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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納稅人倡議者確定了來年的優先問題;關於豁免組織審查問題的報告

IR-2013-63,26 年 2013 月 XNUMX 日

華盛頓——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尼娜·E·奧爾森(Nina E. Olson) 今天向國會發布了法定授權的年中報告,其中確定了納稅人倡導者服務(TAS) 在下一財年將解決的優先問題。 該報告特別關注預算削減對國稅局滿足納稅人需求的能力的影響、國稅局不願向納稅申報表欺詐受害者全額退款以及國稅局協助涉稅身份盜竊受害者的程序存在缺陷等問題。

此外,奧爾森還發布了一份特別報告,審查國稅局使用可疑標準來篩選申請人的免稅身分的情況。 特別報告分析了問題的根源,並提出了初步的解決建議。

「如今,美國國稅局是一個陷入危機的機構,」奧爾森寫道。 「然而,在我看來,真正的危機並不是成為頭條新聞的危機。 美國國稅局(以及納稅人)面臨的真正危機是使命徹底轉變,加上完成該使命的資金不足。 由於這場危機,國稅局在努力完成工作時對納稅人權利或基本稅收管理原則的考慮有限。

TAS 重點領域

該報告確定了納稅人代言人辦公室在下一財年將重點關注的優先問題。 該報告描述了國稅局面臨的眾多挑戰,包括:

  • 減輕報稅表詐欺受害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 對納稅申報表行業進行充分的監督。
  • 為身分盜竊的受害者提供有效、及時且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救濟。
  • 利用有效和及時的收款替代方案,最大限度地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同時減少欠款帳戶的數量和金額。
  • 對納稅人進行教育和宣傳,讓他們了解《平價醫療法案》規定的責任。
  • 解決錯誤地撤銷小型 § 501(c)(3) 組織的免稅地位以及未能向其提供撤銷前行政上訴的問題。
  • 為數以百萬計的納稅人制定不那麼嚴厲、更合理的“解決方案”,這些納稅人有正當理由擁有海外銀行和金融帳戶,但由於疏忽而未能提交報告。
奧爾森特別關注國稅局預算削減對納稅人服務、納稅人權利和稅收的影響。她建議國會為國稅局提供足夠的資金,以滿足納稅人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她建議恢復員工培訓資金,自 83 財年以來,該資金已削減了 2010%,以便國稅局員工獲得所需的教育和專業技能,以尊重納稅人權利的方式管理稅收制度。 「財務困難的納稅人最不應該面對的就是訓練有素的國稅局收款機構,」她寫道。
關於豁免組織審查問題的特別報告
在解決豁免組織 (EO) 問題時,倡導者辦公室沒有調查權,也不會尋求重複其他正在進行的調查。該報告廣泛審視了導致使用可疑篩選標準和處理延遲的因素,並提出了 16 項建議來解決這些問題。 報告將影響因素分為四類:(1)缺乏指導與透明度; (2) 缺乏足夠的製衡機制; (3) 管理和行政失誤; (4) EO 對TAS 的「文化困難」。
除其他事項外(如下所述),奧爾森建議國會頒布納稅人權利法案。 在報告的序言中,她詳細介紹了行政辦公室審查處理延遲如何侵犯了這 8 項納稅人權利中的 10 項。
缺乏指導和透明度
法律標準“主要”模糊且不發達。 稅法第 501(c)(4) 條規定,如果某個組織「專門為促進社會福利而運作」(強調是後加的),則該組織可能有資格獲得免稅地位。財政部法規規定,「如果一個組織主要致力於以某種方式促進社區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普遍福利,那麼該組織的運作專門是為了促進社會福利」(強調是後加的)。
撇開「專門」如何被定義為「主要」這一問題不談(一些評論家認為這一比例僅為 51%),幾乎沒有任何指南可以指導 IRS 員工確定一個組織是否「主要」為社會運作。目的或允許何種程度的政治競選活動。 懸而未決的問題包括:
  • 是否應該使用一個固定的百分比來衡量一個實體是否「主要」從事社會福利活動(例如,51%)?
  • 哪些因素在控制? 在衡量實體是否「主要」從事社會福利活動時,可以關注該實體支出的百分比、實體時間的百分比、實體電子郵件或廣告的百分比或其他因素。
  • 如果國稅局考慮多個因素,所有因素是否應獲得相同的權重?
法律沒有提供回答這些問題的直接指導。 為了使 IRS 的 EO 職能能夠以一致的方式評估申請人的第 501(c)(4) 條身份,倡議者建議國會或財政部提供更明確的標準。
被拒絕或未回覆的第 501(c)(4) 條申請人無法進行司法審查。 如果某個組織的第 501(c)(3) 條身分申請被拒絕或在 270 天後未得到答复,該組織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性判決。 第 501(c)(4) 條身分的申請人沒有此類權利。 倡議者的報告建議國會授權第 501(c)(4) 條申請人訴諸司法。 這樣做將使那些認為自己受到國稅局不公平對待的組織有權進行獨立審查,並使法院能夠協助制定指導方針,幫助國稅局應用「主要」標準。
第 501(c)(4) 條組織的申請表未提出關鍵問題。根據第 501(c)(4) 條申請免稅身分的申請人必須填寫 IRS 表 1024,即根據第 501(a) 條申請承認免稅。 該表格最後一次更新是在 1998 年,早在 IRS 開始收到大量來自打算從事某些政治競選活動的組織的申請之前。倡議者建議 IRS 修改 1024 表格上的問題,以便在申請時獲取必要的資訊。 這樣做將減少美國國稅局隨後向各組織提出資訊請求的負擔,並消除黨派之爭的出現,因為這些問題將向參與任何政治競選活動的所有申請人提出。
IRS 很少對第 501(c)(4) 條組織的運作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它們實際上是否「主要」出於允許的目的運營。 如果美國國稅局希望確保獲得第 501(c)(4) 條規定地位的組織按照其承諾的方式運作,則它必須有能力進行定期審計。為了確保國稅局關於審計哪些組織的決定是客觀的,倡導者建議國稅局進行小樣本審查,然後開發一個風險模型,用於組織開始運作後的合規審查。美國國稅局可以利用這些審計中開發的資訊來改進指導並進行外展和教育活動。
EO 職能未將其程序發佈到互聯網上,可能違反法律並加劇了問題。除非適用豁免,國稅局必須在其網站上發布所有「影響公眾的工作人員指示」。 即使適用豁免,國稅局職能部門也應在內部與受影響的計劃所有者和 TAS 等「專業審查者」明確大多數指導意見。 EO 沒有向 TAS 澄清或在互聯網上發布,即使是經過編輯的形式、相關培訓材料、用於請求更多信息的套用信函、EO 員工在確定過程中使用的篩選檢查表以及其他關鍵文件。 EO 未能與 TAS 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清除其程序,從而繞過了納稅人權利的重要保障。
如果這些文件經過 TAS 審查,TAS 將有機會在實施前提出關切。如果這些文件發佈在網路上,公眾就可以存取它們,從而提供更大的透明度,並使他們能夠對不當做法提出擔憂。關鍵的行政命令文件仍未發佈到互聯網上,TAS 無法在 IRS 內部網上找到它們。 EO 所屬的免稅和政府實體部門 (TE/GE) 已同意與 TAS 分享其指導意見。倡議者建議 IRS 在 TE/GE 和整個 IRS 中採用更廣泛的揭露政策。
缺乏充分的製衡
IRS 對第 501(c)(4) 條申請的處理侵犯了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國家納稅人倡導者長期以來一直建議國會頒布納稅人權利法案(TBOR)。仿照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它們將包括以下內容:(1)知情權; (二)獲得協助的權利; (2) 表達意見的權利; (3) 繳納不超過正確金額稅款的權利; (五)上訴權; (4) 確定性權利; (七)隱私權; (八)保密權; (九)代表權; (5) 享有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的權利。 納稅人權利法案的目的主要不是創造新的權利,而是將數十種現有的納稅人權利分為公眾和國稅局員工都能理解和記住的類別。 奧爾森在報告的前言中詳細介紹了 IRS 在處理第 6(c)(7) 條申請時如何侵犯了這 8 項權利中的 9 項。 「如果這些權利被頒布並公佈… 。 。豁免申請者可能會更及時地提出投訴,違規行為可能會更快得到解決,」報告稱。
豁免身分申請人(和其他納稅人)對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沒有容易獲得的補救措施。 其他幾個國家,特別是澳洲和英國,已授權「道歉金」(或同等金額)作為侵犯納稅人權利的補救措施。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此前曾提議,如果IRS 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過多費用或不當負擔,並且納稅人在期限內經歷了“重大困難”,國會授權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向納稅人支付最多1,000 美元。 總額將受到限制,也許每年為 7811 萬美元。 道歉金將作為一種象徵性的姿態,表明政府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和納稅人的負擔。倡議者建議國會頒布這項提案。
國會不再舉行聯合年度監督聽證會來審查國稅局的挑戰和績效。 國會通過 1998 年國稅局重組和改革法案後,每年舉行監督聽證會來審查國稅局的表現。 每次聽證會均由眾議院籌款、撥款、政府改革和監督委員會以及參議院財政、撥款和政府事務委員會的多數和少數成員聯合主持。上一次聯合監督聽證會大約是在十年前舉行的。 倡議者建議國會恢復聯合年度監督聽證會,以幫助識別和解決問題領域,特別關注國稅局如何滿足特定納稅人群體(包括個人、小型企業和免稅組織)的需求,以及如何保護納稅人權利。
管理和行政失誤
EO 管理層沒有維護適當的庫存管理系統。 EO顯然沒有有效管理監督所需的有意義的績效衡量標準,例如處理在初步篩選期間無法處理的申請平均需要多長時間以及庫存超齡的百分比。 倡議者建議道德操守辦公室採用更好的指標,使管理階層能夠更快地發現問題。
EO 管理層未能確保指導請求得到及時答复。 美國財政部稅務監察長 (TIGTA) 最近的報告發現,“裁決小組等待了 20 個多月(從 2010 年 2011 月到 XNUMX 年 XNUMX 月)才收到技術小組處理潛在政治案件的書面指導草案。” 駐外辦事處管理層似乎沒有一個系統來確保管理層對未及時滿足的指導或援助請求採取後續行動。 倡議者建議道德操守辦公室追蹤道德操守辦公室技術部門的指導或協助請求,以便管理層能夠評估其向決策部門員工和公眾提供的指導和幫助的及時性和品質。
EO 與 TAS 的文化困難
EO 高層拒絕 TAS 下令加快處理免稅申請的權力,將 EO 與 TAS 隔離。 國會已授權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發布納稅人援助令 (TAO),指示國稅局對經歷法律規定的「重大困難」的納稅人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 2007 年左右,當 EO 的豁免申請積壓量增加時,TAS 發布了 TAO,指示 EO 快速處理某些「重大困難」案件。 EO 管理層反駁道,辯護人簽發 TAO 的權力不適用於 EO 案件。 報告稱,EO 不必對 TAS 做出反應的態度滲透到 EO 中,並持續至今。倡議者建議且新的 TE/GE 領導層已同意 TAS 向 EO 員工提供有關 TAS 有權命令加快處理豁免申請的培訓。
EO 員工沒有將超齡案件轉交給 TAS。稅法規定,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應“制定分發給所有國稅局官員和僱員的指南,概述將納稅人詢問轉介給當地納稅人權益倡導者辦公室的標準。” 其中一項標準是「納稅人在解決稅務帳戶問題方面經歷了超過 30 天的延遲(超出 IRS 的正常處理時間)」。 儘管其他 IRS 部門通常將案件轉交給 TAS,並且 TIGTA 發現的每個案件都延遲了 30 天以上,但 EO 並未將任何案件轉交給 TAS。 倡議者建議且新的 TE/GE 領導層已同意 TAS 向 EO 員工提供有關何時將案件轉交給 TAS 的指導和培訓。
EO 員工沒有向 TAS 報告 EO 處理的系統性延遲。 TAS 維護一個稱為系統倡導管理系統 (SAMS) 的系統,IRS 員工和公眾可以透過該系統報告系統性 IRS 問題。 TAS 每年收到數百份提交資料,其中許多來自國稅局員工。然而,在案件擱置期間,沒有 EO 員工(或任何其他人)就這一問題向 TAS 發出警報。 如果 TAS 收到警報,它很可能會發現問題懸而未決期間處理這些申請的嚴重延遲和混亂。 倡議者建議 TAS 向 EO 員工提供何時將系統問題提交給 TAS 的指導和培訓。
TAS案例
TIGTA 報告發布後,TAS 檢索了 1 年 2010 月 17 日至 2013 年 19 月 915,000 日期間的資料庫。收到的案件總數。這 19 起案件由 XNUMX 個州的 XNUMX 個 TAS 辦公室收到。 XNUMX 個組織獲得了豁免地位,XNUMX 個組織撤回了申請,XNUMX 個案件因申請人未回應提供更多資訊的請求而結案,還有 XNUMX 個案件仍在 EO 中開放並分配給審核員。
報告稱,面對平均每年超過270,000萬起案件,TAS很難辨識少數案件中出現的系統性問題。 不過,報告表示,可以採取措施增加及早發現問題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EO 領導層已同意允許 TAS 對其員工進行有關案件轉介和 SAMS 提交的培訓。 如果 TAS 收到 EO 轉交的大量案例,或者任何意識到該問題的 EO 員工已在 SAMS 上報告系統處理延遲,TAS 可能會更早發現該問題。 此外,全國納稅人倡導者將為 TAS 員工提供有關 EO 問題的額外培訓,TAS 將參與 TE/GE 的工作小組,以識別和解決未來的系統性 EO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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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提交兩份年度報告。 法規要求這些報告直接提交給委員會,無需國稅局局長、財政部長、國稅局監督委員會、財政部或財政部的任何其他官員或僱員進行任何事先審查或評論。 第一份報告應於每年 30 月 31 日提交,並且必須確定納稅人發言人辦公室在該日曆年開始的財政年度的目標。 第二份報告將於每年20 月XNUMX 日提交,必須確定納稅人遇到的至少XNUMX 個最嚴重的問題,討論最常在法院提起訴訟的XNUMX 個稅務問題,並提出解決納稅人問題的行政和立法建議。
關於納稅人辯護服務

納稅人倡導服務是美國國稅局內的一個獨立組織。 TAS 員工協助遇到財務困難的納稅人,例如無法提供住房、交通或食物等必需品;向國稅局尋求協助解決問題的納稅人;以及認為國稅局系統或程序沒有發揮應有作用的納稅人。 如果您認為自己有資格獲得 TAS 援助,請致電 1-877-777-4778(免費)。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 www.TaxpayerAdvocate.irs.gov or www.irs.gov/advocate。 您可以在以下位置獲取有關稅務主題的最新資訊: www.facebook.com/YourVoiceAtIRS, Twitter.com/YourVoiceatIRSwww.youtube.com/TAS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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