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要求您撤回 CDP 聽證會或同等聽證會請求,因為您已與國稅局就 CDP 聽證會或同等聽證會請求中列出的納稅期達成決議或協議,或者您確信不再需要聽證會與國稅局局獨立上訴辦公室合作。提交此表格即表示您撤回您的聽證會請求 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 徵收, 或兩者。
撤回您的 CDP 請求後,上訴將不會驗證原始上訴請求中列出的期限內是否滿足所有法律和行政要求。您也將放棄向美國稅務法庭提起訴訟的權利。當 CDP 請求被撤回時, 徵收 行動不再暫停,收集法規到期日 (CSED) 也不再暫停。
撤回您的 CDP 聽證會或同等聽證會請求,即表示您放棄參加 CDP 聽證會或同等聽證會的權利,上訴部門不會就您的聽證會請求做出決定,也不會發出決定或決定函。
透過撤回您的 CDP 聽證會或同等聽證會,您並不放棄您有權享有的任何其他上訴權利,例如根據 IRS 提出上訴 出版物1660 催收上訴權。 (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