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年2025月XNUMX日, 《納稅人援助與服務法案》(「TAS法案」)討論稿 由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邁克·克拉波參議員和委員會資深成員羅恩·懷登參議員發布。 《稅務會計法案》是一項廣泛而全面的法案,旨在改善稅務管理。在 68 條規定中,約有 40 條體現了我在本屆和過去任期內提出的立法建議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 紫書.
在最近的部落格中,我強調了《稅務會計法案》的許多條款,這些條款一旦頒布,將極大地改善稅務管理,並有助於保護和加強納稅人的權利。本部落格重點介紹了 TAS 法案草案第 903 條,該條款規定個人應在每個日曆季度結束後 15 天內繳納預估稅。目前,這些「季度」付款分別以每三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和四個月的間隔到期,這令人困惑。這項常識性的建議透過以均勻的間隔設定截止日期,將簡化要求並減輕小企業主和自僱人士(包括零工)的負擔。
稅法通常要求納稅人在一年內賺取或收到收入時繳納稅款。對於許多人來說,當他們的雇主從他們的工資中扣除稅款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對於其他個人,包括自僱人士和零工,他們的收入不受雇主扣留工資的影響。這些人必須做出 估計的稅收 在這一年。 IRC§6654 通常要求個人分四期付款,截止日期為 15 月 15 日、15 月 15 日、1040 月 XNUMX 日和 XNUMX 月 XNUMX 日。如果納稅人錯過了預估稅繳納截止日期,則可能面臨未繳納預估稅罰款,即使他們在提交當年的 XNUMX 表格時最終應獲得退款。
未能繳納預估稅款的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避免受到處罰,例如,扣除預扣稅和抵免額後,他們的欠稅少於 1,000 美元,或者他們支付了當年至少 90% 的稅款或上一年納稅申報表上顯示的 100% 的稅款(以較低者為準)。納稅人如果一年內收入不均衡,也可以透過將其收入年度化來降低或避免未繳納預估稅罰款。
預估稅款通常被稱為“季度付款”,但這可能會造成混淆。雖然納稅人通常必須在一年內繳納四次稅款,但每次繳稅的截止日期甚至不會與財政季度末的三個月間隔相同。相反,第一筆和第四筆預計付款應於每月 15 日支付 後 本季末,第二季和第三季的付款截止日期為每月 15 日 之前 本季結束。
這些截止日期並不直觀,並會造成合規負擔。小型企業和自僱人士更有可能按照常規的三個月季度來記賬,而不是按照《國內稅收法》第 6654 條規定的看似隨機的期間來記賬。這些不均勻的間隔使許多納稅人更難計算淨收入並進行適當的儲蓄以支付預估稅款,因此可能會降低合規性。由於納稅人很難記住納稅截止日期,因此這也造成了混亂。
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很簡單。正如我在 2025紫皮書, 國會應將截止日期標準化,使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第 15 天:15 月 15 日、15 月 15 日、XNUMX 月 XNUMX 日和 XNUMX 月 XNUMX 日。我很高興地強調,TAS 法案草案第 903 條正是這樣做的。
《稅收穩定法案》為納稅人,特別是自僱人士和小型企業主的負擔問題提供了明確的解決方案。我已敦促國會修改個人預估納稅期限,使其按季度均勻分佈。我很高興地強調,TAS 法案草案第 903 節採納了這項常識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