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稅局似乎沒有直接回應國會的授權,確保每個州都有上訴官員,因為有 6 個州沒有常設上訴辦公室。美國國稅局聲稱,它可以透過巡迴上訴提供便捷的上訴途徑,但這些案件的解決時間通常比常駐外地辦事處的案件長至少 XNUMX 個月。
這種情況侵犯了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獲得優質服務的權利、質疑國稅局立場並發表意見的權利,以及享有公平公正稅收制度的權利。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會要求上訴部門在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配備一名上訴官員和和解官員並永久任職。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包括對新聯邦稅法或現行稅法變更的建議。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 (NTA) 高度重視與國會稅務編寫委員會的合作。除了在每份年度報告中提交立法提案外,國家稅務局還定期與國會議員及其工作人員會面,並在聽證會上就納稅人面臨的問題作證,使國會有機會接受和考慮納稅人的觀點。
報告特點:
美國國稅局似乎沒有直接回應國會的授權,確保每個州都有上訴官員,因為有 6 個州沒有常設上訴辦公室。美國國稅局聲稱,它可以透過巡迴上訴提供便捷的上訴途徑,但這些案件的解決時間通常比常駐外地辦事處的案件長至少 XNUMX 個月。
這種情況侵犯了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獲得優質服務的權利、質疑國稅局立場並發表意見的權利,以及享有公平公正稅收制度的權利。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會要求上訴部門在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配備一名上訴官員和和解官員並永久任職。
美國國稅局取消了納稅人援助中心 (TAC) 的報稅表準備服務,並引導低收入、殘疾人和老年納稅人使用免費文件軟體或志工準備網站。透過終止免費報稅準備,國稅局使納稅人更難找到這項重要的服務。這可能會導致納稅人完全不申報,從而降低申報合規性,或向付費申報者尋求幫助,從而帶來新的負擔,包括運輸成本和申報者費用。
國稅局員工未能提供報稅準備會損害獲得優質服務的權利。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會要求國稅局在 TAC 中透過虛擬服務為低收入、殘疾人和老年納稅人提供報稅準備,並為 TAC 中的報稅準備提供充足的資金。
視訊會議和虛擬服務交付(VSD)是促進重要納稅人權利不可或缺的手段。由於無法使用 VSD,偏遠地區的納稅人與國稅局員工面對面互動的選擇有限。然而,儘管有國會的指令和其他機構的成功,美國國稅局仍然像 20 世紀的企業一樣運作,主要依靠郵件、電話交談和納稅人對實體地點的訪問。美國國稅局通常還沒有超越 VSD 的試點階段,而其納稅人數位通訊 (TDC) 計劃仍處於概念階段。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會通過立法,確定 VSD 的目標和時間表,並提供資金,或要求國稅局分配資金,以繼續在實體場所、行動裝置和網路上實施 VSD。
根據 IRC § 501(c)(4) 免稅的組織可以從事政治競選活動,但前提是它們「主要致力於以某種方式促進社區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普遍福祉」。法律法規並沒有量化“主要”,也不存在確定政治活動是否在限制範圍內的“安全港”。根據納稅人權利法案,納稅人有 知情權,即 了解他們需要做什麼才能遵守稅法。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會頒布一項可選的「安全港」選舉,允許 501(c)(4) 組織使用僅基於其支出的數字測試,以確定他們可以進行多少政治活動而不危及其豁免地位。
擁有超過 10,000 美元外國帳戶的美國公民或居民可能會因未能在帳戶上報告帳戶而受到不成比例的民事處罰。 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FBAR) 到隔年30月XNUMX日為止。雖然懲罰是針對不良演員,但良性演員 不經意間 未能提交 FBAR 擔心會受到處罰 恣意 違法行為,因為政府可能依賴間接證據。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提出了提高民事FBAR 處罰比例的建議,要求政府證明實際故意,將早期糾正違規行為的納稅人視為與後來糾正違規行為的納稅人相同(或更好),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許多小型企業將工資和相關稅收外包給第三方工資服務提供者。如果提供者挪用了本應向國稅局繳納的資金,則企業主仍需承擔未繳稅款、利息和罰款。在某些條件下,美國國稅局有權接受這些納稅人以低於全額的稅務債務妥協的提議,包括該提議是否會在社區內被視為「公平公正的解決方案」。
然而,在《國內稅收法》的其他兩個領域,國會明確指定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負責決定一項行動是否符合納稅人的最佳利益,並應授權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在工資單中做出此類決定服務提供者詐欺案件。
在 1998 年的《國稅局重組和改革法案》中,國會要求國稅局採取程序,讓員工提交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 (NTFL) 的決定「在適當的情況下」得到主管的批准。然而,美國國稅局認為要求此類批准很少「合適」。美國國稅局實際上放寬了要求,授予低階員工未經管理層審查即可提交 NFTL 的權力,並要求員工在某些情況下決定不提交 NFTL 時必須獲得經理的批准。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會要求 IRS 員工在提交 NFTL 之前獲得管理層批准,因為留置權可能會造成困難,對保護政府利益無濟於事,或者損害納稅人的納稅能力。
1998 年國稅局重組和改革法案規定,發送給納稅人的法定缺陷通知應包括納稅人聯繫當地納稅人辯護辦公室的權利,以及辦公地點和電話號碼。然而,TAS 審查發現,大多數通知的正面均未包含當地聯絡資訊。
為了確保 IRS 充分告知納稅人在爭議的關鍵時刻他們有權聯繫 TAS,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認為 IRS 應該將 TAS 聯絡資訊放在通知的正面,而不是將其作為插入內容。對於可能影響低收入納稅人的通知,國稅局還應在通知正面提供低收入納稅人診所的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