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稅收法》要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提交兩份年度報告。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必須將這些報告直接提交給委員會,而無需經過國稅局局長、財政部長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任何事先審查或評論。第一份報告應於每年 30 月 XNUMX 日之前提交,其中必須明確納稅人倡導者辦公室在該日曆年開始的財政年度的目標。
這份向國會提交的目標報告包括一份關於政治活動和免稅地位申請人權利的特別報告,其中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討論了國稅局在確定免稅組織的政治活動是否處於允許水平時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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