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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為什麼我們應該廢除弗洛拉規則或找到另一種方式,為無法支付的納稅人提供與能夠支付的納稅人相同的司法審查機會(第 1 部分,共 3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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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有權 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的決定提出上訴。根據這項權利,在向國會提交的 2018 年年度報告 (ARC) I 建議 立法為所有納稅人提供對國稅局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現實機會。

所謂的 ”植物群 「規則」——以最高法院 1960 年判決的一個案例命名——限制了那些無法「全額支付」國稅局所說的欠款的人獲得司法審查的機會。在這篇部落格中,我解釋了該規則如何過時並損害了1960 年不屬於稅收體系的低收入納稅人。審查,其中大多數都1960 年不存在。

是什麼 植物群 規則?

一般來說,28 USC § 1346(a)(1) 授權納稅人向美國地區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以追回「任何…稅款」、「任何罰款」或「任何金額」。該法規並未明確限制納稅人在提起訴訟之前必須支付多少費用。 1958年在 弗洛拉一號 1960 年再次 植物群二然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納稅人必須「全額繳納」評估稅(稱為“植物群”或“全額付款”規則),然後再這樣做。

 植物群 該規則甚至適用於所謂的“應評稅處罰”,這些處罰是在正常稅收“缺陷程序”之外進行評估的。對於沒有稅收不足的人,可以處以可評估的處罰。其中包括以下行為的處罰: 未能及時準確地提交資訊申報表(例如,根據《國內稅收法》(IRC) §§ 6677、6679、6682、6693、6698、6699、6707、6707A、6710 和6723)、錯誤的退款申請(IRC § 6676)以及未能向各個部門披露各種情況人或揭露太多(例如,根據 IRC §§ 6705、6706、6685、6709、6711、6712、6713、6714、6720C、6721、6722 和 6725)。由於國稅局可能會在不先給予納稅人向稅務法院請願的機會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評估,因此 植物群 該規則取消了對那些面臨過大而無法支付的可評估處罰的人的司法審查,而這些處罰恰恰是如果錯誤的話最具破壞性的處罰。

有限的例外 植物群 規則適用於「可分割」稅。當評估可分為每筆交易或事件的稅時(例如、消費稅和信託基金追繳罰金),納稅人只需「全額支付」該法案下單筆交易或事件的金額 植物群 規則-通常是少量。還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使其他處罰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分割。例如,IRC § 6694 規定,某些準備者處罰只需支付 15% 即可在地區法院提出異議。類似的規則適用於IRC § 6700 規定的促進濫用避稅行為的處罰以及IRC § 6701 規定的協助和教唆輕報的處罰。約束。

 植物群 該規則歧視那些無法快速付款的人,除非他們足夠富有,可以繳納遺產稅

即使納稅人可以分期付款(或透過抵消),當全額付款發生時,收回提前付款可能為時已晚。納稅人通常只能收回提交退稅申請前兩年(或在某些情況下三年)以上支付的款項(如 IRC § 6511 中所述)。他們必須在提起訴訟前至少六個月向國稅局提出退款申請。因此,如果納稅人的財力不足以在兩(或三年)內支付其所聲稱的債務,則即使他最終全額支付並且法院同意他的觀點,他也將失去要求退還其早期付款的權利。優點(,他多付了)。

相較之下,那些夠富有、有遺產稅義務的人可以獲得特殊例外的好處 植物群 規則。 IRC § 7422(j) 規定,美國地方法院和美國聯邦索賠法院「不得僅因為充分考慮而沒有管轄權」來確定「此類遺產的遺產稅責任(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退款)」由於根據第6166 條選擇分期支付債務,尚未支付該債務金額。對於需要分期繳納其他稅款(或罰款)的中低收入納稅人,沒有類似的例外情況。

植物群 隨著國會越來越多地利用稅收制度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納稅人分配福利,傷害了更多的中低收入納稅人

1960 年時,中低收入納稅人並沒有同樣參與報稅表和管理。 植物群二 決定了。直到1975 年,國會才頒布了勞動所得稅抵免(EITC),作為一項經濟狀況調查稅收抵免,以幫助貧困工人,並且在1997 年頒布兒童稅收抵免之前,EITC 仍然是唯一可退還的稅收抵免。

1997年後,國會開始越來越多地利用稅收制度向中低收入納稅人分配福利,例如經濟刺激付款、工作報酬信貸、健康保險稅收抵免、首次購房者信貸、COBRA保費援助信貸、美國機會稅收抵免、收養稅收抵免、小型企業醫療保健稅收抵免和保費援助稅收抵免。 2017 年,EITC 最高限額為 6,318 美元,27 萬名符合資格的工人和家庭獲得了約 65 億美元的 EITC。此外,2017年,國會將兒童稅收抵免上限提高了一倍,達到2,000美元,進一步加強了中低收入納稅人與稅收系統之間的互動。隨著美國國稅局越來越多地評估那些不太可能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納稅人的缺陷,他們無法像有能力支付的富裕納稅人一樣獲得司法審查,這一事實變得越來越成問題。

植物群 國會頒布更多可評估的處罰措施,損害更多納稅人

當 植物群二 於 1960 年做出決定,只有四項可評估的處罰:(1) 拖延稅務法庭訴訟的處罰 (IRC § 6673),(2) 向僱員提供欺詐性陳述的處罰 (IRC § 6674),(3)信託基金追回罰款(IRC § 6672),以及(4)過多燃油稅退稅索賠的罰款(IRC § 6675)。而且,後兩種處罰是可以分割的。相較之下,今天,第 68 章 B 分章包含 50 多種不同的可評估處罰(即 IRC §§ 6671 和 6725 之間的處罰),並且還有其他分散在整個準則中的處罰。隨著可評估罰款數量的增加,在評估和全額支付之前通常無法在法庭上對這些罰款提出異議,這一事實已成為一個更大的問題。

下週我們將討論該政策的合理性 植物群 規則,為什麼它已經消失,以及為什麼在有限情況下向其他法院請願的理論能力不能解決問題。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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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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