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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在政府最高層建立了對話,以解決納稅人的問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該報告指出了納稅人面臨的至少 20 個最嚴重的問題,並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建議。其中一些問題,例如稅務改革和國稅局需要擴大其各種納稅人服務,幾乎影響每個美國納稅人。其他問題,如​​替代最低稅、退款延遲和與稅務相關的身份盜竊,影響了大量納稅人群體。

納稅人倡導服務 (TAS) 由國家納稅人倡導者領導,是您在國稅局的代言人。本報告中討論的一些問題是在納稅人向 TAS 尋求幫助解決 IRS 問題時首次發現的。

TAS 是 IRS 內的一個獨立組織。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將這份報告直接提交給國會的稅務編寫委員會(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而無需經過國稅局局長、財政部長或辦公室的事先審查管理和預算。

報告內容

第一卷:最嚴重的問題、向國會提出的建議、最常見的訴訟問題

介紹

優質服務的權利

    1. 納稅人服務:納稅人服務已達到令人無法接受的低水平,並且還在不斷惡化,給數百萬納稅人帶來了合規障礙和極大不便
    2. 納稅人服務:由於服務優先計畫的延遲完成,國稅局目前缺乏納稅人服務預算分配決策的明確理由
    3. 美國國稅局在當地的存在:缺乏跨職能的地理足跡阻礙了國稅局提高自願合規性和有效解決違規問題的能力
    4. 上訴:國稅局在 12 個州和波多黎各缺乏常設上訴機構,因此,一些納稅人很難與每個州的上訴官員或結算官員進行及時、公平的面對面聽證會
    5. VITA/TCE 資助:志工稅務援助計畫限製過多,補助結構的設計沒有充分考慮所服務納稅人群體的具體需求

公平公正稅制的權利:複雜性

    1. 醫療保健實施:平價醫療法案的實施可能會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2. 離岸自願披露 (OVD):OVD 計劃最初違反了法律,並且仍然侵犯了納稅人的權利
    3. 處罰研究:國稅局並不確保按照國會和其他機構的建議通過處罰促進自願合規
    4. 複雜性:國稅局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報告稅務複雜性
    5. 複雜性:國稅局沒有流程確保第一線技術專家按照國會的要求與稅務編寫委員會討論立法
    6. 工作量選擇:美國國稅局沒有將應用和行為研究的發現充分納入審計選擇流程中,作為整體合規策略的一部分

知情權:向國稅局求助

    1. 聯絡 IRS:納稅人無法聯繫 IRS 並找到合適的人來解決他們的稅務問題
    2. 函授審查:國稅局忽視了國會的授權,指派特定員工進行函授審查案件,從而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
    3. 審計通知:國稅局未能在審計通知中包含員工聯繫信息,這阻礙了案件解決並削弱了員工的責任
    4. 虛擬服務交付:儘管有國會指令,國稅局尚未最大限度地適當使用視訊會議和類似技術來增強納稅人服務

知情權:充分的解釋

    1. 數學錯誤通知:國稅局沒有明確解釋數學錯誤調整,使納稅人難以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權利
    2. 通知:不允許退款通知未提供充分的解釋

隱私權和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

    1. 徵收正當程序:國稅局需要具體程序來執行徵收正當程序平衡測試,以加強對納稅人的保護
    2. 聯邦付款徵稅計劃:儘管有一些計劃中的改進,但經歷經濟困難的納稅人繼續受到聯邦付款徵稅計劃的傷害
    3. 妥協要約:儘管國會採取了行動,國稅局仍未能實現妥協要約的潛力
    4. 妥協的要約:國稅局不遵守薪資服務提供者失敗受害者的法律
    5. 留置權的管理層批准:IRS 針對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的行政審批流程規避了 RRA 98 中的主要納稅人保護
    6. 法定缺陷通知:法定缺陷通知不包括通知正面的當地納稅人維權辦公室聯絡資訊

介紹

全國納稅人透過國會行動倡導立法建議

納稅人權利法案

    1. 納稅人權利:編纂納稅人權利法案並頒布提供特定納稅人保護的立法

優質服務的權利

    1. 上訴途徑:要求每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至少有一名上訴官和和解官,且常駐
    2. 報稅表準備:要求國稅局在納稅人援助中心和透過虛擬服務交付為納稅人提供報稅表準備服務
    3. 虛擬服務交付 (VSD):為在實體地點、行動稅務援助單位和互聯網上開發和實施 VSD 制定目標和截止日期

公平公正稅制的權利:複雜性

    1. 第 501(c)(4) 條政治競選活動:制定可選的「安全港」選舉,允許 IRC § 501(c)(4) 組織確保不參與過多的政治競選活動
    2. 外國帳戶報告:減少提交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FBAR)負擔並改善民事處罰結構的立法建議
      • 處罰:提高民事 FBAR 處罰的比例
      • 處罰:要求政府在對故意違反 FBAR 的行為處以處罰之前證明其確實故意
      • 結束協議:授權國稅局修改結束協議,將早期糾正違規行為的納稅人與後來糾正違規行為的納稅人同等對待(或更好)
      • FBAR FORMS:減輕國外帳戶報告的負擔
    1. 報稅身分:澄清 IRC § 6013 中「單獨報稅表」的定義,並允許向稅務法院提出申請的納稅人根據稅務法院的實踐和程序規則將其報稅狀態更改為已婚聯合報稅
    2. 錯誤退款處罰:修改第 6676 條以允許「合理原因」救濟

知情權:向國稅局求助

    1. 與 IRS 聯絡:要求 IRS 發佈公共電話目錄和關於實施類似於「311」線路的接線員系統的報告
    2. IRS 通訊:編纂 RRA 3705 第 1(a)(98) 條,定義“手動生成”,並要求在所有情況下提供某些通知的聯絡信息

知情權:充分的解釋

    1. 年度通知:要求國稅局提供有關其發送給納稅人的某些年度通知的更多詳細信息

上訴、質疑國稅局立場和發表意見的權利

    1. EO 司法與行政審查:允許 IRC § 501(C)(4)、(C)(5) 或 (C)(6) 組織尋求宣告性判決以解決有關豁免身分的爭議,並要求 IRS 提供行政裁決自動撤銷豁免地位的審查
    2. 審查標準:修訂 IRC § 6330(d),為 IRS 是否正確計算徵收法規到期日期提供重新審查標準
    3. 無責任 CDP 案件的上訴地點:修訂 IRC § 7482,規定在徵收正當程序案件中尋求對稅務法院判決進行複審的適當地點是納稅人居住地巡迴上訴法院

隱私權和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

    1. 妥協要約:授權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確定薪資服務提供者欺詐受害者提交的妥協要約是否“公平公正”
    2. 留置權的管理層批准:在某些情況下提交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之前需要獲得管理層批准
    3. 管理層批准:修訂 IRC § 6751(b),要求 IRS 員工在根據 IRC § 6662(b)(1) 評估因疏忽而受到的準確性相關處罰之前尋求管理層批准
    4. 法定缺陷通知的聯絡資訊:修改 IRC § 6212,要求 IRS 在法定缺陷通知的正面放置納稅人辯護服務聯繫信息,並將低收入納稅人診所信息包含在影響該人群的通知中
    5. 逾期提交的申報表:澄清與獲得豁免相關的破產法

介紹

重大案例

    1. IRC § 6662(b)(1)、(2) 和 (3) 規定的與準確性相關的處罰
    2. IRC § 162 及相關章節規定的貿易或業務費用
    3. 根據 IRC §§ 7602、7604 和 7609 執行傳票
    4. IRC § 61 及相關章節規定的總收入
    5. 根據 IRC §§ 6320 和 6330 對催收正當程序聽證會提出上訴
    6. 未能根據 IRC § 6651(a)(1) 提交罰款、未能根據 IRC § 6651(a)(2) 支付申報表上顯示的稅款,以及未能根據 IRC § 6654 支付預估稅款罰款
    7. 根據 IRC § 7403 執行聯邦稅收留置權或財產納稅的民事訴訟
    8. IRC § 6673 下的無意義問題處罰及相關上訴級制裁
    9. IRC § 170 513 下的慈善扣除
    10. IRC § 469 下的被動活動損失 (P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