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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稅收法》要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提交兩份年度報告。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必須將這些報告直接提交給委員會,而無需經過國稅局局長、財政部長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任何事先審查或評論。第一份報告應於每年 30 月 XNUMX 日之前提交,其中必須明確納稅人倡導者辦公室在該日曆年開始的財政年度的目標。

報告內容

第一卷:向國會提交的目標報告

第一卷:向國會提交的 2015 財政年度目標報告

前言

2014年申請季回顧

重點領域

努力改善 TAS 的宣傳和對納稅人的服務

TAS 研究計劃

整合TAS技術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