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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前,我討論瞭如何 植物群 該規則阻止低收入納稅人和那些受到「應納稅處罰」的人進行司法審查。上週,我討論了為什麼政策理由 植物群 規則已經消失,以及為什麼理論上向其他法院請願的能力並不總是提供真正獲得司法審查的機會。在本週的部落格中,我討論了政策制定者應該考慮的解決方案。更多詳細資訊可以在我的 向國會提交的 2018 年度報告.
廢除 植物群 排除
因為 植物群 已經過時了,我同意那些建議的人 植物群 規則應該被廢除(例如,史蒂夫·約翰遜 這裡 上頁。 271)。這樣的廢除將允許納稅人在支付一小部分責任後向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如果國會更喜歡一種更有針對性的方法,它應該考慮以下一個或多個選項:
限制 植物群 納稅人收到缺陷通知的情況的規則
大多數在 植物群二 建議 植物群 該規則不會讓納稅人陷入“困境”,因為他們可以“向稅務法院上訴,而無需支付一分錢”。儘管有強有力的相反論點(例如, 這裡 這裡),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拉爾森 結論是,稅務法庭審查的可用性對於稅務法庭的審查並不重要。 植物群 法院的判決。換句話說,它得出的結論是 植物群 即使納稅人沒有收到法定的缺陷通知並且無法向稅務法院提起訴訟,規則也適用。因此,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它沒有管轄權來審查超過 65 萬美元的未付應稅罰款,正如所討論的 這裡.
如果它保留了 植物群 國會應該考慮推翻這項規則 拉爾森 正如 Keith Fogg 所建議的那樣,澄清全額付款規則僅適用於納稅人收到不足通知的情況(這裡 上頁。 39)。然而,需要額外的立法來規定對低收入納稅人的評估進行司法審查,如果低收入納稅人發出了不足通知,但他們錯過了提交截止日期,並且無法支付國稅局所說的欠款。
將納稅人視為已全額繳納 植物群 當他們無法付款時進行統治
為了對錯過稅務法庭提交截止日期的低收入納稅人的評估以及對面臨過高而無法支付應稅罰款的較富裕納稅人(例如拉森先生)的評估進行司法審查,國會應考慮將例外情況擴大到目前,那些分期繳納遺產稅的人可以享受弗洛拉規則。具體來說,國會應該為那些已經支付了部分評估(包括退款抵消)的人制定一個例外,前提是(a)美國國稅局已將該帳戶歸類為由於經濟困難而目前不可收回,或者( b)納稅人已進入分期支付債務的協議。 Carlton Smith 推薦了類似的方法(這裡).
授權美國稅務法院審查應課稅處罰
儘管後兩種選擇將擴大地區法院和美國聯邦索賠法院的審理範圍,但稅務法院通常是處理稅務案件的更好論壇。它特別適合 pro se 納稅人和希望由非律師代表的人。 70 年,超過 2015% 的稅務法庭請願書是由自我代表的納稅人提交的。例如、日曆通話程序)使其變得更加非正式和易於使用。因此,國會應考慮授權稅務法院審查國稅局評估的負債,即使納稅人沒有收到缺陷通知(例如,可評估的處罰)。正如哈佛法學院法律服務中心提出的法定語言所建議的那樣,它可以建立一個反映缺陷流程的可評估處罰流程 這裡 (第 4 頁)。當然,立法應涵蓋所有類型的非缺陷案件,包括涉及《國內稅收法》第 6671 條中未提及的可評估處罰的案件。
授權稅務法院審查與 CDP 上訴相關的更多責任
另一個選擇是擴大徵收正當程序(CDP),允許稅務法院考慮對基本責任的質疑,即使納稅人收到缺陷通知或有機會提出行政上訴。然而,如果國會決定擴大 CDP,就應該解決它的一些限制。首先,由於 CDP 聽證會的權利是由留置權或徵稅觸發的,因此僅透過抵銷方式徵收負債的納稅人不一定可以提出 CDP 上訴(例如,納稅人本來可以在隨後的一年中收到的可退還信用)。因此,國會應要求 IRS 在抵消可退還的稅收抵免之前向 CDP 發送通知,並允許納稅人向稅務法院就由此產生的裁決提出上訴。
其次,稅務法院無權在 CDP 上訴中下令退款(例如,要求退還已支付或抵銷的金額)。因此,國會應考慮澄清稅務法院可以確定與 CDP 上訴相關的超額付款。
此外,請求CDP 聽證會的時間以及收到上訴的CDP 不利裁決後向稅務法院提交請願書的時間都相對較短,只有30 天,而相比之下,則需要90 天(如果發送給稅務法院則為150 天)。此外,與缺陷通知不同的是,CDP 通知和 CDP 決定並未分別列出納稅人提出聽證請求或向稅務法院請願的最後日期。國會可以透過將申報期限延長至 90 天(或 150 天)並要求 IRS 在 CDP 通知和決定函上列出該期限的最後一天來解決這些問題。
在 CDP 上訴的背景下擴大稅務法院的管轄權不會打開訴訟的閘門。 2004 年至 2017 年間,只有 0.08% 收到 CDP 通知的人向稅務法院提交了請願書。此外,由於這些百分比包括對徵收替代方案和潛在責任有爭議的納稅人,我們可能會預期 CDP 的這種更有限的擴張將使請願數量增加更小的比例。
我們的建議符合納稅人的權利 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的決定提出上訴,其中包括「將案件告上法庭」的權利,以及 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其中包括「期望稅務系統考慮可能影響其基本負債的事實和情況」的權利。鑑於國會對納稅人權利的支持,我們希望其中一項或多項建議能夠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