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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在政府最高層建立了對話,以解決納稅人的問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報告內容

第一卷:最嚴重的問題、向國會提出的建議、最常見的訴訟問題

前言:全國納稅人倡議者的介紹性發言

特別關注:國稅局未來狀態: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對以納稅人為中心的 21 世紀稅務管理的願景

納稅人權利評估:國稅局績效衡量標準和與納稅人權利相關的數據

納稅人遇到的最嚴重的問題

介紹

未來狀態的必要要素

  1. 自願合規:美國國稅局過於關注所謂的「執法」收入和生產力,而沒有充分利用行為研究見解來提高自願納稅合規性
  2. 全球納稅人服務:儘管面臨與其他稅務機關相同的許多挑戰,但國稅局尚未採用「一流」的納稅人服務
  3. IRS 結構:IRS 的職能結構較不適合識別和解決不同類型納稅人需要遵守的規定
  4. 地理重點:國稅局在社區中缺乏足夠的當地存在,從而限制了其滿足特定納稅人群體的需求和提高自願合規性的能力
  5. 納稅人權利法案 (TBOR):國稅局必須採取更多措施將 TBOR 納入其運營

實現未來狀態的必要工具

  1. 企業案例管理 (ECM):IRS 的 ECM 專案缺乏策略規劃,並且忽略了已基本完成的納稅人辯護服務整合系統 (TASIS) 作為大型 ECM 專案的快速交付和建置模組
  2. 線上帳戶:隨著國稅局開發線上納稅人帳戶系統,研究納稅人和從業者的需求和偏好至關重要
  3. 所得稅納稅人信用 (EITC):未來國家對線上工具的依賴將損害 EITC 納稅人
  4. 詐欺偵測:美國國稅局未能製定降低詐欺偵測計畫高誤報率的目標,這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並損害了納稅人的權利
  5. 退款時間:美國國稅局應研究在申請季節結束之前保留退款的成本和收益
  6. 支付卡:支付卡是向無銀行帳戶和銀行服務不足的人群提供退款的可行選擇,但必須解決安全問題

未來狀態下的納稅人權利和問題解決

  1. 私人債務追收 (PDC):美國國稅局正在以一種可能不符合法律的方式實施 PDC 計劃,並且給納稅人,特別是那些經歷經濟困難的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2. 允許生活費用 (ALE) 標準:美國國稅局 (IRS) 制定和使用 ALE 並不能充分確保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水平以保證家庭的健康和福利
  3. 上訴:上訴辦公室解決案件的方法既不具有協作性,也不利於納稅人,其「未來願景」應納入這些價值觀
  4.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 (ADR):國稅局未能有效利用 ADR 作為納稅人和政府實現互利成果的手段
  5. 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案 (FATCA):美國國稅局的國際稅務管理方法給受影響各方帶來不必要的負擔、浪費資源且未能保護納稅人權利
  6. 分期付款協議 (IA):國稅局未能正確評估納稅人的生活費用,並將納稅人置於他們無法負擔的 IAs 中
  7. 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 (ITIN):國稅局 ITIN 申請、停用和續約流程 給納稅人帶來過度負擔和傷害
  8. 表格 1023EZ:IRS 對表格 1023-EZ 的依賴導致其錯誤地授予《國內稅收法》(IRC) § 501(c)(3) 狀態
  9. 平價醫療法案 (ACA):國稅局在實施 ACA 的個人和雇主條款方面取得了進展,但挑戰仍然存在

立法建議

介紹

全國納稅人透過國會行動倡導立法建議

  1. 稅改:立即簡化國內稅法
  2. 稅改:重組勞動所得稅抵免和相關家庭狀況條款,以提高合規性並最大限度地減輕納稅人負擔
  3. 外部研究:擴大國稅局與外部研究人員合作的機會
  4. 徵收正當程序 (CDP):修訂《國內稅收法》第 6330 條,規定稅務法庭在 CDP 案件中的審查標準和範圍是從頭開始,無論相關責任是否存在問題
  5. 催收正當程序 (CDP):修訂《國內稅收法》第 6330 條,要求上訴官員在考慮催收替代方案時暫停 CDP 聽證會,等待解決受質疑的非 CDP 責任或排除的 CDP 責任
  6. 聯邦稅收留置權 (NFTL) 通知:修改《國內稅收法》,要求在提交 NFTL 之前善意地與納稅人進行即時聯繫
  7. 國際截止日期:修訂《國內稅收法》第6213(b)(2)(A) 條,為美國境外的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請求減少數學或文書錯誤評估,該時間等於這些納稅人做出答复的時間延長缺陷通知
  8. 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 (ITIN):修訂 2015 年《保護美國人免於加稅 (PATH) 法案》以修改 ITIN 的到期時間表
  9. 認證受理機構 (CAA):修訂 PATH 法案,授權 CAA 為居住在國外的納稅人認證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申請
  10. 簡化宗教豁免:簡化個人共同責任付款 (ISRP) 的宗教豁免流程

最受訴訟的問題

介紹

重大案例

  1. IRC § 6662(b)(1) 和 (2) 中與準確度相關的處罰
  2. 根據 IRC §§ 6320 和 6330 對催收正當程序聽證會提出上訴
  3. 根據 IRC §§ 7602、7604 和 7609 傳票執行
  4. IRC § 61 及相關章節規定的總收入
  5. IRC § 162 及相關章節規定的貿易或業務費用
  6. 未能根據 IRC § 6651(a)(1) 提交罰款、未能根據 IRC § 6651(a)(2) 支付顯示為退貨罰款的金額,以及未能根據 IRC § 6654 支付預估稅款罰款
  7. 根據 IRC § 7403 執行聯邦稅收留置權或財產納稅的民事訴訟
  8. IRC § 170 下的慈善扣除
  9. IRC § 6673 下的無意義問題處罰及相關上訴級制裁
  10. 根據《國內稅收法》(IRC) § 6672 規定的信託基金追回罰款 (TFRP)

TAS 案例倡導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