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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會提出的建議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包括對新聯邦稅法或修改現行稅法以解決問題的建議。其中一些提案涉及稅法的複雜領域,但其他提案可能很簡單,例如國稅局是否向您的正確地址發送信件。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 (NTA) 高度重視與國會稅務編寫委員會的合作。除了在每份年度報告中提交立法提案外,國家稅務局還定期與國會議員及其工作人員會面,並在聽證會上就納稅人面臨的問題作證,使國會有機會接受和考慮納稅人的觀點。

向國會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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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取決於兒童所在地或國籍的扣除或抵免

當納稅人根據其子女的所在地或國籍獲得不同的扣除或抵免時,就會出現混亂。扶養扣除額、兒童稅收抵免和所得稅抵免都與撫養孩子的成本有關,有不同的要求。非美國公民或國民的兒童通常必須:

  • 居住在美國、加拿大或墨西哥以獲得撫養豁免。
  • 居住在美國以獲得兒童稅收抵免。
  • 居住在美國,並擁有可用於賺取所得稅抵免的工作的有效社會安全號碼。

由於這些要求不一致,納稅人可能無法申請正確的扣除或抵免。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簡化由三部分組成的兒童國家要求,以符合家庭稅收優惠的整體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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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美國原住民部落的全部收養積分

為了鼓勵收養並幫助緩解養父母面臨的潛在高額費用,國會通過了收養稅收抵免,並逐步增加了鼓勵收養特殊需求兒童的金額。為這些兒童申請抵免的納稅人必須附上其所在州的一封信,證明該兒童符合「特殊需求」的定義。然而,「國家」一詞不包括美洲原住民部落。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稅局應有權接受美洲原住民部落的決定書,以便養父母申請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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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住宅的留置權止贖訴訟中為納稅人提供保護

美國國稅局有兩種方法來扣押納稅人的主要居所:行政扣押或取消稅收留置權的訴訟。雖然納稅人享有與行政扣押主要住所相關的某些法定保護,但當國稅局提起訴訟取消主要住所的稅收留置權時,納稅人並沒有同樣的保護。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會修改稅法,以阻止國稅局取消對納稅人主要居所的聯邦稅收留置權,除非:

  • 該員工的經理已批准取消抵押品贖回權。
  • 納稅人的其他財產不足以支付應繳稅款的。
  • 取消抵押品贖回權和出售不會造成財務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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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受害者免遭薪資提供者濫用

薪資處理行業透過幫助雇主(尤其是小型企業)遵守複雜的就業稅要求,為雇主提供了寶貴的服務。雇主與第三方付款人 (TPP) 簽訂了各種合約安排,由第三方付款人處理部分或全部聯邦就業稅預扣、報告和付款職責。雖然大多數 TPP 都是合法且值得信賴的,但也有一些欺騙了客戶並損害了行業形象。由於雇主仍需繳納工資稅,這些受害者(尤其是小型企業納稅人)可能被迫兩次繳納這筆款項——一次向挪用或揮霍資金的 TPP 繳納,第二次向 IRS 繳納。這種財務負擔迫使一些納稅人破產。國家納稅人倡議者建議國會修改法律,以保護受到某些 TPP 傷害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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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已婚申報身分規則

2004 年之前,稅法包含了符合扶養豁免資格的子女的多種定義。 2004 年合格兒童的統一定義 (UDOC) 簡化並統一了許多相關規定,包括兒童稅收抵免、收入所得稅抵免、兒童和受扶養人照護抵免以及戶主申報身分。

然而,自1984 年以來,確定納稅人婚姻狀況的規定基本上沒有變化,導致一些已婚夫婦僅僅因為1 月XNUMX 日後分居就失去了EITC 的資格。在不同的家庭中。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會修改該法規,以允許擁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分居協議並且在納稅年度最後一天分居的納稅人在提交身份時被視為“未婚”,因此能夠提交單獨的納稅申報表並且仍有資格享受E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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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稅局應該採取更多措施將郵件遞送到正確的地址

美國國稅局透過向納稅人的「最後已知地址」郵寄通知或信件來告知其重要權利。納稅人通常必須在嚴格的時限內主張這些權利,該時限從國稅局郵寄通知或信件時開始,而不是從納稅人收到通知或信件時開始。只要國稅局將信件發送到納稅人的“最後已知地址”,信件或通知在發送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美國國稅局對該術語的定義是基於 20 世紀中葉的技術。美國國稅局沒有跟上資訊時代的步伐,在資訊時代,當它得知自己的記錄不反映當前地址時,它可以輕鬆檢查可用數據。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國會指示財政部長制定程序,檢查第三方資料庫中是否有可靠的備用地址,如果找到,則將通知同時郵寄到「最後已知」和備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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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稅局應向持有財產的第三方提供徵收正當程序權

一些納稅人可能會欺詐性地將其財產轉移給朋友或親戚以避稅。其他人在國稅局徵稅之前合法轉移財產。美國國稅局提交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並對據稱持有國稅局認為屬於納稅人財產的第三方的財產徵稅。

然而,這些第三方並未具備收款正當程序權利。在通知第三方或給他們機會做出回應之前,國稅局可以在公共記錄中提交針對其財產的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同樣,國稅局可以對第三方的財產徵稅,但在徵稅時不給予第三方徵收正當程序的權利。

國稅局徵收正當程序聽證會旨在保護納稅人免受此類行為的影響,並讓他們證明自己是否真正欠債。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修改稅法,為第三方提供與納稅人相同的徵收正當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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