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年2025月XNUMX日,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麥克·克拉波參議員和委員會資深成員羅恩·懷登參議員聯合發布了 納稅人援助和服務(“TAS”)法案。該立法草案代表朝著加強美國稅收管理邁出了重要一步。草案的 68 條規定中,約有 40 條符合 TAS 在我們最近的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 立法建議紫皮書.
在 以前的博客,我強調了這項立法如何能顯著增強納稅人的權利。繼續討論,本部落格重點關注退稅員監督,這是確保納稅人保護的關鍵問題。我認為,TAS 法案的規定在保護納稅人和盡量減少稅務準備人員的不當負擔之間取得了合理的平衡。
每年,數百萬納稅人僱用付費的報稅表編制人員,以確保他們的報稅表準確無誤,並且他們能夠依法申請到他們有權獲得的稅收優惠。然而,退稅準備行業長期存在一個挑戰——付費退稅準備人員通常不需要滿足任何教育或道德要求。缺乏問責制導致一些報表編制者容易犯錯,甚至進行詐欺行為。納稅人往往得不到良好的服務,公共財政也遭受損失。 2023 年,超過 60% 所有為僱用而準備的報稅表都是由沒有專業資格的個人準備的(即 會計師、律師或註冊代理人以外的個人)。
雖然許多無資格的報稅員都是有能力且有道德的,但由於缺乏聯邦監督,不道德或不合格的報稅員可能會犯下代價高昂的錯誤,甚至進行欺詐而只產生輕微的後果。對於納稅人來說,這種做法的後果可能很嚴重,包括無人認領的稅務優惠、因錯誤或欺詐性申報而導致的審計和處罰。在稅務管理中,對報稅員的監督是優先需求。
研究揭示了無資格的稅務準備人員所犯的錯誤模式令人不安。這些研究,包括美國政府問責局(GAO)和財政部稅務管理監察長辦公室(TIGTA)進行的「購物訪問」審計,顯示無資格的報稅員所準備的報稅表經常出現不準確之處。美國政府問責署和 TIGTA 審計人員發現,無資格的報稅員經常冒充納稅人提供不準確的納稅申報表 — — 有些是錯誤提供的,有些則是他們明知納稅人沒有資格享受稅收優惠而謊報稅表。這些發現強調了對納稅申報行業進行更有效監督的迫切需求。
一個鮮明的例子就是國會為支持數百萬低收入家庭而設計的勞動所得稅抵免(EITC)。多年來,高額的不當索賠率一直困擾著它。
編制者類型 | 已認證 | 未經認證 |
---|---|---|
申請所得稅抵免 (EITC) 的退貨 | 3,307,125 | 12,500,722 |
所得稅抵免 (EITC) 返還百分比 | 21% | 79% |
所得稅申報表審計 | 5,912 | 63,215 |
所得稅申報表審計百分比 | 9% | 91% |
所得稅申報表的審計調整 | 3,434 | 50,592 |
所得稅審計調整百分比 | 6% | 94% |
在 2023 財政年度 (FY),估計有 33.5% 的 EITC 支付(總額達 21.9 億美元)是不當的。在由付費報稅員準備的申請所得稅抵免 (EITC) 的報稅表中, 96% EITC 審計調整總金額的 10%歸因於非認證編制者所編製的申報表。
同樣,濫用與疫情相關的稅收抵免,例如某些自僱人士的病假和家庭假稅收抵免 形式7202,不成比例地涉及無資格的報稅員。截至 29 年 2024 月 XNUMX 日,由無資格的報稅員負責 83% 聲稱獲得此項信貸的回報以及驚人的 98% 國稅局審計後所有不批准的索賠。許多納稅人沒有意識到他們的納稅申報人員錯誤地申報了這些抵免,從而面臨過度的欺詐處罰和追討要求。
2022 財政年度估計不當付款和費率 | 預估不當付款率 | 總付款 | 估計不當付款 |
---|---|---|---|
所得稅抵免額(EITC) | 32% | 的美元57.5億元 | 的美元18.2億元 |
額外兒童稅收抵免 (ACTC) | 16% | 的美元32.8億元 | 的美元5.2億元 |
美國機會稅收抵免 (AOTC) | 36% | 的美元5.6億元 | 的美元2.0億元 |
淨保費稅收抵免(淨 PTC) | 27% | 的美元2.1億元 | 的美元0.6億元 |
儘管有些過時,但上述的 GAO 購物訪問進一步說明了無資格的報稅員所犯錯誤的嚴重程度。 2006年, 美國政府問責署審計長冒充納稅人 對大都會地區的幾家全國性納稅申報準備連鎖機構進行了 19 次訪問。他們利用兩個精心設計的事實模式來尋求準備報稅表的協助。
在 17 份退稅單中,有 19 份的退稅員計算了錯誤的退款金額,相差數千美元。在五起案件中,準備好的退稅單反映了近 2,000 美元的不必要的超額退款。在兩起案件中,準備好的申報表會導致納稅人多付 1,500 多美元(例如, 不申請納稅人有資格享受的所有扣除額或其他稅收優惠)。
在申請所得稅抵免 (EITC) 的十起案件中,有五起是稅務申報人沒有詢問審計員的孩子住在哪裡,或者忽略了審計員的回答,而編制了申報不合格孩子情況的納稅申報表。在 19 起案件中,有 XNUMX 起未申報營業收入。美國政府問責署進行了一項 2014 年的類似研究,並產生了類似的結果。調查再次發現,在 17 份已準備好的報稅表中,有 19 份的報稅表編制者計算了錯誤的稅務義務。
這些例子表明,很大一部分錯誤源於稅務申報者缺乏確保準確報稅所需的培訓或道德責任。
受這些錯誤影響最大的納稅人往往是最無力承擔後果的人:由於報稅員的無能或不道德的不當行為,低收入個人面臨審計、罰款和退稅凍結。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已經提出了各種提案來為報稅表準備行業製定最低標準,包括要求未經認證的報稅員通過報稅表準備的基本能力測試並參加年度繼續教育課程。
雖然監督的必要性顯而易見,但一些稅務人員——尤其是小企業主——對新法規可能帶來的負擔表示擔憂。批評人士認為,能力測試和繼續教育要求可能會削弱他們的營運能力,迫使小型報稅員停業,並減少納稅人獲得負擔得起的報稅準備服務的機會。其他人則認為,現有的報稅人稅務識別號碼 (PTIN) 要求和處罰已經為防止欺詐性納稅申報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關於能力測試,他們認為有些人不擅長應試,而通過測試的要求可能會將多年來一直準確準備納稅申報表的有能力的申報者排除在外。至於繼續教育,批評者聲稱,高小時數要求會使稅務申報者沒有時間開展業務和賺取收入。他們表示,國稅局已經有權建議起訴違法個人。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局長期以來一直主張加強對報稅員的監督。這項權力最終必須來自國會,因為法院已經裁定「納稅準備」不被視為「稅務代理」(看到 愛訴國稅局,742 F.3d 1013(DC Cir. 2014))。這一區別很重要,因為對納稅人代理的監督是根據美國法典第 330 篇第 31 條及其附帶法規(稱為第 230 號通函)進行的。這些法律為個人在國稅局面前代表納稅人制定了標準。
然而,目前對於報稅員還沒有類似的標準。為了收取報稅費用,個人只需獲得 PTIN——這個過程不需要繼續教育,沒有道德標準,而且很少受到 IRS 監督。如果支付了續費,他們就可以保留自己的 PTIN。這種區別使得美國國稅局很難對報稅員實施與在國稅局面前代表納稅人的專業人士相同的監督。
多年來,TAS 一直敦促國會建立 最低標準 對於報稅員的要求與對律師、註冊會計師以及在國稅局前代表納稅人的註冊代理人的要求類似。這些建議也強調迫切需要 更嚴格的報稅員處罰 以及國稅局的權力 暫停或撤銷 因違反最低標準而導致報稅員的 PTIN。
雖然TAS法案討論稿並未完全採納TAS先前的建議,但它朝著實現類似目標邁出了重要一步。例如,TAS 曾多次建議國會修改 31 USC§330 授權財政部長為聯邦報稅員制定有償最低標準。這將克服反對意見 愛 並明確授予國稅局對納稅申報人員的監督權,納稅申報人員應透過繼續教育和要求的道德行為標準來提高能力。 TAS 也建議國會賦予 IRS 權力 撤銷 PTIN 對於違反這些標準的行為,許多人驚訝地發現該機構目前並沒有這樣的權力。
《稅收優惠法案》並未對《美國法典》第 31 章第 330 條進行修訂,但透過修訂《國內稅收法典》第 6109 條(看到 根據 TAS 法案第 504 條,所有 PTIN 持有者必須滿足最低標準才能保留其 PTIN 註冊。具體而言,第 504 條規定 PTIN 持有者必須:
《稅收徵管法》第 504 條也賦予美國國稅局權力,當報稅員未能滿足這些標準時,可撤銷或暫停 PTIN,並對每次違規行為處以 1,000 美元的罰款。對於故意詐欺、虛假陳述或故意威脅的案件,罰款最高可達每次違法所得(或將要所得)的 100%。這種方法提供了一種執行機制,確保報稅員遵守最低標準,而無需直接修改 31 USC § 330,同時也為納稅人提供保護,免受有害行為的侵害。
在我們之前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中,我們強調“幽靈準備者「是納稅人面臨的最嚴重問題。虛假報稅員是指那些準備報稅表但未簽字或未使用有效 PTIN 的個人。虛假報稅員逃避現有的 IRS 處罰,並經常從事欺詐活動,準備錯誤的報稅表而不在報稅表底部寫上自己的名字,並將納稅人置於危險之中。
《TAS法案》討論稿第502節專門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
本節翻譯了我們的擔憂 已籌集金額 過去幾年來,我們已將國稅局的政策轉化為具體的立法行動,確保國稅局擁有必要的工具來追究幽靈報稅人和其他濫用 PTIN 要求的人的責任,以減少納稅人遭受欺詐的風險。討論稿的第 502 和 504 節共同確立了有效 PTIN 的要求、為 PTIN 持有者設立了最低標準、對違反 PTIN 規則的行為施加了有意義的懲罰,並授權 IRS 可以因違反這些規則而暫停或撤銷 PTIN。
TAS 討論稿與我們先前的建議一致的另一個領域是解決詐欺性變更和退款挪用問題。我們呼籲對以下人員加強處罰: 欺詐性地更改退貨 納稅人簽名後即可。不道德的報稅員有時會更改退款金額,將資金轉移到自己的帳戶,或操縱退款細節以謀取利益。但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國稅局很難提出處罰,因為納稅人簽署後修改的報稅表在法律上不再是「申報表」。
討論稿第 501 節實施了我們的建議,透過修改《國內稅收法》第 6696(e) 條,擴大了罰款目的的「退還」的定義,將修改也納入其中。這確保了欺詐性更改行為會受到懲罰,並且參與簽名後更改的準備者將面臨巨額經濟處罰。具體來說:
《稅務申報表法案》採納了我們先前的建議,確保從事欺詐性更改的報稅員不能繼續不受制約地行事。
欺詐性報稅員最惡劣的濫用行為之一包括 挪用納稅人退稅,要么將資金轉移到自己的帳戶,要么通過誇大退款金額來收取更高的費用。現行法律不允許報稅員背書納稅人的退稅支票,但美國國稅局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已確定,更改納稅申報表上的直接存款資訊等行為並不等同於背書或以其他方式協商納稅人的退稅支票。為此,TAS 一再建議國會修改法律,將不被視為支票的電子退款納入其中,並加強對挪用公款的處罰力度,使其形成有效的威懾。
《TAS 法案》第 503 條透過以下方式落實該建議:
總而言之,TAS 法案的第 501 和 503 條將全面落實我們先前向國會提出的建議,重新定義罰款目的的「退回」的構成,擴大民事處罰範圍以涵蓋涉及電子退款的盜竊行為,並使罰款金額與報稅人欺詐的規模和嚴重程度相一致。這些規定將為美國國稅局提供所需的工具,以保護納稅人免受掠奪性報稅人的侵害。
然而,仍有一個問題:新的《國內稅收法》第 6695(f) 條是否適用於挪用納稅人以退款支票或電子轉帳形式發行的借記卡的行為?這種情況偶爾會發生,特別是對於缺乏傳統銀行服務的納稅人。
我建議國會明確解決這個問題,因為現有的解釋並不總是將借記卡視為《國內稅收法》第 6695(f) 條所稱的電子資金轉賬,就像以前電子資金轉賬不被視為退款支票一樣。
2002 年,全國納稅人權益保護局首次提議為報稅表編制者制定最低標準。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在時任主席格拉斯利的領導下兩次批准了該提案,參議院全體會議批准了一次,但兩項法案均遭否決。 2009年至2011年左右,美國國稅局試圖實施最低標準,並與利益相關者密切合作,使提案盡可能可行,但最終法院裁定其無效。
此後,歐巴馬政府、川普第一屆政府和拜登政府都要求國會通過立法,賦予財政部製定和執行最低報稅員標準的合法權力,但國會尚未採取行動。雖然我希望看到稍微更嚴格的最低標準,但現實情況是,小企業報稅員有合理的擔憂,我確信取得進展的唯一方法是接受一個負擔較少的計劃。我認為,TAS法案的討論稿就是這麼做的。
我認為,TAS 法案並沒有讓完美成為優秀的敵人,而是達到了合理的平衡。
報稅員在美國稅收制度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其對有效監督的需求顯而易見。對於報稅員監督的爭論並不是為了針對勤奮、誠實的專業人士。其目的在於防止詐欺並確保納稅人獲得應得的合法、準確且合乎道德的服務。 《稅務申報法案》的條款代表了一種平衡的方法,既保留了專業自主權,又保護了弱勢納稅人免受掠奪性報稅員的侵害,同時又不會給報稅員帶來過重的負擔。討論條款草案是一個明顯的進步,它提供了一個可以隨著時間推移而不斷發展的監督框架,以更好地應對新出現的挑戰。
為了確保稅收制度的正常運轉,納稅人必須能夠信任報稅員,而不是賭他們是否誠實且知識淵博。有了適當的保障措施,國會就可以確保納稅人受到保護,並確保有道德的報稅員有工具繼續提供服務,從而確保報稅表準備的責任感和可及性,並建立一個適合每個人的稅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