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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3 年 2024 月 XNUMX 日

財政部 2025 財年綠皮書提議從根本上取消處罰的書面監管批准

該提案如果獲得通過,將通過從根本上消除國會頒布的處罰的書面監督批准來廢除納稅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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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A 部落格:標誌

11年2024月2025日,美國財政部發布了XNUMX財年(FY) 綠皮書 收入提案,其中包括一項基本上消除幾乎所有剩餘要求以獲得處罰書面監管批准的提案。財政部建議國會基本上取消處罰批准條款,以防止國稅局未來犯下錯誤,而不是專注於培訓國稅局員工和執行國會頒布的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法律,而不管對納稅人的影響如何。最值得注意的是,該提案取消了根據 IRC § 6662 少繳稅款、IRC § 6662A 低報交易和 IRC § 6663 欺詐處罰處罰的書面批准要求。雖然這些處罰規定可能只是 IRS 施加的處罰的一小部分,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 IRC § 98(b),約 6751% 的處罰已免除此類監管批准要求。該提案將取消幾乎所有剩餘 XNUMX% 的處罰要求。我寧願看到該法律正確適用於保護納稅人的權利,而不是僅僅因為國稅局在其僱員不遵守法律時需要承認處罰而被廢除。 IRS 應遵守《國內稅收法》並將其一致適用於所有納稅人和 IRS。

根據該提案的條款,只有非常有限的處罰仍需遵守該要求,並且對於這些有限的處罰,該提案以兩個重要方式顯著放寬了規則。首先,該提案採用了對國稅局最有利的時機,監管者可以提供書面批准。根據該提案,在國稅局發布法定缺陷通知書之前,監管者可以批准處罰,如果納稅人向法院提出請願,國稅局可以在法庭程序中提高處罰,前提是在此之前獲得了監管部門的批准。 。對於在評估之前無需經過稅務法院審查的任何處罰,該提案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在評估之前隨時批准。因此,該提案建立了盡可能廣泛的窗口,並允許在盡可能晚的時間獲得批准,這讓我不禁要問這如何保護納稅人。其次,該提案擴大了可以批准處罰的監管者的定義。具體來說,為了明確起見,該提案允許 任何主管 批准,而不是直接主管或更高級別官員的批准。因此,綠皮書提案幾乎消除了為保護納稅人而製定的書面監管批准要求。雖然它為問題提供了相對確定性,但它嚴重削弱了 IRC § 6751 提供的納稅人保護。

背景

IRC § 6751(b)(1) 規定,「除非此類評估的初步決定得到做出該決定的個人的直接主管或做出該決定的更高級別官員親自批准(書面),否則不得評估本標題下的處罰。 「此類評估的初步確定」的措詞不明確。 「決定」是根據國稅局對納稅人責任的調查和處罰法規的適用而做出的。 「評估」僅是在國稅局帳簿上記錄一項決定。因此,不可能「確定」「評估」。因此,該法規對於必須在何時進行監督批准的問題含糊其辭。這種法律上的模糊性導致法院之間產生了相互矛盾的判決,這使得納稅人不確定國稅局應該如何對待他們,並導致不必要的訴訟,這對每個人都不利。

IRC § 6751(b)(2) 規定了監管批准要求的兩類例外情況:(i) 未提交納稅申報表或未繳納應繳稅款的附加稅(IRC § 6651)、附加稅未能繳納足夠的估計稅款(IRC §§ 6654 和6655),以及因多報或不允許某些供款扣除額而受到的處罰(IRC § 6662(b)(9) 和(10))以及(ii) 任何其他處罰即「透過電子方式自動計算」。一般來說,如果處罰是由國稅局電腦程式在沒有人工參與的情況下提出的,則處罰被認為是透過電子方式自動計算的。 參見,例如 沃爾奎斯特訴 Comm'r,152 TC 61 (2019).

2020 年 XNUMX 月,美國國稅局 (IRS) 發布 臨時指導 指示員工在發送書面通信之前獲得監管批准,該書面通信為納稅人提供簽署協議或同意評估或處罰建議的機會。然而,臨時指南規定,如果僱員不向納稅人提供簽署協議或同意評估或處罰建議的機會,則在獲得批准之前,僱員可以與納稅人分享反映擬議調整的書面溝通。

2023 年,為了明確監管批准的時間表,財政部發布了 IRC § 6751 下的擬議法規。擬議的法規包括與 2025 財年綠皮書提案一致的關於獲得監管批准所需時間的措辭。許多利害關係人提交了 註釋 擬議的法規,引發了人們對財政部試圖提供清晰度的擔憂。

2024 年紫皮書立法建議

在我的 2024 年紫皮書中,我包括了 立法建議 強化監管審批要求。我建議國會修改 IRC § 6751(b)(1) 以澄清需要監管批准 之前 擬議的處罰以書面通知納稅人。在這一過程中儘早要求監管部門批准將確保其有意義,而不是在納稅人對擬議處罰提出質疑的案件中充當討價還價的籌碼或事後橡皮圖章。

2024 年紫皮書還包括 立法建議 修訂 IRC § 6751(b)(2)(B),以澄清「透過電子方式自動計算的其他處罰」的例外不適用於 IRC § 6662(b)(1) 對「疏忽或忽視規則或規定。 」要確定納稅人是否做出了合理的遵守法律的嘗試,需要分析納稅人的心態、納稅人為遵守法律而採取的行動以及納稅人採取這些行動的動機。計算機無法執行此分析。邏輯不允許這樣的解釋。

哪些處罰須遵守書面監管核准要求?

根據表 26 IRS 2022 數據手冊,美國國稅局 (IRS) 對 33.5 財年所得稅負債相關的個人、遺產和信託徵收了 2022 萬美元的罰款。 6751)。具體來說,該規定不包括以下稅金和罰款的附加內容:

  • IRC § 6651,未提交報稅表或納稅;
  • IRC § 6654,個人未繳預估稅;
  • IRC § 6655,公司未繳納預估稅款;
  • IRC § 6662(b)(9) 或 (10),對與合格的保護捐款相關的少付款或與上述慈善捐款相關的不允許的準確性相關的處罰;和
  • 透過電子方式自動計算的任何其他處罰。

例外處罰約佔 98 財政年度對個人、遺產和信託處罰總數的 2022%,其中包括以下處罰:未繳稅(16.2 萬)、未繳納預估稅(12.2 萬)、未繳稅歸檔(3.4 萬)和空頭支票(1.1 萬)。如果大約 98% 的處罰已經免除了監管批准要求,那麼剩下的 26% 中包括哪些處罰?根據 2022 年資料手冊的表 XNUMX,剩下的 XNUMX% 包括以下內容:

  • 與準確度相關的罰款:647,348(主要包括 IRC §§ 6662 和 6662A 規定的罰款,但也包括 IRC §§ 6653 規定的少繳印花稅);
  • 詐欺罰款:1,162;和
  • 其他處罰:44,289(包括與聯邦稅押金、未提供納稅識別號碼以及未能報告小費收入相關的處罰)。

在受書面監管批准要求約束的剩餘 6662% 的處罰中,財政部綠皮書提案將取消根據 IRC § 6662 對少付款、IRC § 6663A 對應報告交易的少報和 IRC § 0.13 對欺詐的處罰的要求。這似乎只剩下「其他」類別,該類別約佔針對個人、遺產和信託的處罰的 6751%。根據這項分析,財政部綠皮書提案似乎取消了對其適用的幾乎所有剩餘處罰的書面監管批准要求。如果這些「其他處罰」是受 IRC § 1(b)(XNUMX) 影響的唯一剩餘處罰,則當前的法定保護實際上將消失。

綠皮書提案削弱了納稅人的保護

正如我在我的 紫皮書立法建議、書面監管批准是對納稅人的重要保護。財政部綠皮書提案將剝奪 IRC § 6751(b) 中 3306 年國稅局重組和改革法案第 1998 條所添加的重要法定保障措施。 S. 代表。 105-174號,規定,“委員會認為,處罰只能在適當的情況下實施,而不是作為討價還價的籌碼。”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報告規定,該法規“需要國稅局管理層的具體批准才能評估所有非計算機生成的處罰,除非例外。”

TAS 鼓勵國稅局和國會澄清何時應進行監管批准。然而,我們關於如何劃定界線的建議與財政部的做法不同。綠皮書和擬議的法規成功地提供了清晰度,但它們這樣做的方式損害了納稅人,而不是保護他們的權利。財政部提出的方法是有問題的,因為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向納稅人提高潛在處罰的能力可能會導致不當的處罰。正如立法歷史所指出的那樣,國會擔心國稅局審查員威脅要在沒有正當理由和審查員無意實施處罰的情況下實施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審查員會提出處罰建議,作為討價還價的籌碼,作為案件解決過程的一部分進行談判。一旦巨額處罰作為擬議的調整首次擺在桌面上,一些納稅人,尤其是無代表的納稅人,可能會感到解決案件的壓力。美國國稅局對此的回應是,以這種方式使用處罰是未經授權的,並且強烈反對。然而,綠皮書和擬議法規中延續的結構無助於保護納稅人免受潛在的濫用。在此過程的早期獲得書面監管批准有助於確保適當使用處罰措施。

國稅局對主管書面批准的回溯日期問題

最近,國稅局員工未經必要的監管批准就擅自行動的事例被曝光。其中一個案例尤其受到媒體的廣泛報導。在 LakePoint Land II, LLC 訴專員,稅務法院部分批准了納稅人根據 IRC § 6673(a)(2)(B) 對 IRS 實施制裁的動議,並認為“[IRS]律師的客觀行動[上升]到了惡意”,因為沒有將日期倒簽的文件通知法院,也沒有及時糾正錯誤。該文件涉及根據 IRC § 6751(b) 要求及時獲得書面監管批准的處罰。據我們了解,美國國稅局 (IRS) 已承認在其認為國稅局 (IRS) 未滿足 IRC § 6751(b) 要求的其他案件中進行處罰。

對國稅局未能遵守重要的納稅人保護措施的適當反應不應是取消這些保護措施。相反,美國國稅局應該採取適當措施,承擔起自己的錯誤,糾正錯誤,並培訓員工遵守法律。這些步驟應包括提供有關獲得、驗證和使用書面監管批准的適當程序的強制性培訓,繼續審查國稅局和首席法律顧問處理處罰批准文件的程序,審查未決案件並撤回任何缺乏適當和及時的擬議處罰監督批准,公開此類審查過程的結果,並以其他方式解決發現的任何問題。

結論

財政部綠皮書提案試圖澄清含糊不清的程序要求。然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它將基本上消除對其適用的幾乎所有剩餘處罰的書面監管批准要求。它還將允許美國國稅局在幾乎任何時間執行剩餘的處罰,並允許任何監管者簽署。儘管沒有明確說明,財政部的提案旨在實際上消除這項要求。雖然我同意該法規應就監管批准的時間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國會應繼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而不是在提供如此明確的規定時破壞該條款。

處罰的監督審查是一項重要的納稅人保護措施,我繼續主張在以書面形式向納稅人傳達適用的​​處罰之前進行監督審查。我還認為,所有過失處罰都應該受到監督審查。我建議國會拒絕實質上消除監管批准要求的提案,並敦促國稅局重新審查其政策,以符合國會頒布該要求的意圖,並保護納稅人免受實際或感知的濫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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