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IRS 提交聯邦稅務留置權通知之前或之後;
- 在國稅局徵收或扣押您的財產之前或之後;
- 分期付款協議的終止或擬終止;
- 拒絕分期付款協議;和
- 分期付款協議的修改或擬議修改。
- 解除財產留置權的請求被拒絕後。
- 在否認留置權的從屬地位之後。
- 在拒絕了 NFTL 的撤回之後。
- 拒絕後簽發不附證書。
- 根據 IRC 6343(d) 規定,納稅人退回徵稅財產的請求被駁回後。
- 第三方財產所有人根據 IRC 6343(b) 要求返還錯誤徵收的財產的請求被拒絕後。
- 第三方對財產的主張,包括另一個自我和代理人留置權。
- 您可以向 員工經理 經理通常會與您召開會議。
NTA博客
4/1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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