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更頻繁地報告「執法」收入,而不是報告替代療法的「服務」收入。因此,可能更有可能使用強制治療,而不是實施依賴最新行為科學見解的有效替代方案(例如,來自心理學和行為經濟學的見解)。然而,納稅人的 隱私權,其中包括期望國稅局的任何調查或執法行動「不會比必要的更具侵入性」的權利,要求國稅局在訴諸強制之前嘗試替代療法。此外,當強制沒有必要時,它會浪費資源,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並可能間接減少自願遵守和總體稅收收入(即,未來幾年或應收其他納稅人的款項)。
每年,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都會指出美國至少 20 個最嚴重的稅務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會影響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以及他們納稅或獲得退稅的方式,即使他們沒有捲入與國稅局的糾紛。
作為國稅局的代言人,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利用年度報告來提升這些問題並向國會和國稅局最高層提出解決方案。
國稅局更頻繁地報告「執法」收入,而不是報告替代療法的「服務」收入。因此,可能更有可能使用強制治療,而不是實施依賴最新行為科學見解的有效替代方案(例如,來自心理學和行為經濟學的見解)。然而,納稅人的 隱私權,其中包括期望國稅局的任何調查或執法行動「不會比必要的更具侵入性」的權利,要求國稅局在訴諸強制之前嘗試替代療法。此外,當強制沒有必要時,它會浪費資源,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並可能間接減少自願遵守和總體稅收收入(即,未來幾年或應收其他納稅人的款項)。
鑑於 19 財年至 2010 財年預算削減約 2016%,美國國稅局作為其「未來國家」設計的一個組成部分,計劃重大轉向線上管道,特別是在線納稅人帳戶,以提供納稅人服務。與其他地方的稅務機關一樣,美國國稅局近年來透過將納稅人服務轉移到線上管道來應對預算限制。納稅人服務的最佳實務首先要考慮納稅人的需求和偏好,而不是稅務機關的需求和偏好。然而,美國國稅局所依據的資訊和調查方法並非旨在激發不同納稅人的觀點,也沒有區分簡單的任務和高度情緒化、複雜的交易。美國國稅局關於納稅人如何透過其線上帳戶與其互動的願景可能是不切實際的,這會讓納稅人缺乏與他們互動的興趣。
1998 年 IRS 重組和改革法案 (RRA 98) 要求 IRS 賦予組織單位端到端的責任,為特定納稅人群體提供服務。 RRA 98 之後,美國國稅局 (IRS) 創建了以四大納稅人群體命名的國家運營部門:小型企業/自營職業者、工資和投資、免稅和政府實體以及大型企業和國際。國稅局的職能結構是多功能協調的障礙。因此,執法職能部門專注於快速完成任務,而沒有充分考慮對其他職能部門或納稅人的下游後果。此外,對於每個納稅人群體來說,不合規的根本原因和適當的處理方法並不相同。因此,如果沒有多功能協調,國稅局可能會錯失透過解決根本原因來防止違規行為的機會。
在 1998 年 IRS 重組和改革法案 (RRA 98) 出台之前,IRS 在 33 個集中 IRS 服務中心和 98 個地方辦事處之一為每個納稅人提供服務。 RRA 98 後,國稅局將其基於社區的資源轉移到校園,依靠國家「一刀切」服務和針對每一類納稅人的「執行」政策。這種集中化導致國稅局沒有解決當地納稅人群體的特殊屬性。稅務管理的首要目的是實現自願合規。透過提供服務、創造信任文化以及促進對稅收在「文明社會」中的作用的理解,可以顯著地推進這一目標。 RRA XNUMX 要求國稅局以服務特定納稅人群體的組織單位取代其基於地理的結構。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在納稅社區建立本地參與機構的重要性就被最小化了。未能維持強大的地域影響力會阻礙國稅局實現其使命的能力。
美國國稅局已將納稅人權利納入其一些培訓課程,並向國稅局員工傳播訊息,強調遵守納稅人權利法案 (TBOR) 的重要性。然而,它尚未就將 TBOR 納入培訓材料發布任何類型的營運部門或服務範圍指南,導致納稅人權利資訊以零碎和樣板的方式插入。 2014 年,根據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建議,美國國稅局 (IRS) 正式採用了 TBOR。隨後,國會於 2015 年底在《國稅局》中添加了基本權利清單,並要求專員“確保國稅局員工熟悉《國稅局》其他條款規定的納稅人權利並按照其行事”。儘管國稅局在讓公眾了解 TBOR 方面做了很多值得讚揚的事情,但它在內部並沒有履行國會的職責。
作為其「未來狀態」願景的一部分,美國國稅局目前正在尋求一種解決方案,透過旨在處理自動化、記錄管理和整合問題的企業案例管理專案來統一這些不同的案例管理系統。 IRS 目前擁有 60 到大約 200 個不同的案件管理系統。這些系統的年齡、數量和缺乏集成,以及缺乏數位通訊和記錄保存,造成浪費、延誤,並使國稅局員工(包括 TAS 的員工)難以有效地執行工作並提供資訊。
美國國稅局未來狀態願景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是開發線上納稅人帳戶應用程式。雖然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多年來一直建議國稅局為納稅人開發一個線上帳戶,但我們擔心國稅局現在這樣做,而沒有首先制定專注於納稅人需求和偏好的整體長期服務策略。目前的願景著重於業務需求,而不是納稅人和從業人員的需求。為了正確關注納稅人和從業人員的需求,國稅局必須依靠研究,包括第三方和 TAS 研究。如果國稅局從一開始就不實行“數字權利”,它可能會建立一個很少有人會選擇使用的系統。此外,線上策略必須承認,必要的嚴格電子認證標準意味著大約三分之一的納稅人將能夠建立這樣的帳戶。
所得稅抵免 (EITC) 已成為政府最大的經濟狀況調查反貧困計劃之一。 2014 納稅年度,27.5 萬納稅人獲得了約 66.7 億美元的 EITC 福利。然而,美國國稅局最近宣布打算推行「未來國家」計畫。該計劃的主要目標是改善稅務處理系統、增加電子申報和支付選項以及擴大 irs.gov 上提供的服務。美國國稅局的未來狀態強調依賴技術和納稅人自助,而不是一對一的溝通,這將加劇低收入納稅人面臨的現有障礙,從而對他們造成傷害。
在過去的十年中,美國國稅局受到欺詐和身份盜竊的嚴重影響。為了發現和防止身分盜竊和其他退稅欺詐,美國國稅局建立了複雜的篩檢流程。儘管這些系統確實可以識別不當退貨並防止發放不當退款,但它們也存在很高的不準確性——在最受歡迎的詐欺檢測系統中,誤報率(FPR) 在38% 到55% 之間。國稅局系統不正確地標記合法納稅申報表並延遲退款發放可能會給納稅人造成財務困難,花費不必要的國稅局資源來解決問題,並對納稅人的自願合規產生負面影響。
稅務機關發放退稅的速度需要平衡兩個引人注目的利益。也就是說,快速向納稅人退款的需要與防止退款詐欺的需要之間存在著固有的緊張關係。 IRS 每年處理超過 150 億份報稅表,並向納稅人退還約 70% 的報稅表。儘管 IRS 在不到 90 天的時間內完成了 21% 的退款,但這段等待期可能會給依賴此退款的納稅人(平均退款為 2,800 美元)帶來巨大困難。低收入納稅人尤其容易受到退款延遲的影響,平均而言,退款佔其總正收入的 16%。
美國有超過 68 萬成年人沒有銀行帳戶或“銀行服務不足”,納稅人可以要求國稅局將退稅存入可充值借記卡,而不是存入傳統銀行帳戶。由於美國國稅局收到的有關預付借記卡所有者的信息很少(與傳統的儲蓄或支票帳戶相比),身份竊賊和退款計劃的實施者可能會選擇透過預付借記卡請求退款來避免被發現。當美國國稅局得知退款詐欺時,這筆錢已經存入預付借記卡,使美國國稅局幾乎沒有機會收回這些資金。
2015 年,國會頒布立法,要求國稅局將某些拖欠稅款帳戶分配給私人收稅機構 (PCA)。根據法律,PCA 可以向納稅人提供不超過五年的分期付款協議。 IRS 計劃以不符合法律的方式實施 PDC 計劃,並計劃將 IRS 本身不受聯邦支付徵稅計劃徵稅的納稅人帳戶分配給 PCA。
《國內稅收法》第 7122(d)(2)(A) 條規定,國稅局應制定津貼,旨在為達成妥協要約的納稅人提供足夠的資金來支付基本生活費用。由此產生的允許生活費用 (ALE) 標準在國稅局徵收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現行標準是基於過時的衡量標準,其實施方式使一些納稅人為了履行納稅義務而陷入貧困或接近貧困。
在向國會提交的幾份年度報告中,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詳細闡述了對國稅局上訴辦公室(上訴)所採取的項目和政策的各種擔憂,這些項目和政策繼續對納稅人不利。除此之外,納稅人參加面對面會議的能力受到限制,並且面臨實質審查範圍縮小的上訴程序。 Appeals 提議的五年軌跡在其未來國家的初步設計中闡述。然而,這種作戰概念(CONOPS)因其依賴「一刀切」模型而受到限制,該模型主要以官僚主義和執法為導向。
美國國稅局承認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作為其運作的一部分可以發揮有用的作用。然而,美國國稅局並未充分利用這項具有潛在價值的工具,並以對納稅人沒有吸引力的方式管理 ADR。納稅人可以合理地質疑國稅局 ADR 程序的可及性、成本效益和公正性。這些擔憂,加上不熟悉和缺乏明顯的正面成果,導致納稅人忽視 ADR 作為解決稅務爭議的一種手段。到目前為止,美國國稅局未能利用一種高效的行政爭議解決機制。
法律授權國稅局與納稅人簽訂協議,分期繳納任何到期稅款,以方便全額或部分徵收稅款。分期付款協議 (IA) 是對納稅人和國稅局雙方都有利的收款替代方案。納稅人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向國稅局付款,並分散繳納稅款的負擔,而國稅局可以透過收取部分應繳稅款來增加收入,而不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然而,某些類型的IAs 會導致納稅人未能按約定付款(違約)的比例較高,而其他納稅人則被置於其收入低於IRS 允許的生活費用且可能無法滿足其基本需求的IAs中。
每年,大約有 4.6 萬沒有資格獲得社會安全號碼的納稅人需要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 (ITIN),以履行其報稅和納稅義務、向家屬索償並獲得稅收優惠。近年來,申請要求、專案管理的變更以及人員配備不足導致數千名納稅人延遲獲得 ITIN。 2015 年底通過的一項新法律對 ITIN 計劃進行了重大修改,如果不及時簽發 ITIN,將會給納稅人和 IRS 帶來重大挑戰。儘管法律允許靈活性,但國稅局並未行使自由裁量權來擴大 ITIN 申請可接受的文件範圍,並延長全年提交所有申請的時間範圍。
財政部法規通常要求 IRC § 501(c)(3) 組織通過在其組織文件中包含可接受的目的和解散條款的「組織測試」。 1023-EZ 表格, 根據《國內稅收法》第 501(c)(3) 條簡化申請承認豁免的流程,要求申請人僅證明其符合國稅局 (IRC) § 501(c)(3) 組織的資格要求。現在大多數此類身分申請均透過 1023-EZ 表格提交,並且 IRS 批准了 94% 的 1023-EZ 表格申請。 IRS 以令人無法接受的高比率錯誤地批准了 1023-EZ 表格申請。 IRS 同意修改 1023-EZ 表格,要求提供申請人活動的敘述性陳述,但還需要其他資訊。
為了確保納稅人權利受到保護,TAS 一直積極參與 2009 年《病患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ACA) 稅收條款的實施。保費稅收抵免案件在2016 財政年度上升為TAS 案件收入的第四大類別。僱員是否新成立的 ACA 商業考試單元的成員將接受相關主題的適當培訓。此外,我們將監控 IRS 的準備情況,以處理 2015 年申報季預計出現的額外資訊報告資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