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篇部落格繼續我對 納稅人援助和服務法案(TAS法案)。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邁克·克拉波參議員和委員會資深成員羅恩·懷登參議員今年早些時候公佈了該草案,該草案將對稅收管理做出許多急需的改進。
今天的重點是第 112 條,該條款將解決災難受害者面臨的兩個反覆出現的問題。眾議院最近通過了這項規定,作為一項名為“ 《與災害相關的延長期限法》。 (為了下文討論的方便,我將該條款稱為《災害相關延長期限法案》第 112 條,但《災害相關延長期限法案》也做出了同樣的修改。)
在聯邦政府宣布災難後,美國國稅局可以發布救濟措施,為納稅人提供額外的時間來滿足各種期限。問題在於,美國國稅局的災難紓困延期政策對稅法各部分的影響並不相同。截止日期和日期會因某些目的而改變,但不會因其他目的而改變。這並不總是壞事,但在某些情況下,它會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困惑,並使他們面臨額外的費用和有效退款的損失。 《災害援助法案》第 112 條旨在解決稅法中的兩個問題,這些問題給災民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災難延期應與法規下的延期同等對待。
許多納稅人選擇在延期的災難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納稅申報表,並將付款推遲到延期的截止日期。不幸的是,雖然國稅局的災難救濟可以讓納稅人有更多時間提交納稅申報表並支付所欠金額,但國稅局的立場是,當國稅局必須評估稅款並首先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時,救濟不會改變。
對於提前申報但等到延期的災難付款日期才付款的納稅人來說,這會造成混亂和沮喪,因為國稅局在到期日之前就開始了收款流程。
一旦提前申報,美國國稅局就會發送「通知和要求」催款信,提醒災區的某些納稅人,他們的付款到期了,如果在指定日期之前沒有付款,就會被處以利息和罰款 之前 救災工作中規定的實際期限。
2023 年,美國國稅局發出了數百萬份此類通知 錯誤地告知納稅人 災區的納稅人必須在延期的截止日期之前繳納稅款。美國國稅局隨後 試圖解釋情況的附加通知,但這也增加了混亂。從那時起,美國國稅局大大澄清了用於此目的的信件包裝,增加了一個說明性的封面,提供了正確的付款截止日期,並指示納稅人忽略通知本身中的截止日期。雖然這是一個重大的改進,但更簡單、更好的結果是在正確的時間發送通知,僅列出正確的到期日,而不是在到期日尚未到來時錯誤地指出因延遲付款而產生的利息和罰款。
《災害援助法案》將修改稅法中的措辭,使國稅局必須首次要求付款的日期與災難受害者的延期付款期限保持一致。這樣,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國稅局就可以發出清晰的通知,而不會產生矛盾的訊息。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我的紫皮書立法建議: 保護聯邦宣布的災區內收到申報和付款救濟的納稅人免受不準確和混亂的催款通知的影響。
當根據稅法規定某些稅款被視為已繳納時,救災延期通常也不會改變。這可能會給納稅人帶來困惑, 需要提交退款索賠.
當納稅人提交納稅申報表時,他們通常有三年的時間(從提交申報表之日起)來申請退稅。然而,根據稅法中相應的「回顧」規則,美國國稅局只能退還自退稅申請之日起三年內支付的金額。全年預付的稅款(即預估稅和從納稅人工資中預扣的稅款)通常被視為在納稅申報截止日期繳納,對於大多數個人納稅人來說,該截止日期默認為 15 月 XNUMX 日。在原始申報表提交之日起三年內提出抵免或退稅申請的納稅人,其抵免或退稅金額將僅限於提出申請前三年內支付的金額,加上提交原始申報表的任何延期期間(“三年回顧期”)。
這些複雜的稅務程序規則的組合造成了問題。
國稅局災難救濟為納稅人提供了額外的時間來提交原始納稅申報表和可能的退稅申請,但不會改變付款日期。因此,納稅人最終可能會提出有效、及時的退稅申請,但這樣做只 後 他們的預付稅款的回顧期已經過期。
在這種情況下,稅法禁止國稅局支付納稅人原本有資格獲得的退款。我認為這是一個損害納稅人的意外後果,也是許多納稅人和專業人士不知道的技術規則。
《稅務評估法案》的條款透過將災難救濟延期的時間納入回顧期來解決程序問題,類似於延期申報的規則。在稅法中將延期視為延長,可以解決問題,消除納稅人的困惑,並允許對及時提交的修改後的申報表進行適當的退款。
有關此問題的進一步討論,請參閱我的紫皮書立法建議 修改允許稅收抵免或退款的回顧期,包括任何推遲或額外或忽略的及時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時間.
1 年 2025 月 XNUMX 日,眾議院一致通過 《與災害相關的延長期限法案》(HR 1491)由眾議員格雷格墨菲 (Greg Murphy) 提出,眾議員吉米帕內塔 (Jimmy Panetta) 和蒂姆摩爾 (Tim Moore) 贊助。該法案對稅法做出了與 TAS 法案第 112 條相同的修訂。
15 年 2025 月 XNUMX 日,參議員 Raphael Warnock 和 Thom Tillis 在參議院提出類似的法案,又稱 《與災害相關的延長期限法》.
國稅局災難救濟為受到災難影響的納稅人提供了寶貴的額外時間,使他們能夠處理好自己的事務並滿足納稅要求。但稅法包含許多變動部分,並非所有部分都與救災延期同步變動。 《災害管理法案》第 112 條和《災害相關延長期限法案》將解決其中兩個問題。
如果這些變更得以實施,許多納稅人可能永遠不會意識到這一點——該條款消除了大多數納稅人首先不會想到的這些意外後果和不必要的複雜情況。然而,災難發生後,讓納稅人的生活變得更加簡單,可以改善他們的生活,讓他們在這個本已緊張的時期少了一件需要擔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