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國內收入重組和改革法案》(RRA 98) 要求國稅局以服務於具有類似需求的納稅人群體的組織單位取代其基於地理的結構。然而,在此過程中,納稅人援助中心 (TAC) 的服務減少、檢查和徵收職能集中化以及外國城市的稅務專員職位從 15 個減少到 XNUMX 個是這一變化的一些負面影響。雖然新的基於納稅人的結構有一些好處,但消除功能性地理存在,以及了解特定地理經濟體的需求和情況的國稅局員工,可能會損害納稅人並削弱合規性。
未能維持當地存在侵犯了納稅人獲得優質服務的權利,這意味著納稅人有權從國稅局獲得清晰且易於理解的通訊。它也侵犯了納稅人享有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的權利,因為納稅人有權期望制度考慮可能影響其納稅義務、支付能力或及時提供資訊的能力的事實和情況。
美國國稅局可以保留其國家政策制定結構,同時又不喪失應對當地條件和挑戰的能力。 1998 年的立法並沒有要求國稅局取消在當地的存在,只是以不同的模式進行重組。
為了解決由於缺乏當地存在而造成的問題,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稅局引入視訊會議,以允許虛擬遠端辦公室審計或辦公室收款訪問,並修改處理流程,以便納稅人對國稅局聯繫做出回應後,在案件持續時間內,案件被分配給一名員工。她還建議國稅局在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安置一名上訴官和一名和解官員,並在每個州安置當地的外展和教育員工;並透過在每個州使用流動貨車提供面對面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