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全文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在政府最高層建立了對話,以解決納稅人的問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在政府最高層建立了對話,以解決納稅人的問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稅務管理面臨的重大挑戰
優質服務的權利
享有公平公正稅收制度的權利:特殊納稅人群體
獨立行政上訴的權利
收入保護挑戰
1. 加強納稅人權利
1. 頒布納稅人權利法案作為《國內稅收法》中的獨立條款
2. 要求國稅局為員工提供年度納稅人權利培訓
3. 編纂國稅局使命宣言
4. 要求國稅局向納稅人提供收據,顯示其稅款的使用情況
2. 改善歸檔流程
5. 授權志工所得稅援助補助計劃
6. 授權美國國稅局製定聯邦報稅表編制者的最低能力標準
7. 要求國稅局使用可掃描代碼或類似技術來處理以電子方式準備但以紙本形式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8. 澄清國稅局員工可以幫助納稅人找到特定的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9. 延長小型企業進行 S 章節選舉的時間
10 要求提交五份以上表格 W-2、1099-MISC 和 941 的雇主以電子方式提交,並按僱員提供表格 941 上報告的金額明細
11 授權美國國稅局與金融機構合作撤銷錯誤存款
12 修改「郵箱規則」以適用於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文件和付款,其方式與適用於郵寄提交的方式相同
13 修訂 IRC § 6654(c)(2) 以將預計納稅期限調整為每季發生
14 透過消除重複並排除美國人在其真正居民所在國持有的帳戶,統一受 FBAR 和 FATCA 約束的納稅人的報告要求
3. 改進評估和收集程序
15 在提交聯邦稅收留置權時加強對納稅人的保護
16 編纂規定,納稅人可以在徵收限制期屆滿之前的任何時間根據《國內稅收法》第 6015(f) 條要求公平救濟
17 授權美國國稅局免除對企業納稅人造成經濟困難的徵稅
18 延長納稅人就不當徵收行為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
19 在納稅人沒有「公然行為」的情況下保護退休基金免受國稅局徵稅
20 納稅人或有關第三人經濟困難時要求返還徵費的期限
21 要求國稅局免除簽訂低成本分期付款協議的納稅人的使用費,並評估未來使用費增加的潛在收入和合規成本
22 當國稅局退還從退休計劃或帳戶徵收的資金時,使納稅人免受傷害
23 修改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某些妥協要約的要求
24 繼續限制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威”來明確法規規定的類別
25 修訂 IRC § 7524,要求 IRS 至少每季向拖欠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郵寄通知
26 為美國境外的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響應缺陷通知所允許的時間延長
27 透過廢除部分付款要求來提高妥協計劃的可近性
28 修訂 IRC § 7403,在主要住宅的留置權止贖訴訟之前提供納稅人保護
29 修訂 IRC §§ 6320 和 6330,向持有 IRS 徵收行動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30 澄清納稅人可以提出無辜配偶救濟作為收稅程序和破產案件中的辯護
4. 改革罰款和利息規定
31 將預估稅金罰款轉化為個人、信託和遺產的利息準備金
32 對個人、遺產和信託在每個預計少繳稅款期間應用一種利率
33 減少對某些及時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徵收的聯邦稅款罰款
34 授權對透過篡改納稅人報稅表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的報稅表準備者進行處罰
35 在評估因「疏忽」而導致的與準確性相關的處罰之前,需要獲得管理層的書面批准
36 補償「無變化」國家研究計劃審計的納稅人,並免除此類審計產生的稅收、利息和罰款的評估
37 要求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配備一名上訴官員和一名和解官員並常駐
38 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需要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6. 加強保密和揭露保護
39 限制報稅表和透過基於第 6103 條的「同意」披露獲得的納稅申報表資訊的重新披露和未經授權使用
40 授權財政部針對 IRC § 6713 發布關於編制者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表資訊的具體指南
7. 加強納稅人發言人辦公室
41 將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發布納稅人倡導者指令的權力編入法典
42 明確納稅人辯護服務機構對文件、會議和其他資訊的存取權限
43 澄清全國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可以聘請法律顧問
44 授權國家納稅人律師提交非當事人意見陳述
45 要求國稅局在最終規則中考慮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評論
46 授權納稅人倡導辦公室在撥款失效期間協助某些納稅人
47 明確國家納稅人辯護人做出人事決定的權力,以保護納稅人辯護人辦公室的獨立性
48 根據 IRC § 7811(d) 廢除納稅人尋求納稅人辯護服務援助的法規暫停
49 依法規規定對國家納稅人代言人的補償並取消現金獎金的資格
8. 雜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