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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6 年 2023 月 XNUMX 日

為什麼可糾正錯誤管理局提出重大納稅人權利問題 - 第 1 部分

NTA 部落格標誌無背景

人們偶爾會問我稅務管理的哪些領域最讓我擔心。當然不乏候選人,但如果我必須縮小範圍,IRS 根據 IRC § 6213(b) 和 (g) 規定的數學和文書錯誤權限將位於列表的頂部,同時還有國稅局函授考試計劃。事實上,自從我向國會提交第一份年度報告以來,我就表達了對美國國稅局對其數學錯誤權力的管理的擔憂。 2001,當時我剛剛代表低收入納稅人擔任低收入納稅人診所的執行董事。我繼續在我的著作中撰寫、進行研究,並就數學錯誤權威提出立法建議。 2002200320062011和 2014 向國會提交的報告以及國會的證詞 2011   2015。我過去的擔憂有了新的意義 本屆政府的預算提案 呼應前者 歐巴馬政府的號召 美國國稅局被授予“可糾正錯誤”的權力。

雖然我提出了許多建議來盡量減少不當付款,但我認為國會不應該透過授權財政部擴大國稅局草率評估額外納稅義務的權力來解決這個問題,至少在沒有足夠的限制和監督的情況下是這樣。美國國稅局目前有權根據繞過納稅人權利保護程序的簡易評估程序評估稅收,以糾正數學和文書錯誤(算術錯誤等)。政府已提議立法,授權財政部將國稅局的總結評估(或“數學錯誤”)權力擴大到其他“可糾正”錯誤(按規定),其中:

  1. 納稅人提供的資訊與政府資料庫資訊不符;
  2. 納稅人已超過申請扣除或抵免的終身限額;或者
  3. 納稅人未能在其報稅表中提供法律要求的文件。

我認為,綜合評估權只適用於上述一種情況;即,毫無疑問,納稅人申報的金額超過了終身限制、收入上限或年齡要求。事實上,國會早在 1926 年就立法的初衷是限制國稅局在涉及此類明確錯誤的情況下對數學錯誤進行簡易評估的權力。 (參閱HR Rep. No. 69-1,第10-11 頁(1926 年);S. Rep. No. 94-938(I),第375 頁(1976 年);HR Rep. No. 94-658 ,第289 頁( 1976))。

例如,如果報稅表上明確表明納稅人申請的抵免超過法定限額,例如超額申請美國機會稅收抵免 (AOTC),則匯總評估流程可能是合適的。 AOTC 是針對合格專上教育支出的部分可退還信貸,僅適用於學生專上教育的前四年(請參閱 IRC § 25A(i)。)因為每個學生申請的年數從當前和過去的所得稅申報表上可以明顯看出,允許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程序來阻止上限索賠的不當支付可能是適當的且具有成本效益,儘管可能不如之前提醒納稅人注意該問題那麼具有成本效益或者在歸檔時,通過軟體檢查和警告,以及即時電子歸檔拒絕退貨,以便更正並重新提交。

然而,如果沒有足夠的保障措施和國會監督,國稅局數學錯誤權限的大幅擴大可能會導致國稅局在沒有充分正當程序的情況下沒收財產,如下所述。它還可能侵犯納稅人的權利,阻止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請所得稅抵免 (EITC) 和其他抵免,並要求納稅人聯繫國稅局糾正國稅局的錯誤和不准確的推論,從而浪費資源。面對這些風險,我認為,國會不應授予國稅局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來使用其簡易評估權。

在支付審計評估之前接受司法審查的權利是美國稅收制度正當程序的基石。

根據現行法律,如果 IRS 在審計期間提出缺陷,則 IRS 必須發出法定缺陷通知 (SNOD),也稱為「90 天信函」。這封信解釋了擬議缺陷的依據,並給予納稅人 90 天的時間向稅務法院提交請願書,對提案的缺陷提出異議(請參閱 IRC § 6213)。錯過了向稅務法院提交申請的截止日期的納稅人只能透過支付評估費用並提出退款申請來尋求司法審查。如果索賠被拒絕或在六個月內未對索賠採取任何行動,納稅人可以在時效期限內向聯邦地區法院或聯邦索賠法院提起退款訴訟(參見 IRC §§ 6511、6532、7422 )。低收入納稅人在提出爭議或處理這些更複雜的程序之前不太可能有能力支付評估費用。

授權納稅人在預付款論壇(即在付款之前)尋求司法審查可以保護他們免受國稅局任意行政行為的影響,否則國稅局可能會在未經正當程序的情況下不公正地剝奪他們的財產。如果納稅人無法理解國稅局的立場,無法確定他們是否同意,並在 30 和 90 天內做出適當回應,則可能會被剝奪這項關鍵權利。因此,即使在正常的缺陷程序下,國稅局信件的混亂、文盲、語言障礙以及與有能力的稅務專業人員的不平等接觸也可能導致納稅人——特別是低收入納稅人——錯過這些最後期限,並失去在預付款論壇中接受司法審查的機會。

由於預繳司法審查是我們稅收制度正當程序的基石,因此,只有在最引人注目的情況下,並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替代解決方案來解決合規問題時,才應對納稅人進入預繳司法論壇進行任何限制。

數學錯誤評估給納稅人帶來了負擔,要求他們有權向稅務法院請願,而不是根據正常的國稅局程序自動獲得該權利。

IRC §§ 6213(b) 和 (g) 授權 IRS 使用其數學錯誤權限進行簡易評估並立即徵收稅款,而無需首先向納稅人提供向稅務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納稅人想保留向稅務法院請願的權利,她必須在 60 天內請求減稅。最初,國會將這種總結評估權限限制在涉及數學錯誤的情況(例如,2+2=5),(參見1926 年稅收法,頒布IRC § 274(f);人力資源報告第69-1 號,第10-11 頁(1926))。國會後來擴大了數學錯誤權限,以解決「文書錯誤」(例如,納稅申報表上的條目不一致),以及納稅申報表明顯不正確的其他情況(例如,遺漏了所需的納稅人識別號碼,使用了與社會安全管理局的 Numident 資料庫中的不匹配,或要求稅收抵免超過法定最高限額)。

數學錯誤調整旨在糾正易於解釋的明確錯誤。

正如我在 2014 年報告中指出的那樣,國會擔心將更多情況從缺陷程序中刪除,並將其置於簡易評估程序之下,特別是在 複雜錯誤的情況。如果納稅人不理解假定的錯誤,他們可能難以決定是否請求減免(假設他們了解請求減免是一種選擇),而且他們不太可能在適用於更短的 60 天期限內請求減免。因此,國會頒布了 IRC § 6213(b)(1),要求「本款下的每項通知應列出所指控的錯誤及其解釋」。

在立法史上,國會提供了一個例子來說明它期望數學錯誤通知是多麼簡單,我們將其解釋如下:

立法史的例子:您在 x 行輸入了 6 個受扶養人,但在 y 行總共列出了 7 個受扶養人。我們正在使用六個。如果還有,請提供更正資訊。

儘管美國國稅局近40 年來一直致力於簡化這些通知,但即使是其目前針對這一問題(即納稅申報表上受撫養人的數量不一致)的通知也沒有像國會設想的那樣清楚地指出這種差異。通知指出:

當前數學錯誤通知(文件6209):「我們更改了您報稅表第 2 頁的總免稅額,因為以下內容有誤:

  • 第 6a – 6d 行提供的豁免數量和/或
  • 計算您的總免稅金額。

其他數學錯誤提示是難以理解的。美國國稅局的數學錯誤通知清晰度問題是一個嚴重的、長期存在的、有據可查的問題,它對低收入納稅人產生了不成比例的影響,而國會打算向這些納稅人申請EITC 和類似的稅收抵免。此外,不明確的數學錯誤通知會危及納稅人的知情權、質疑國稅局立場和發表意見的權利,以及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

在給納稅人增加負擔並發布數學錯誤通知之前,國稅局應嘗試解決與第三方數據的輕微不一致問題。

並非每個包含拼字錯誤或類似錯誤的退貨都包含輕描淡寫。例如,IRS 不應僅僅因為報稅表中列出的孩子的納稅人識別號碼 (TIN) 與 IRS 資料庫中的 TIN 不匹配,就自動斷定納稅人沒有合格的孩子。這種不匹配可能是拼字錯誤。

據報導 研究性學習 在我提交給國會的 2011 年年度報告中,TAS 研究了 2009 納稅年度帳戶的統計有效樣本,其中 IRS 撤銷了全部或部分相關 TIN 數學錯誤更正。 美國國稅局最終消除了最初評估附加稅的 55% 申報表中的全部或部分數學錯誤。此外,研究發現,國稅局可以利用其已掌握的資訊(例如上一年申報表上列出的正確 TIN)解決 56% 的錯誤,而不是收取數學錯誤並要求納稅人解釋明顯的錯誤。 換句話說,國稅局在很大一部分數學錯誤案例中給納稅人帶來了負擔,產生了無法及時處理的電話和信件,而不是在前端投入幾分鐘的研究。

基於這項研究,2011 年我 建議 即使發現申報表與可靠資料庫之間存在不匹配,國稅局在採取額外措施來協調不匹配之前也不應使用簡易評估程序。今天也是如此。直到 IRS 決定 (1) 按照國會至少自 1976 年以來的指示制定清晰、具體和資訊豐富的數學錯誤通知; (2) 使用其自己擁有的數據來識別易於解決的印刷錯誤,而無需訴諸簡易評估機構,國會應非常謹慎地授予國稅局額外的權力。

在我的下一篇部落格中,我將討論我對具體方面的擔憂 可糾正錯誤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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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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