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國家納稅人代言人,我的部分工作是讓國稅局負責以公平、透明和有效率的方式運作,同時維護納稅人的權利。我的 向國會提交的 2023 年度報告 其中包括改善國稅局運作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幾項建議。值得讚揚的是,IRS 全部或部分接受了 63 項建議中的 78 項。不幸的是,美國國稅局拒絕了我們的一些建議,因此我們繼續倡導變革。
今年,我決定強調 IRS 對 TAS 在 78 年年度報告中向國會提出的 2023 項行政建議的回應中我所說的好、壞和令人擔憂的方面,以引起公眾對這 78 項建議的關注和 相關國稅局回應.
該部落格批評了國稅局對兩項常識性建議的回應: 一項與拒絕後以電子方式處理紙本申報表有關 另一項涉及上訴與納稅人共享所有上訴案件備忘錄 (ACM) 的要求。國稅局的兩項回應都未能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塔斯馬尼亞州繼續主張重新考慮。
在我的 2023 年報告中,我 建議 美國國稅局以電子方式處理有效的報稅表,否則納稅人在國稅局拒絕電子提交的報稅表後需要紙本提交。我建議國稅局不要直接拒絕電子申報表,而是將這些有效但可能不完美的電子申報表轉入處理流程以尋求解決方案。我提出這項建議是因為它可以減少國稅局紙本申報表的大量積壓,減輕納稅人因積壓而造成的負擔,並遵循 比爾德訴專員, 82 TC 766 (1984), 親,793 F.2d 139(6th Cir. 1986)(每庫里姆)。
儘管美國國稅局同意需要不斷審查和評估解決方案,以幫助納稅人提交有效的電子申報表並減少處理延遲,但它拒絕接受這項建議。在此過程中,美國國稅局強調了與 安全峰會是一種公私合作夥伴關係,旨在透過拒絕詐欺或重複申報來保護納稅人和稅務系統免受身分盜用。
美國國稅局因欺詐而拒絕這一建議是誤導性的,因為它沒有承認該機構為納稅人提供的其他實用解決方案,以打擊欺詐性納稅申報,這些解決方案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此外,美國國稅局拒絕有效電子申報表的做法可能缺乏可辯護的法律依據,因此未能充分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美國國稅局以詐欺和重複申報為由,要求納稅人以紙本方式提交不完善的電子申報申報表,這是合理的。然而,美國國稅局沒有引用任何資訊表明拒絕有效的電子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是打擊欺詐的更好方法,例如,接受納稅申報表,將其標記為潛在欺詐,然後向納稅人郵寄一封信函,說明他們必須採取後續行動來解決問題並驗證退貨。可以說,後一種方法可以達到相同的結果,同時減輕納稅人和國稅局的負擔,因為該機構不會在當前的紙質積壓中添加另一份紙質申報表。
雖然我同意政府應盡一切努力防止欺詐性納稅申報表,但美國國稅局專注於打擊損害納稅人權利的欺詐行為,並且既定判例法忽視了因紙質納稅申報表積壓而導致的更廣泛的延誤問題。即使後續處理可能有錯誤,接受有效的電子申報表也將顯著減少紙本積壓。
In 比爾德訴專員,法院概述了可合法處理的報稅表的四部分測試。在這方面,美國國稅局拒絕接受符合規定的電子提交的報稅表 鬍子 可處理報稅表的標準缺乏法律基礎。在下面 鬍子,有錯誤的報稅表仍然可以處理。由於提交納稅申報表也是確定處罰適用以及評估和退稅法規啟動的重要觸發因素,因此這是一個重要的納稅人權利問題。強迫納稅人以紙本方式提交可能有錯誤的報稅表既低效又不公平。
我在 2023 年報告中概述的建議為長期存在的問題提供了實用的解決方案。透過將這些已識別的電子申報表引導至處理流程而不是公然拒絕它們,國稅局可以更有效地解決問題,並在不損害安全的情況下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我也 建議 修訂《國內稅收手冊》(IRM),要求 IRS 獨立上訴辦公室與納稅人共享所有 ACM,並製定政策和強制性程序來有效追蹤這些工作。 ACM 是上訴官準備的報告,用於解釋和支持案件處理的依據。 每個上訴案件都需要 ACM。我建議上訴部門與各自的納稅人共享所有 ACM,旨在提高國稅局的透明度並建立對上訴流程獨立性的信任。
上訴委員會拒絕實施這項建議,認為納稅人及其代表應該已經了解上訴會議的案例解決方案,因此無需共享 ACM。上訴還提到了在向納稅人發布 ACM 之前與地區法律顧問和當地披露官員進行協調的程序負擔。在我的 向國會提交的 2022 年度報告,我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上訴被駁回, 認為 ACM 的目的是教育 IRS 合規性,不與納稅人分享上訴的理由。但獨立上訴辦公室的使命是教育國稅局合規嗎?
由於多種原因,上訴的答覆並不令人滿意。它進一步消除了上訴透明和獨立的看法,違背了最佳實踐,並忽略了有關 ACM 的現有 IRM 要求。
向納稅人提供 ACM 將大大提高透明度並建立對上訴流程獨立性的信任。納稅人擁有充分了解影響其案件的上訴決定的基本權利。此外,我現在和去年一樣認為,作為一個獨立辦公室,上訴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為納稅人服務,而不是為國稅局合規服務。這種混亂只是許多從業者和納稅人認為上訴具有合規文化的另一個原因,這種文化可能在名義上獨立於國稅局,但在行動上卻並非如此。或者,上訴部門可以使用 ACM 作為內部表格來記錄和支援案件的基礎和解決方案,但不與合規部門共用。它目前的地位讓人不禁要問,上訴部門是否真正獨立,還是只是國稅局內協助合規職能的另一個部門。
與醫療行業在患者諮詢後提供詳細的書面資訊一樣,除了上訴會議之外,國稅局上訴流程還應包括為納稅人提供的書面文件。這將確保納稅人保留當年會議期間討論的信息,並在適當時作為未來納稅申報表立場的基礎,因為並非所有納稅人都通過聽覺消化信息。
此外,ACM 將幫助納稅人根據潛在的訴訟風險來了解其案件的優點和缺點。這種分析可能會減少納稅人的訴訟,因為納稅人將更好地了解其問題的實質,從而提高未來的合規性。
但上訴機構的論點中最大的漏洞是,目前的 IRM 已經要求上訴機構根據非正式請求向納稅人發布 ACM。具體來說,IRM 8.1.1.6.4(2), 上訴提供記錄的請求,指出“納稅人也可以非正式地或根據《資訊自由法》(FOIA) 要求提供上訴案件備忘錄。”本節明確允許納稅人提出非正式的 ACM 副本請求,而無需提出正式的 FOIA 請求。 IRM 的語言明確地允許非正式請求,從而為納稅人訪問其 ACM 提供了一種直接的機制,而無需為納稅人和 IRS 帶來 FOIA 所涉及的官僚障礙。
此外,IRM 並未讓此操作對於上訴來說是可選的。相反,IRM 提供了關於納稅人提出非正式請求時上訴應如何進行的具體說明。它指示上訴部門與地區法律顧問和當地披露官員進行協調,確保上訴部門正確處理請求。 IRM 概述了上訴應遵循的程序步驟來回應非正式的 ACM 請求,這反映了上訴應尊重此類請求而不是隨意駁回的意圖。
然而,與這些明確的指示相反,從業者向 TAS 報告說,當他們根據 IRM 8.1.1.6.4(2) 對其客戶的 ACM 提出非正式請求時,典型的回應是上訴不共享 ACM。這種回應藐視了 IRM 中的明確指示,但也破壞了上訴應維護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IRM 沒有指出一攬子拒絕是對非正式 ACM 請求的可接受的回應。事實上,此類拒絕顯示上訴職能範圍內存在更廣泛的不遵守問題。如果上訴部門拒絕遵守根據 IRM 8.1.1.6.4(2) 提出的非正式 ACM 請求,則既違反了其自己公佈的流程,又無視納稅人充分了解影響其案件的決定的權利。
這就提出了一個簡單的問題:如果 IRM 已經允許提供 ACM 副本,為什麼上訴部門繼續駁回我們修改 IRM 為所有納稅人提供 ACM 副本的建議?目前的 IRM 條款已經支持向納稅人提供 ACM 的做法,反映出對透明度和知情決策重要性的認可。目前的 IRM 要求納稅人在收到 ACM 副本之前必須提出非正式請求,這造成了不合理的負擔。因此,上訴應立即實施 IRM 修訂,以進一步製度化 ACM 透明度並保護納稅人權利。
本部落格重點介紹了 IRS 拒絕了 TAS 改善納稅人服務建議的兩項建議。美國國稅局應重新考慮其立場,並採納以電子方式處理有效申報表的建議,否則要求納稅人在拒絕時以紙本方式提交申報表。這項變更將提高效率,減少積壓,並確保納稅人及時收到退款並解決稅務問題,從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此外,上訴部門應修改 IRM,強制與所有納稅人分享 ACM,確保透明度、遵守最佳實務並遵守現有的機構程序。這項變更將增強納稅人對上訴程序獨立性的信任,並維護納稅人的利益 知情權.
拒絕實施這兩項建議反映出人們不願意接受將顯著造福納稅人的常識性變革。我敦促美國國稅局重新考慮並努力建立一個更有效、透明和公正的稅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