予總統發布聲明稱某個事件屬於「特定恐怖攻擊」的權力


訴訟最多的問題

介紹

重大案例

  1. IRC § 6662(b)(1) 和 (2) 中與準確度相關的處罰
  2. IRC § 162 及相關章節規定的貿易或業務費用
  3. 根據 IRC §§ 7602、7604、7609 傳票執行
  4. 根據 IRC §§ 6320 和 6330 對催收正當程序 (CDP) 聽證會提出上訴
  5. IRC § 61 及相關章節規定的總收入
  6. 未能根據 IRC § 6651(a)(1) 提交罰款、未能根據 IRC § 6651(a)(2) 支付顯示為退貨稅的金額以及未能根據 IRC § 6654 支付預估稅款罰款
  7. 根據 IRC § 7403 執行聯邦稅收留置權或財產納稅的民事訴訟
  8. IRC § 170 下的慈善捐款扣除
  9. IRC §§ 2、24、32 和 151 下的家庭狀況問題
  10. 根據 IRC § 6015 免除連帶責任

TAS 案例倡導

附錄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2017 年紫皮書:加強納稅人權利和改善稅收管理的立法建議彙編

介紹

1. 加強納稅人權利

1. 頒布納稅人權利法案作為《國內稅收法》中的獨立條款
2. 要求國稅局為員工提供年度納稅人權利培訓
3. 編纂國稅局使命宣言
4. 要求國稅局向納稅人提供收據,顯示其稅款的使用情況

 2. 改善歸檔流程

5. 授權志工所得稅援助補助計劃
6.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7. 要求國稅局使用可掃描代碼或類似技術來處理以電子方式準備但以紙本形式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8. 澄清國稅局員工可以幫助納稅人找到特定的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9.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10 要求提交五份以上表格 W-2、1099-MISC 和 941 的雇主以電子方式提交,並按僱員提供表格 941 上報告的金額明細
11 授權美國國稅局與金融機構合作撤銷錯誤存款
12 修改「郵箱規則」以適用於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文件和付款,其方式與適用於郵寄提交的方式相同
13 修訂 IRC § 6654(c)(2) 以將預計納稅期限調整為每季發生
14 透過消除重複並排除美國人在其真正居民所在國持有的帳戶,統一受 FBAR 和 FATCA 約束的納稅人的報告要求

3.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5 在提交聯邦稅收留置權時加強對納稅人的保護
16 編纂規定,納稅人可以在徵收限制期屆滿之前的任何時間根據《國內稅收法》第 6015(f) 條要求公平救濟
17 授權美國國稅局免除對企業納稅人造成經濟困難的徵稅
18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19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
20 納稅人或有關第三人經濟困難時要求返還徵費的期限
21 要求國稅局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的納稅人的使用費,並評估未來使用費增加的潛在收入和合規成本
22 當國稅局退還從退休計劃或帳戶徵收的資金時,使納稅人免受傷害
23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24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25 修訂 IRC § 7524,要求 IRS 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26 為美國境外的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響應缺陷通知所允許的時間延長
27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來提高妥協計劃的可近性
28 修訂 IRC § 7403,在主要住宅的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29 修訂 IRC §§ 6320 和 6330,向持有 IRS 徵收行動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30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稅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

 4. 改革罰款和利息規定

31 將預估稅金罰款轉化為個人、信託和遺產的利息準備金
  32 對個人、遺產和信託在每個預計少繳稅款期間應用一種利率
33 減少對某些及時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徵收的聯邦稅款罰款
34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35 在評估因「疏忽」而導致的與準確性相關的處罰之前,需要獲得管理層的書面批准
  36 補償「無變化」國家研究計劃審計的納稅人,並免除此類審計產生的稅收、利息和罰款的評估

 5. 加強納稅人在上訴辦公室的權利

37 要求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配備一名上訴官員和一名和解官員並常駐
38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6. 加強保密和揭露保護

39 限制報稅表和透過基於第 6103 條的「同意」披露獲得的納稅申報表資訊的重新披露和未經授權使用
40 授權財政部針對 IRC § 6713 發布關於編制者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表資訊的具體指南

7. 加強納稅人發言人辦公室

41 將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發布納稅人倡導者指令的權力編入法典
42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3 澄清全國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可以聘請法律顧問
44 授權國家納稅人律師提交非當事人意見陳述
45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46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47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48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49 依法規規定對國家納稅人代言人的補償並取消現金獎金的資格

 8. 雜項規定

50 授權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接受者簽署自願預扣稅協議,而不存在被用來質疑工人分類決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