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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美國國稅局目前正在考慮的系統性首次減稅政策將凌駕於合理原因救濟之上並危及納稅人的基本權利

NTA 部落格標誌無背景

美國國稅局 (IRS) 提供首次減稅 (FTA) 計劃,該計劃旨在且通常對納稅人有利。然而,依照目前的實施情況,自由貿易協定有時會凌駕於合理原因的減稅之上,對納稅人不利。如果美國國稅局執行其目前自動適用自由貿易協定的提議,這個問題的範圍將急劇擴大。在本週的部落格中,我將重點討論如何實施這項系統性自由貿易協定,它如何從本質上將合理原因減稅從法律中寫入,以及修訂後的方法如何讓納稅人享受這兩項減稅的預期好處。

首次減免為減免刑罰提供重要機制

有時,在其他方面合規的納稅人在提交納稅申報表或繳納納稅義務時會犯善意錯誤。此外,並非所有這些錯誤都符合《國內稅收法》(IRC) 第 6651(a) 和 6656(a) 條規定的合理原因消除要求。在我的 向國會提交的 2001 年度報告,我提供了這個問題的以下範例:

一名納稅人於 2000 月 15 日郵寄了他的 200,000 年納稅申報表,並附有一張 20 萬美元的支票,該支票已全額支付他的納稅申報表中應付的餘額。 1.50 月 1.40 日,由於郵資不足,退貨被退回給他 - 所需郵資為 21 美元,但他錯誤地將 10,000 美元放在信封上。隨後,他於 XNUMX 月 XNUMX 日按規定郵資郵寄了報稅表,但報稅表被視為逾期。納稅人因未能提交罰款以及未能繳納罰款而被處以 XNUMX 美元的罰款。

我提議 國會頒布一項「一次性愚蠢行為」處罰減免條款,以解決相關錯誤不符合合理原因減免的情況。 此後不久,美國國稅局採納了自由貿易協定。

按照目前的管理方式,國稅局向未能申報、未能支付或未能繳納罰款的納稅人提供包含這些罰款的 FTA,前提是納稅人遵守規定並且在過去三年內未使用 FTA(內部收入手冊( IRM) 20.1.1.3.3.2.1)。這種減免是根據納稅人的請求觸發的個人審查的結果。然而,美國國稅局實施自由貿易協定是為了取代而不是補充合理的理由。

目前採用的首次減稅可能會為納稅人帶來不公平待遇

如果請求簽署 FTA(或更可能的是,如果納稅人請求合理原因減免,並且 IRS 提供 FTA 作為回應),並且如果納稅人符合資格,則 FTA 將自動獲得批准。然而,美國國稅局 (IRS) 在實施 FTA 時,並沒有先考慮納稅人是否有資格獲得合理原因減稅 (IRM) 20.1.1.3)。這種優先規則(也稱為「堆疊」)是有問題的,因為一旦美國國稅局批准自由貿易協定,納稅人在接下來的三年內就不再有可能符合資格。這 IRM 一般依以下順序規定考慮減刑的不同原因的具體優先順序:

  1. 更正國稅局錯誤;
  2. 法定和監理例外情況;
  3. 行政豁免[包括自由貿易協定];
  4. 合理的理由。

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疊加規則可能會導致納稅人受到不同的待遇。例如,假設納稅人在第一年提交了延遲報稅表,其原因符合合理原因減免以及自由貿易協定的資格。進一步假設在第三年,納稅人因不符合合理原因標準的原因而受到滯納金處罰。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國稅局的疊加規則,納稅人將在第一年收到自由貿易協定,但在第三年不會獲得任何減免。

相較之下,如果國稅局在應用自由貿易協定之前考慮合理原因(這是一種法定補救措施),納稅人將在第一年獲得合理原因減免。這種方法將在未來三年內保留自由貿易協定的資格,使其能夠在第三年用於應對未能支付罰款的情況。此外,這種做法堅持了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的權利,這意味著納稅人應根據其具體情況和具體情況確定其稅務義務。

如果做得正確,自動應用自由貿易協定是一項值得稱讚的政策

美國國稅局全服務處罰辦公室 正在提議自動化 自貿協定的應用。這一步驟將為納稅人和國稅局帶來一些切實的好處。據美國國稅局稱,這可能會導致額外提供 1.35 萬個自由貿易協定,每年帶來額外 261 億美元的減排。這個計算讓我感到困惑。國稅局目前是否沒有資源接聽納稅人要求減稅的電話?或者是許多納稅人有資格獲得自由貿易協定減免,但他們沒有打電話來獲得這些減免?無論哪種情況,自動自由貿易協定都會帶來更多的減排。然而,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如果處罰後來會自動減輕,那麼為什麼美國國稅局首先要設立和評估處罰。為什麼不在發出處罰之前就使用演算法,這樣可以讓大家省去很多焦慮呢?沒關係。

無論如何,美國國稅局進一步估計,這將釋放大約 99-167 名人員,這些人員可以重新分配到其他地方。事實上,我首先提出使用系統性 FTA 早在2010。作為這一做法的長期支持者,我很欣賞國稅局探索這項政策自動化的潛力,但必須謹慎採用適當的疊加規則,以確保自動化的 FTA 充分惠及納稅人,並且不會消除申請合理原因減少。

首次自動化減排的實施不應凌駕於合理原因救濟之上

按照目前的構想,美國國稅局關於使 FTA 自動化的提案將繼續強制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適用 FTA,即使納稅人有明確的理由支持合理理由救濟。實際上,擬議的政策將從適用自由貿易協定當年的法律中刪除合理的理由。這將違反納稅人的 繳納不超過正確金額的稅款的權利、質疑國稅局立場並發表意見的權利、以及享有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的權利。此外,國稅局將提升其內部製定的補救措施(即自由貿易協定),高於國會制定的法定補救措施(即合理原因減免)。

美國國稅局應開發系統,在自動適用自由貿易協定之前首先考慮合理原因的資格。當這些系統正在實施時,或者如果它們被證明不切實際,國稅局可以應用其他政策,繼續保持合理原因減排的首要地位。例如,可以自動應用系統性自由貿易協定,同時發送一封「軟信」解釋削減的原因。此後,那些認為自己有合理理由符合資格的納稅人可以向國稅局提交案件,並且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合理理由代替 FTA,從而保留 FTA 作為未來的補救措施。此外,如果在以後的一年中,納稅人原本有資格獲得FTA,但由於其較早的申請,納稅人可以證明他有資格在前一年獲得合理原因減稅,然後國稅局可以在後一年授予FTA不扭轉上一年的削減。這將需要美國國稅局為「上一年的合理原因」建立系統性的優先權。

第 1 年:納稅人 A 有資格獲得合理原因減稅。美國國稅局根據首次減稅政策系統性地減輕了處罰。

第 3 年:納稅人 A 沒有資格獲得合理原因減免,但如果未用於第 1 年罰款減免,則有資格獲得 FTA。納稅人成功證明了第一年合理原因減稅的資格,並且國稅局授予第三年的自由貿易協定。

我承認這種方法是 魯布‧戈德堡裝置 – 但我提出這項建議只是為了回應美國國稅局實施的一項政策,該政策幾乎確保了重來和複雜的操作,以獲得正確的法律答案。然而,美國國稅局反對我們的提議,認為這將需要額外的資源,並且會抵消採用系統性自由貿易協定所帶來的一些預期節省。然而,資源最大化並不是凌駕於納稅人權利之上的可接受的理由,尤其是《國內稅收法》中明確規定的合理理由等權利。

美國國稅局應以對所有納稅人公平的方式實施該計劃,並允許在不可撤銷地適用自由貿易協定之前考慮合理的理由。這樣的調整會給國稅局帶來增量成本,但會導致國稅局可以自豪地重新設計計劃,這向納稅人表明國稅局真正把他們的最大利益放在心上。諸如此類的計劃培養了人們對稅收制度的信任,並增強了國稅局的合法性,這對於自願稅收制度的成功運作至關重要。自由貿易協定可以以尊重法律和納稅人權利的方式系統應用,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資源。就目前情況而言,美國國稅局並沒有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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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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