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 98 年前通過 RRA 16 以來,國會兩院還沒有通過任何重大的納稅人保護立法。儘管已經提出了許多重要的納稅人保護法案,但沒有一項法案獲得國會的完全批准。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認為,現在是納稅人權利立法的最佳時機。
《國內稅收法》規定了數十項真實和實質的權利,保護納稅人免受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待遇。然而,納稅人可能不會利用他們的權利,因為他們不知道這些權利。儘管美國國稅局已採用納稅人權利法案 (TBOR),但《國內稅收法》中並未對核心納稅人權利和責任進行一般性聲明。
2012 年的一項調查發現,不到一半的美國納稅人認為他們在國稅局面前擁有權利,只有 11% 的人表示他們知道這些權利是什麼。納稅人沒有簡單的方法來識別或定位守則中的權利,因為它們分散在守則的各個部分中。
如果權利沒有更新以反映當前環境,或者沒有微調以適應稅務管理的變化,那麼權利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被稀釋。如果對違法行為沒有可執行的補救措施,如果它們是基於行政實踐而不是法定指示,則它們將變得無效,因此可能會發生變化。
自1998年《國稅局重組和改革法案》頒布16年多以來,國會兩院還沒有通過任何重大的納稅人保護立法。 國家納稅人倡議者建議國會編纂《納稅人權利法案》,規定美國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她還建議國會為國稅局提供適當水平的資金,以便其能夠正確承擔、實施納稅人權利條款並培訓其員工;並要求舉行年度聯合監督聽證會,以幫助識別和解決問題領域,特別關注國稅局如何滿足特定納稅人群體的需求以及如何保護納稅人權利。
「自從 98 年前通過 RRA 16 以來,國會兩院還沒有通過任何重大的納稅人保護立法。儘管已經提出了許多重要的納稅人保護法案,但沒有一項法案獲得國會的完全批准。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認為,現在是納稅人權利立法的最佳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