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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博倫斯坦第二巡迴法院幫助縮小了稅務法院退款管轄權的差距,但僅限於該巡迴法院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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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國稅務法院對下列案件作出判決: 博倫斯坦訴專員 透過對法定規則進行技術解讀,導致其退款管轄權存在空白。由於這一差距可能會剝奪納稅人的超額繳款,並且不符合立法意圖,因此 TAS 在我們的法案中提出了立法修復方案。 向國會提交的 2018 年度報告   2019紫皮書。 本月早些時候,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一份意見中推翻了稅務法院的裁決,其中包括對法定解釋原則的重要評論(請點擊這裡)。 [哈佛法學院的聯邦稅務診所(Keith Fogg 和 Simona Altshuler)和佐治亞州亞特蘭大的 Philip C. Cook 低收入納稅人診所(Edward Afield)因提交法庭之友陳述而值得稱讚。

法院冒著輕微誇大的風險,實際上是在說:“領帶歸納稅人所有。”雖然第二巡迴法院的裁決解決了其管轄範圍內納稅人的問題,但稅務法院在其他巡迴法院根據 戈爾森. 因此,稅務法院或國會仍然需要解決這個問題。

有什麼問題?

假設退款申請及時,稅務法院下令退款或抵扣多付款額的管轄權受到國內稅收法 (IRC) § 6511(b)(2) 規定的適用「回溯期」內支付的金額的限制。如果在美國國稅局發出缺陷通知之前提交納稅申報表,則回溯期為三年,加上任何提交延期。否則,回顧期為兩年。 IRC § 6513(b) 規定,預扣稅和其他預付款均被視為在報稅表到期日支付,無論是否延期。因此,在原定申報截止日期或之前多付的納稅人通常無法在兩年後申請抵免或退款,除非他們提交了申報表。

當納稅人未提交納稅申報表時,美國國稅局有時會發送缺陷通知以評估額外稅款。缺陷通知賦予納稅人向稅務法院提出申訴的權利,如果納稅人及時提出申請,那麼稅務法院通常具有根據 IRC § 6512(b) 規定的管轄權來確定納稅人是否應在納稅年度獲得退稅國稅局可以考慮在國稅局郵寄缺陷通知之日提出的退款申請。在沒有特殊規則的情況下,稅務法院無權向在兩年回溯期後收到缺陷通知的非申報者發放退款。

IRC § 6512(b)(3)(同花語)提供了這樣的特殊規則。如果美國國稅局在納稅人提交納稅申報表之前郵寄缺陷通知,則會延長限制和回顧期。具體來說,它規定,如果國稅局在“到期日後的第三年(帶擴展)提交納稅申報表,那麼限制和回顧期為三年(而不是兩年),即使納稅人尚未提交納稅申報表。因為稅務法院的一般退稅管轄權在原定到期日(不考慮擴展)且特殊規則不適用,除非國稅局在第二年(關於擴充),有六個月的“甜甜圈洞”,在此期間,國稅局可以發送不足通知,而不會觸發稅務法院的管轄權來考慮納稅人的退稅申請。

Borenstein 女士在 2012 年報稅表到期日多繳了 2012 年稅款,並獲得了六個月的延期申報時間;然而,在大約2012 個月後,即26 年19 月2015 日,美國國稅局(IRS) 向她郵寄了一份不足通知之前,她未能提交XNUMX 年的納稅申報表。稅務法院是否有下令退款的管轄權。

美國國稅局辯稱,稅務法院無權判給博倫斯坦女士退款,因為國稅局在錯誤的時間向她發出了不足通知,稅務法院也同意這一點。根據“最後一個先決條件的規則”,稅務法院得出結論,“延期”修改了“到期日”。因此,如果納稅人有六個月的延期申報,並在納稅申報表到期日後約 26 個月收到缺陷通知(就像博倫斯坦女士的情況一樣),則兩年回溯期已結束,並且通知郵寄得太早,無法觸發特殊規則規定的三年回溯期。根據對該法規的技術解讀,稅務法院表示,如果國稅局提前或推遲發出通知,稅務法院將擁有管轄權。這給稅務法院的管轄權留下了意想不到的漏洞。

第二巡迴法庭有何幫助?

在上訴中,第二巡迴法院不同意稅務法院對特別規則的解釋。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延期」修改「到期日後的第三年」同樣合理。換句話說,“在到期日後的第三年(含延期)”可能意味著“在到期日後的第三年” 加 任何延期的期限。 [強調]由於法定語言支持不只一種解釋,第二巡迴法院轉向立法歷史,這也支持博倫斯坦女士的解釋。

當 IRC § 6512(b)(3) 的通俗語言於 1997 年頒布時,會議報告 (人力資源報告編號 105-220,第 701 (1997) (Conf. Rep.)) 解釋說,特殊規則將允許納稅人

……最初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但收到缺陷通知並在納稅申報表到期日後的第三年向稅務法院提起訴訟,以獲得前三年內支付的超額金額的退款至缺陷通知之日。

此外,第二巡迴法院將其對此特殊規則的解釋與頒佈時 IRC § 6511(b)(2)(A) 中存在的語言進行了類比,規定了「相當於 3 年」的回顧期。  提交申報表的延長期限。 [強調。 ]最後,它引用了一個可能在許多簡報中重複的結構大砲。它說,其結論得到了支持

長期以來的解釋是,如果[稅法]的措辭有疑問,則必須以對政府有利的方式解決該疑問,並有利於納稅人。 [內部引用省略。

美國國稅局的默許有何幫助

如上所述,稅務法院不必在其他巡迴法院發生的案件中遵循第二巡迴法院的裁決,但它可以根據上訴法院的推理改變其立場。如果國稅局默許遵循第二巡迴法院的解釋,將向稅務法院發出信號,表明國稅局接受第二巡迴法院的推理,並將在其他案件中遵循該解釋。因此,這可能會增加稅務法院採納第二巡迴法院觀點的機會。然而,如果稅務法院繼續維持原來的立場,則需要立法解決這些案件,以便在全國範圍內提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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