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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我對經濟持續受到侵蝕表示嚴重關切。 納稅人有權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的決定提出上訴。 (IRC § 7803(a)(3))。最近,這項權利和上訴獨立性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是上訴明確希望將國稅局律師和合規部門納入會議,無論納稅人是否同意擴大參與。我有 之前在博客上談過這個 並且也在我的文章中提出了這個主題 向國會提交的 2019 財年目標報告。儘管如此,這個問題仍然存在,我認為重新審視這些問題並提出透明的、數據驅動的前進方式很重要。
2016 年 XNUMX 月,上訴委員會修訂了其 國內稅收手冊 (IRM) 指南 鼓勵律師和合規人員參加會議(IRM 8.6.1.4.4)。除了我自己的疑慮之外,這種強調也產生了 嚴重的不安 在稅務從業人員社群內。除此之外,利害關係人表示擔心,將律師和合規納入上訴會議將從根本上改變這些會議的性質,並將危及上訴的真實和感知的獨立性。 我還警告說,在上訴會議中增加律師和合規人員可能會產生額外的費用 對政府和納稅人來說,其形式是減少案件解決、增加訴訟和減少長期合規性。
隨後,上訴澄清,儘管律師和合規部門將參與上訴程序,但他們的參與將在和解談判開始之前結束。雖然這種限制是值得歡迎的,但如果仍然允許法律顧問和合規部門有額外的機會來闡述自己的立場,上訴會議的動態就會發生變化,ATE 作為獨立決策者的作用就會受到損害。有時,一些納稅人可能會希望律師和合規部門更能參與上訴流程,以此作為加速協商解決的一種手段。話雖如此,這種擴大參與應該是雙方同意的,而不是上訴授權的結果。這種單方面強加的「要嘛接受要嘛放棄」的程序完全不符合最適合自願解決案件的雙邊合作環境。
在對我的建議的回應中 在向國會提交的 2017 年年度報告中,上訴強調,至少目前,這種擴大參與只是作為「有限試點的一部分,重點關注涉及代表性納稅人的極少數大型複雜案件」(第153-159 頁) 。然而,即使在涉及最有能力處理因律師和合規部門出席上訴會議而產生的問題的一小部分納稅人的案件中,我和稅務從業人員之前警告的問題也出現了。
在最近舉行的稅務行政人員協會會議上,從業者報告了試點過程中發生的一些令人不安的發展(2018 TNT 188-6)。其中包括因上訴團隊案件負責人(ATCL) 未能控制合規性而導致案件持續時間過長、ATCL 與合規部之間的電話通話將納稅人及其代表排除在外、合規部被允許在遊戲後期補充其地位,以及基本規則的應用通常不一致。 到目前為止,最接近解決這些嚴重問題的呼籲 是建議從業者在一項相關調查中提及它們,「預計在明年春天推出」(2018 TNT 188-6)。雖然對計畫參與者進行有序、有代表性的調查是有意義的,但如果未能直接、及時地解決這些指控,上訴可能會被視為發現所投訴的行為沒有任何問題。上訴部門有必要立即進行調查,並承諾對該計劃的參與者進行額外培訓,特別是在單方面溝通方面。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性並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上訴機構必須確保基於定性和定量措施對試點計劃進行評估,並確保結果(包括上訴機構自己的評估)以完全透明的方式公佈。例如,關於是否繼續、擴大或放棄律師和合規部門參與上訴會議的決定,只有在考慮了這種參與對試點範圍內案件的周期時間、和解頻率和有利程度的影響後才能做出。一般上訴清單中的可比案件相比。然後,應將這些數據以及參與者的觀察結果和上訴分析提供給利害關係人進行審查和評論。
屆時,上訴部門將與利益相關者和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合作,決定事情的發展方向。上訴有機會透過公平、公正的程序來提高其作為行政爭議解決工具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透明,以及協作方式。我敦促上訴機構在評估試點計畫的過程中抓住這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