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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31 年 2024 月 XNUMX 日

如果國稅局不遵循自己的程序,納稅人可能會損失數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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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A 部落格:標誌

國會設立了某些可退還的信貸,以幫助納稅人支付特定費用。為了防止對這些抵免的不當主張,國會授權國稅局在確定納稅人因魯莽或故意無視規則和法規而申請某些可退還抵免的情況下,禁止納稅人在兩年內主張某些可退還的抵免。

在納稅人倡導服務 (TAS) 對這些禁令的研究中,我們發現參與研究的納稅人平均每年在禁令期間損失約 4,100 美元。對於許多納稅人來說,這是一筆不小的金額,特別是要求所得稅抵免 (EITC) 的低收入納稅人。考慮到這項禁令對納稅人造成的財務影響,尤其令人擔憂的是,研究表明,美國國稅局在實施這項禁令時往往不遵守自己的政策和程序。

TAS 審查了國稅局在 352 財年 (FY) 或 2022 財年前八個月實施兩年禁令的 2023 起案件,發現:

  • 在 76% 的案例中,國稅局未能獲得所需的管理層批准;
  • 在 81% 的案例中,國稅局沒有按照要求向納稅人充分解釋實施禁令的原因;
  • 在 30% 的案例中,美國國稅局 (IRS) 此前並沒有以與實施禁令相同的理由禁止相同的抵免;和
  • 至少 50% 的先前審計是在國稅局實施兩年禁令三年多後進行的。

一些被國稅局實施兩年禁令的納稅人的報稅表是由付費的報稅員填寫的。具體而言,169 起案件中,有 352 名納稅人(48%)使用了付費報稅員。然而,15 名報稅員中只有 169 人擁有專業資格,其中一名是州監管的報稅員,另一名是所得稅援助志工。

閱讀全文 2023 年 TAS 研究 在這個問題上。

這並不是 TAS 第一次對 IRS 實施兩年禁令表示擔憂。 A 2019 年 TAS 研究報告 確定國稅局對該禁令的實施並不總是一致或公平的。

納稅人未能回應國稅局的審計可能會導致兩年禁令自動生效

美國國稅局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實施兩年禁令:

  • 手動,審計員審查案件並做出有關禁令的決定,或
  • 系統地,在滿足某些因素的情況下,美國國稅局會自動實施禁令,無需國稅局審計員的審查。

當美國國稅局系統性地實施禁令時,納稅人未能對審計做出回應將自動導致禁令的適用。在審查的 352 個案例中,有 162 個納稅人(佔 46%)從未對審計作出回應,但美國郵政局僅將 16% 的未回應作為「無法投遞的郵件」退回。對於這些納稅人來說,如果是手動實施禁令,則未能做出回應將被視為國稅局斷言禁令的一個因素;如果國稅局系統地實施禁令,則會導致自動斷言。

令人擔憂的是,考慮到這種疏忽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如果納稅人沒有對審計做出回應,國稅局並不要求審查員嘗試聯繫納稅人。

納稅人對兩年禁令的解釋不充分

無論 IRS 是手動還是系統地實施禁令,納稅人都將收到 886-A 表格、項目說明和法定缺陷通知,IRS 將在其中實施禁令。 TAS 研究發現,法定缺陷通知所附的 886-A 表格往往未能充分解釋 IRS 實施禁令的原因。例如,在樣本中的 352 名納稅人中,有 349 名收到了 886-A 表格。在這 349 個案例中,TAS 審查認為 81% 的情況下對納稅人的解釋不充分。當發出法定缺陷通知時,國稅局僅要求審查員在納稅人對審計做出回應後對禁令作出具體解釋。如果納稅人沒有回應,審計師會提供標準解釋。

如上所述,在審查的案件中,46%的納稅人沒有對審計作出回應;因此,國稅局沒有要求審查員在法定缺陷通知中對兩年禁令提供具體解釋。而且,在 IRS 要求審計員在法定缺陷通知中對禁令提供具體解釋的其餘 54% 案件中,只有 11% 包含了這樣的解釋。

大部分案例未獲得管理審查

美國國稅局手動實施禁令或系統實施禁令之間的一個重要程序差異是實施禁令是否需要管理層批准。如果美國國稅局系統性地實施禁令,則國稅局不需要管理層批准。但如果國稅局手動實施禁令,國稅局需要管理層批准;然而,TAS 的審查發現,審查員很少獲得此類批准。

美國國稅局對 123 起案件中的 352 起系統性地實施了兩年禁令,佔總數的 35%。在其餘 229 個案例中,國稅局政策要求審查員獲得管理層批准,但其中 174 個案例(即 76%)中審查員沒有獲得管理層批准。因此,美國國稅局實施的大多數兩年禁令都沒有接受管理審查,要么是因為國稅局程序不需要此類審查,要么是國稅局沒有遵守自己的指導。

先前的審計並不總是表明是否應該實施兩年禁令的良好指標

美國國稅局在系統或手動實施兩年禁令時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它之前是否已針對相關可退還信用對納稅人進行了審計。美國國稅局考慮進行導致拒絕的事前審計的理由之一是,事前審計應向納稅人提供有關可退還信用額規則的信息,從而避免未來出現任何不當索賠。 TAS 研究中的一項發現表明,導致 EITC、額外兒童稅收抵免和/或美國機會稅收抵免被禁止的先前審核超過 50% 是在禁令實施前三年或更長時間進行的。此外,研究發現,美國國稅局在某些情況下實施了禁令,儘管先前的禁止是出於不同的原因。

具體而言,在 107 起案件中的 352 起(30%)中,美國國稅局此前並未因同樣原因拒絕給予相同的抵免。當先前的拒絕從當前的拒絕之日算起超過三年,或者先前的拒絕是為了完全不同的情況時,國稅局認為先前的拒絕向納稅人提供了有關申請抵免的規則的充分通知,這似乎是不公平的比現在的原因。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的建議

我在向國會提交的 2023 年年度研究報告中提出了這些建議:

  1. 要求對 886-A 表中的所有語言以及解釋兩年禁令原因的法定缺陷通知進行管理層審查和批准。
  2. 僅當先前的審核涉及當前審核中考慮的相同規則時才實施禁令。
  3. 不考慮對可退還信用進行自當前審計之日起超過三年的先前審計。
  4. 如果美國國稅局系統性地實施兩年禁令,則在納稅人未對審計通知作出回應時,應再次嘗試聯繫納稅人,然後再將納稅人未回應視為魯莽或故意無視規則和法規。
  5. 要求國稅局經理定期審查員工的案件並實施兩年禁令,以確保他們遵守所有國稅局程序。

不幸的是,美國國稅局不同意實施任何這些建議。美國國稅局對我們建議的回應以及我們對這些回應的評論可以在 兩年禁令:對勞動所得稅抵免、額外兒童稅收抵免和美國機會稅收抵免的兩年禁令的研究。

簡而言之,國稅局基本上認為其實施兩年禁令的程序是充分的,儘管 TAS 的研究確定了以下幾個領域:

  • 美國國稅局沒有遵循自己的程序,或者
  • 美國國稅局的程序不支持其實施兩年禁令的理由。

結論

當美國國稅局透過對納稅人實施兩年禁令來解決不當信貸問題時,它必須確保遵循自己的政策和程序。如果不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兩年禁令的不公正實施,這可能會給納稅人帶來財務困難。為了確保美國國稅局公平、公正地實施禁令,它應該審查其政策和程序,並制定保障措施以確保審查員遵循這些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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