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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會提出的建議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包括對新聯邦稅法或現行稅法變更的建議。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 (NTA) 高度重視與國會稅務編寫委員會的合作。除了在每份年度報告中提交立法提案外,國家稅務局還定期與國會議員及其工作人員會面,並在聽證會上就納稅人面臨的問題作證,使國會有機會接受和考慮納稅人的觀點。

向國會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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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依據 IRC § 7811(d) 廢除或修正法規暫停

當納稅人申請納稅人援助令 (TAO) 時,《國內稅收法》(IRC) 第 7811(d) 條會延長 IRS 評估或徵收稅款的截止日期。因此,如果 IRS 在經濟上嚴重損害了納稅人,並且納稅人必須向 TAS 尋求幫助,則 IRC § 7811(d) 會獎勵 IRS 並懲罰納稅人。這項法律對不知情的人來說是一個陷阱,因為它只適用於以書面形式尋求幫助的納稅人,不適用於撥打免費熱線的納稅人。迄今為止,美國國稅局尚未實施第 7811(d) 條,因為沒有必要且不可能執行。然而,最近的一項決定將引發關於 IRC § 7811(d) 是否延長納稅人最後期限的訴訟,如果是,延長多長時間,使問題變得緊迫。國會應廢除或修正 IRC § 78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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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錯誤權威:授權國稅局僅在適當的情況下對數學和“可糾正”錯誤進行簡要評估

美國國稅局已要求國會擴大其權力(稱為“數學錯誤”權力),以在不遵循正常缺陷程序的情況下進行簡易評估稅收。如果用於解決更複雜或未經研究的問題,評估更有可能是錯誤的,而令人困惑的數學錯誤通知可能會變得更加難以理解。那些錯過了回覆數學錯誤通知的加速期限(60 天,而不是至少 90 天)的人將失去在付款前在法庭上質疑調整的機會。不當地擴大數學錯誤權限將使國稅局能夠調整更準確的申報表,浪費資源,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並侵蝕納稅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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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退休帳戶徵稅:修訂 IRC § 6334 以納入惡意定義,並要求在對退休帳戶徵稅之前考慮退休時的基本生活費用

美國國稅局指南解釋了向退休帳戶徵稅之前所需的步驟,但細節不夠詳細,不足以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例如,確定是否發生公然行為是對退休帳戶徵稅的前提條件,但在《國稅局》、法規或《國稅局》中,並沒有對什麼構成「公然行為」做出明確的定義。是否犯罪的判定由國稅局員工進行主觀判斷。此外,國稅局無需考慮納稅人退休時支付基本生活費用的能力。國會應修改《國內稅收法》,納入「違法行為」的定義,並在允許對退休帳戶徵稅之前考慮將退休時的基本生活費用作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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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和第 4 章 抵免和退款:透過統一國內和國際預扣稅抵免和退款的管理規則來保護納稅人權利

基於對詐欺的未經證實的擔憂,美國國稅局(IRS) 在對每項索賠進行調查期間,將國際範圍內(《國內稅收法》第3 章和第4 章)扣繳金額的所有退款凍結最多一年。此外,美國國稅局還提出了一般性規定,僅在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正確匯出所有納稅人的所有存款的情況下,才允許根據第3 章和第4 章抵扣和退還預扣金額。這種從基於合規性的稅收模式轉變為基於執行性的稅收模式的轉變是不合理且不明智的。國會應考慮使國際預扣稅制度與國內預扣稅退款的更合理規則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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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帳戶報告:消除對某些外國金融資產的重複報告,並採用同一國家例外情況來報告美國納稅人為善意居民的國家持有的金融資產

由於外國帳戶納稅合規法案 (FATCA) 報告義務與外國銀行帳戶報告 (FBAR) 申報要求嚴重重疊,許多美國海外納稅人承擔了更多的合規負擔和成本。多年來,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一直對重疊表示擔憂,這種重疊會增加混亂並增加納稅人的合規負擔。雖然國稅局擁有法定權力發布旨在消除重複報告的指導意見,但國稅局一再拒絕採納國家納稅人倡導者關於放棄重複報告的建議,並允許在報告在該國持有的金融帳戶時採用同一國家的例外。國會應修改《國內稅收法》,專門消除資產的重複報告,並對符合以下條件的美國納稅人採用同一國家的例外情況: 善意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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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國家納稅人律師確定針對薪資服務提供者欺詐受害者的妥協要約是否“公平公正”

印第安部落政府 (ITG) 在某些聯邦稅收方面被視為州,但在社會安全稅方面則不然。這種不一致給 ITG 及其員工帶來了合規負擔。特別是,ITG 可能無法透過提供優惠的國家退休金計畫來招募和留住部落警察。這給 ITG 帶來了經濟負擔,並挫敗了國會處理部落土地犯罪的意圖。國會應修訂 IRC § 7871(a),將 IRC § 3121(b)(7)(F) 納入將 ITG 視為「國家」的 IRC 部分清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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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權利:延長經濟困難納稅人要求返還徵稅收入的期限,以更好地保護他們享有公平公正稅收制度的權利

美國國稅局可以將錯誤或錯誤徵收的財產退還給納稅人或個人。退還徵收款項的請求必須在徵收之日起九個月內提出。如果個人或納稅人在九個月期限屆滿後提出請求,則此類索賠將不予考慮。當個人因身體或精神障礙而無法提出請求時,沒有規定對這九個月的期限進行限制。當納稅人陷入經濟困難時,不暫停九個月的期限並不能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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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率的退稅處罰:透過擴大處罰減免的範圍、制定具體的處罰減免程序以及提供上訴權來保護誠信納稅人

《國內稅收法》(IRC) § 6702 處罰旨在解決無意義的報稅問題,而不是針對錯誤且善意行事的納稅人。然而,美國國稅局現在的處罰範圍非常廣泛,包括無意的稅務報告錯誤,有時會破壞憲法保護。此外,國稅局不必要地縮小或消除了減少、減輕或上訴處罰的機會。因此,TAS 建議國會考慮延長更正這些申報表的時間,擴大減少和減輕處罰的機會,並保證無意義申報表罰款的上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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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醫療法案》資訊報告:允許根據 IRC §§ 6055 和 6056 為資訊申報表的申報者匹配納稅人識別號

美國國稅局依靠資訊報告來驗證與平價醫療法案中許多條款相關的數據。美國國稅局預計在 120 年申報季期間將收到來自健康保險提供者和適用的大型雇主的超過 2016 億份資訊申報表。法律不允許提供者和雇主在提交申請之前向 IRS 核實納稅人識別號碼 (TIN)。如果提供的資訊不準確,將會抑制 IRS 準確實施 ACA 的能力。將 TIN 配對程序擴展到 1095-B 和 1095-C 表格的申報者將減少報告資訊中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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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豁免組織 (EO):需要更頻繁地更新 EO 的公開資料庫

美國國稅局在兩個線上資料庫上維護一份免稅組織名單。然而,它沒有及時更新它們,因此被自動撤銷然後恢復狀態的組織可能不會出現在這些線上清單中,從而導致它們可能會失去捐贈或補助金。國會應修改《國內稅收法》(IRC) § 6033,要求 IRS 每週更新其線上資料庫,並實施緊急流程,允許在恢復豁免狀態後 24 小時內手動更新資料庫。在做出適當的程式變更之前,國會應指示國稅局進行手動資料庫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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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基礎報告:要求合夥企業和 S 公司每年根據附表 K-1 報告每個合夥人或股東的調整後基礎,減少納稅人負擔並提高稅務合規性

傳遞實體正在成為建立業務的首選方式。這些實體必須每年向其合作夥伴和股東發送附表 K-1,但附表 K-1 並未列出「調整後的基礎」。納稅人往往缺乏準確計算基數所需的專業知識,從而導致錯誤,並可能導致高報基數和少繳稅款,或少報基數和多繳稅款。由於這些基礎計算的複雜性以及調整後基礎報告的不一致,國會應要求向每位合夥人或股東發放附表 K-1 的年度調整後基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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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困難提款:提供稅務優惠退休安排中困難提款的統一定義

《國內稅收法》(IRC)包含大量稅收優惠安排,鼓勵納稅人為退休儲蓄。然而,各種稅收優惠退休安排之間並沒有統一的「困難」定義,使參與者能夠輕鬆確定何時允許提前提取。此外,即使確實允許困難提款,參與者也必須處理不一致的規則,以觸發 IRC § 72(t) 徵收的 XNUMX% 附加稅。透過制定統一的規則,國會將降低複雜性並消除雇主可能提供的稅收優惠退休安排類型之間毫無意義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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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舉報人計畫:制定反報復立法以保護稅務舉報人

與《虛假申報法》一樣,《國內稅收法》(IRC) 允許對舉報不當行為的人給予獎勵。然而,與適用於其他法律領域的《虛假申報法》和舉報人法規不同,IRC 並未保護稅務舉報人免於報復。這種保護的缺乏可能會阻礙那些可能擁有獨特技能和見解的員工向政府報告少付工資的情況。它還可能阻礙舉報人對美國國稅局的裁決進行行政和司法審查。國會應仿照《虛假申報法》的反報復條款,在 IRC 中加入一項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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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舉報人計劃:舉報人未經授權披露返回資訊將受到 IRC §§ 7431、7213 和 7213A 的處罰,大幅增加此類處罰的金額,並使舉報人受到 IRC §§ 6103(p) 的保護要求的約束

根據《國內稅收法》(IRC) § 6103 中的保密規則的例外情況,舉報人可以合法地從 IRS 獲取申報信息,但 IRC § 6103 通常並不限制披露 by 舉報人。國會應修訂IRC §§ 7431、7213 和7213A,規定任何根據第6103 條規定的例外收到納稅人申報表或申報表信息的舉報人均應受到第7431、7213 和7213A 條的民事和刑事處罰條款的約束。國會應根據這些條款增加法定損害賠償和罰款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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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檢舉計畫:修訂 IRC §§ 7623 和 6103,以對追回的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案 (FATCA) 和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 (FBAR) 舉報獎勵處罰提供一致的處理

在根據 IRC § 7623 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時,會考慮收回的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 罰款,但不會考慮收回的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 (FBAR) 罰款。

國會應修訂 IRC § 7623,規定「收取金額的收益」和「收取的收益」這兩個術語包括未提交 FBAR 的處罰。 IRS 在 FBAR 調查中收到的資訊應指定為 IRC § 6103 返回或返回訊息,舉報人應因未經授權使用或重新披露此類資訊而受到現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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