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 2025 月 XNUMX 日,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邁克·克拉波參議員和委員會資深成員羅恩·懷登參議員提出了一項 《納稅人援助與服務法案》(TAS法案)討論稿。這項廣泛而全面的法案旨在改善稅收管理並解決納稅人面臨的長期挑戰。
在《稅務評估法案》的眾多條款中,第603條尤其重要,因為它有可能改革國稅局處理退稅申請的方式。如果第603條獲得通過,它將能夠糾正國稅局退稅處理和裁決中長期存在的低效和延誤,就像我們之前提到的那樣。 立法建議.
根據《國內稅收法》第6511條及時提交行政退稅申請的納稅人,有時會發現自己陷入程序困境。雖然國稅局有權決定是否批准退稅申請,但其歷來沒有固定的審批時間。缺乏法定期限意味著退稅申請可能被擱置數年而得不到行政裁決,納稅人要么無限期等待,要么過早提起訴訟。
國稅局退稅處理延遲損害了納稅人的正當程序權利,並迫使他們經歷複雜的行政程序才能追回自己多繳的稅款。
這破壞了根本 納稅人權利,包括 優質服務的權利, 繳納的稅金不超過正確金額, 挑戰國稅局的立場並被傾聽, 到最終結果和 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
第603條規定了國稅局(IRS)處理退稅申請的具體時限,從而為納稅人提供了清晰的流程和可預測性。第603條的核心規定是,國稅局必須及時審核退稅申請,並在36個月內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日期向納稅人郵寄裁定通知書。如果國稅局拒絕申請,則必須發出裁定通知書,概述拒絕理由並告知納稅人其申訴權利。如果國稅局未能在新的36個月期限內完成,納稅人可以選擇將國稅局的不作為視為拒絕申請。此外,如果國稅局未能遵守36個月的期限,則必須就最終應得的退稅支付額外的利息(額外增加1,000%,最高不超過XNUMX美元,每年根據通貨膨脹率進行調整)。
從概念上講,這項規定與我們在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局紫皮書中提出的建議一致。具體內容方面,它與我們在2024年紫皮書中提出的建議類似,但後來進行了修訂。經過進一步的考慮並與利害關係人討論,我們修改了該提案。 2025紫皮書 建議國稅局在 12 個月內(而不是 36 個月)被處理退款申請。
我們的理由是:國會授權納稅人,如果國稅局在收到行政退稅申請後六個月內未採取行動,可以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退稅訴訟,這表明國會認為六個月足以讓國稅局處理退稅申請。考慮到國稅局可能缺乏資源在六個月內處理所有退稅申請,尤其是在複雜案件中,我們認為國稅局應該獲得額外六個月的“寬限期”,之後才會開始產生後果。
我們也將為國稅局提供更多彈性。 《稅收徵管法》規定國稅局必須在截止日期前做出裁定,而我們的提案則賦予國稅局在截止日期前選擇批准(全部或部分)、拒絕(全部或部分)或啟動審計的權力。如果國稅局未能在12個月內採取上述任何一項行動,我們的提案將要求其在第一年之後向納稅人額外支付兩個百分點的利息。
《稅務評估法案》第603條激勵國稅局優先處理退稅申請並有效率解決,如果國稅局處理時間過長,則會向納稅人提供補償。第603條將迫使該機構更緊急地處理退稅申請。此外,裁定通知中要求的補充說明增強了透明度,並使審核流程更加公平。這些變化將有助於恢復納稅人對該系統的信心,尤其是在公眾對國稅局的信任因延誤、積壓和資料安全漏洞而受到侵蝕的時期。
《稅務諮詢服務法案》第603條一旦頒布,將標誌著在加強退稅申請流程和保護納稅人權利方面邁出關鍵一步。雖然我們建議委員會考慮按照我們最近的建議修改該條款,但《稅務諮詢服務法案》第603條將透過強制要求及時向國稅局(IRS)提交申請、確保決策透明度以及提供結構化的申訴途徑,更好地保護納稅人權利並減輕納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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