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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為什麼我們應該廢除弗洛拉規則或找到另一種方式,為無法支付的納稅人提供與能夠支付的納稅人相同的司法審查機會(第 2 部分,共 3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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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上週的博客,我討論瞭如何 植物群 該規則損害了低收入納稅人的利益,他們在該規則建立時並不屬於稅收制度的一部分,有時會取消對那些受到「應納稅處罰」的人的司法審查,而其中大多數在當時並不存在。本週,我將討論這項政策的合理性 植物群 規則,為什麼它已經消失,以及為什麼向其他法院請願的理論能力並不能為一些納稅人提供真正獲得司法審查的機會。

理由如下: 植物群 規則已經褪色

正如我們上週所討論的,1958 年 弗洛拉一號 1960 年再次 植物群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納稅人在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全額支付」評估費用。在《Flora I》一案中,法院表示全額付款規則的政策基礎是保護“公共資金”,並在先前的判決中引用了一些格言,例如 騙子,於 1875 年做出決定。雖然 植物群 決定並沒有重複「政府存在」的理由,它很大程度上依賴於 騙子騙子 被引用七次 弗洛拉一號 和 20 次 植物群二.

這種「政府存在」的論點從來都不是很強烈,而且隨著我們擴大稅基而減弱。前 植物群,即使納稅人向地區法院或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政府通常也可以繼續徵收有爭議的稅款。因此,僅僅提起訴訟不可能對政府的存在構成威脅。直到 1998 年,國會才頒布了 IRC § 6331(i),禁止 IRS 徵收訴訟中可分割稅款的未繳部分。此外,法院在 騙子 1875 年的稅收本應在 1942 年國會擴大稅基(正如我在 向國會提交的 2011 年度報告   請點擊這裡),降低了所得稅納稅人很大一部分會提起訴訟而不是繳稅的風險。

國會越來越多地為納稅人提供程序性保護,超越了主權國家要求立即納稅的古老權力(如 我在這裡討論過)。例如,到 1924 年國會授予稅務法院對預付款審查的管轄權,以及到 1998 年將此管轄權擴大到徵收正當程序 (CDP) 上訴時,國會一定不會擔心政府存在受到的威脅。

沒有在其他法院進行審查的現實機會

在評估附加稅之前,IRC § 6212 通常要求 IRS 發出“缺陷通知”,也有充分理由將其稱為“稅務法庭罰單”。
IRC § 6213 授權納稅人在 90 天內(如果通知發送給美國境外的人,則為 150 天內)向美國稅務法院提出請求,以審查 IRS 的決定。進入稅務法庭作為預付款論壇非常重要。

然而,納稅人(尤其是低收入納稅人)有各種各樣的正當理由錯過向稅務法院提交申請的最後期限。前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LITC) 主任 解釋了(這裡) 為什麼低收入納稅人不太可能收到缺陷通知,如下:

首先,窮人往往頻繁搬家,沒有將地址變更通知國稅局或郵局——尤其是在被驅逐的情況下。其次,他們經常居住在集體住房中,郵箱上沒有他們的名字,因此,要么郵政局員工沒有遞送經過認證的通知,要么其他家庭成員收到通知但沒有將其交給納稅人。第三,他們的郵件經常從鎖永久損壞的郵箱中被盜。

即使納稅人收到通知,他或她也可能不敢打開信封。如果納稅人打開信封,他或她可能無法理解,例如,因為英語不是納稅人的母語、由於識字困難或因為寫得不清楚。

TAS 研究(第 103-104 頁) 發現,當IRS 向那些申請勞動所得稅抵免(EITC)(針對工作窮人的可退還稅收抵免)的人發送審計通知時,大約25% 的人不明白他們正在接受審計,近40% 的人不明白IRS 的意思在提問中,只有大約一半的受訪者認為他們知道自己需要做什麼。低收入納稅人在理解缺陷通知時可能會遇到類似的困難。

即使納稅人理解該通知,他或她也可以透過與寄件者溝通來回應,而不是透過向稅務法院提交請願書。或者,他或她可能直到為時已晚才意識到國稅局提出的調整是有問題的。因此,缺陷通知並不總是司法審查的現實途徑。此外,正如我上週指出的,國稅局有權評估所謂的「應評估」處罰,而無需先發出缺陷通知。

理論上,CDP程序應該為司法審查提供另一個機會。如果 IRS 徵收徵稅或留置權來收取稅款,並且納稅人透過請求 CDP 聽證會作出回應,稅務法院可以審查評估的責任。然而,這條道路很大程度上被 IRC §§ 6330(c)(2)(B)、6320(c) 和 Treas 所阻礙。註冊。 §§ 301.6320-1(e)(3)A-E2 和301.6330–1(e)(3)A–E2,其中規定稅務法院只有在納稅人這樣做的情況下才有權審查CDP 上訴中的基本責任沒有收到缺陷通知,也沒有機會在行政上訴中提出爭議。

在實踐中,很難證明是否定的(例如,未收到缺陷通知),甚至那些收到缺陷通知的人也可能有充分的理由(如上所述)錯過最後期限。此外,美國國稅局通常會提供行政上訴的機會,從而阻止法院進行實質審查。然而,行政上訴並不能很好地取代司法審查。

最後,雖然破產法院「可以」審查稅務糾紛(根據 11 USC § 505(a)(1)),但它也可以決定不這樣做。因此,破產並沒有為司法審查提供可靠的途徑。此外,納稅人不必破產才能獲得稅務糾紛的司法審查。簡而言之,弱勢群體是指在稅收制度實施時不屬於稅收體系的群體。 植物群 決定—並不總是能夠現實地獲得司法審查。

在下週的部落格中,我們將討論解決由 植物群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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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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