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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2017 年24 月通過的《減稅和就業法案》(TCJA) 的一部分,兒童稅收抵免(CTC)(《國內稅收法》(IRC) 第24 條)經過修訂,要求所有符合資格的兒童都必須提供社會安全號碼(SSN)功勞歸誰所有。 TCJA 修正案的既定目的是防止沒有資格獲得工作資格 SSN 的納稅人不當或欺詐性地申請 CTC 或美國機會稅收抵免 (AOTC)。這項要求引起了一些納稅人(尤其是阿米甚人)的擔憂,由於他們根深蒂固的宗教信仰,他們中的一些人直到晚年才會為自己的孩子或自己獲得社會安全號碼。在此修正案之前,IRC § 151 僅要求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TIN),並且IRS 制定了一項程序,允許阿米甚納稅人根據IRC § 30 和CTC 申請受撫養人豁免,而無需在納稅人識別號碼上放置識別號。這些程序(如下所述)已實施 XNUMX 多年。
在我於 2018 年夏天提出這個問題之後,國稅局多次改變態度後,國稅局首席法律顧問發布了 專案經理技術諮詢(PMTA) 29 年 2019 月 15 日,結論是“…[IRS] 不需要為這些納稅人提供行政救濟。”美國國稅局 (IRS) 於 2019 年 2018 月 2,000 日修訂了其指導意見,以反映首席法律顧問的建議,並且如果符合條件的兒童因宗教信仰而沒有 SSN,則不允許 CTC。根據 TCJA,500 年的最高 CTC 為每位兒童 75 美元。然而,如果沒有 SSN,納稅人只能獲得為家屬提供的部分 XNUMX 美元抵免額,大幅減少 XNUMX%。
在我最近的 向國會提交的 2020 財年目標報告,我討論了我如何認為該建議中的結論是不正確的,因為國稅局不允許向由於其堅定的宗教信仰而未為其家屬提供 SSN 的納稅人提供兒童稅收抵免,但允許該抵免因孩子在同一年或連續一年內出生和死亡而沒有為其家屬提供社會安全號碼的納稅人。為未受保護的類別提供例外(儘管非常值得同情),同時拒絕為受保護的類別提供例外(即 阿米甚人)是對保留的侵犯 舍伯特訴維爾納 納入《宗教自由恢復法》(RFRA)。
個人自由行使宗教信仰與《稅法》中規定的法定義務之間的緊張關係並不是一個新問題,尤其是阿米甚社區從 1950 年代開始就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阿米甚人的信仰禁止他們接受政府福利,因為他們相信上帝和社區應該照顧有需要的人。遵守這些和其他核心信念的一個後果是,阿米甚人不接受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福利,在某些情況下甚至不獲得社會安全號碼,至少直到晚年。為了適應這一根深蒂固的信念,國會通過了 IRC §§ 1402(g) 和 3127,免除了符合資格的宗教人士遵守老年、倖存者和殘疾保險義務的義務。
阿米甚社區再次發現其宗教信仰自由與法定要求和國稅局首席法律顧問關於如何實施的建議不一致。正如下面的討論將說明的,我認為首席法律顧問的結論是不正確的。
最高法院有四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為分析宗教自由案件建立了框架: 舍伯特訴維爾納, 威斯康辛州訴約德案, 美國訴李和 俄勒岡州人力資源部就業司訴史密斯案。以下對這些案例進行簡要討論。要對這些案例進行更深入的討論,請閱讀我最近的文章 向國會報告的目標.
In 舍伯特訴維爾納, 374 美國 398 (1963),上訴人因宗教義務而無法在周六工作而被解僱後,申請失業賠償,但被拒絕,因為該州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則沒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上訴人拒絕了其他要求她在周六工作的提議,週六她將這一天視為神聖的安息日。
法院認為,拒絕謝爾伯特女士的失業申請對她自由行使宗教信仰構成了沉重負擔。撰寫多數意見的布倫南法官表示,“…以上訴人是否願意違反其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則為條件來獲得福利,這實際上是對她自由行使憲法自由的懲罰。”法院接下來考慮“在南卡羅來納州[失業保險]法規的資格中強制執行的某些令人信服的國家利益是否證明對上訴人第一修正案權利的實質性侵犯是正當的。”法院的結論是沒有,並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南卡羅來納州明確地使星期日崇拜者免於做出我們這裡所認為侵犯安息日者宗教自由的選擇。當「國家緊急狀態」期間,紡織廠經國家勞工專員授權在周日營業時,「不得要求任何員工在周日工作…」。 。 。誰出於良心反對週日工作,以及是否有員工以良心為由拒絕週日工作。 。 。反對,他或她不得因拒絕而損害其資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受到歧視。 SC 法典,§ 64 4. 不可能出現取消週日禮拜者領取福利資格的問題,因為我們不能假設雇主會違反本法規而解僱他。因此,取消守安息日者資格的違憲性因南卡羅來納州一般法定制度必然產生的宗教歧視而變得更加複雜。
此外,該意見也確立了所謂的 Sherbert 測試,需要表現出令人信服的興趣和對法律的狹隘修改,這對個人自由信奉宗教產生了重大負擔。
In 威斯康辛州訴約德案, 406 美國 205 (1972)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威斯康辛州的義務教育法,要求兒童到16歲為止上學(阿米甚兒童在八年級後停止上學),適用於阿米甚人是違憲的,因為這對他們自由行使權利造成了沉重負擔。
後 舍伯特和約德在 美國訴李, 455 美國 252 (1982) 俄勒岡州人力資源部就業司訴史密斯案, 494 美國 872 (1990)之後,法院開始削弱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審查標準。具體來說,在 史密斯,法院認為,“自由行使的權利並不免除個人遵守普遍適用的有效或中性法律的義務,理由是法律禁止或要求,其行為違背了他的宗教信仰。”
國會回應了 史密斯 透過裁決 宗教自由恢復法 1993年,兩黨投票通過。 RFRA 的既定目的是:
1. 恢復《強制利益測試》中規定的 舍伯特和約德 並保證其適用於宗教自由受到嚴重負擔的所有情況;和
2. 向其宗教活動受到政府重大負擔的人士提出索賠或抗辯(42 USC 2000bb-(1),(2)).
RFRA 中規定的標準適用於聯邦法律和法規的最新重大案例之一是 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 573 美國 682 (2014). 。 In在 愛好大廳,法院權衡了自由行使索賠與患者保護和平價醫療法案 (ACA) 的企業健康保險包括避孕保險的要求。三個少數人持股的公司及其所有者聲稱,這項要求違反了他們的宗教信仰。法院表示,最低限制性手段的標準異常苛刻,法院對政府在本案中達到該標準不滿意。相關的調查是,一個機構是否能夠證明它缺乏其他手段來實現其預期目標,而不會對宗教活動造成重大負擔。法院指出,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先前曾採取其他方式來遵守該法規,同時又不會對個人自由信奉宗教帶來實質負擔。此外,法院裁定,如果不提供這種替代性合規手段,將迫使公司所有者要么違反其根深蒂固的宗教信仰,要么尊重這些信仰,並最終支付數百萬美元的罰款,從而嚴重加重他們自由行使權利的負擔。
我認為最高法院的裁決是明確的 愛好大廳 該決定表明了其期望各機構在製定行政政策和程序時必須進行 RFRA 分析。因此,IRS 必須考慮其對 IRC § 24(h)(7) 或任何法規的解釋是否會與 RFRA 相衝突。在對當前問題進行這樣的分析時,我認為首席法律顧問的建議正確地得出結論,即確保統一和有序的稅務管理並防止不當的 CTC 索賠,國稅局具有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
然而,首席法律顧問關於IRC § 24 (h)(7) 中的SSN 要求的建議中的結論是「…限制性最小且唯一的促進這些引人注目的利益的方法是要求合格兒童具有合格的SSN」與持有不一致 Sherbert 國會在 RFRA 中恢復了該規定。本質上,IRS 的立場似乎是,由於 IRC § 24 是一項普遍適用且中立的法規,從表面上看明確要求 SSN 來滿足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因此不需要進行任何進一步的分析。事實上,根據第一修正案自由行使法理, 史密斯,情況可能是這樣。
但國會頒布了 RFRA,以法定方式為宗教自由行使提供比法院授予的更大的保護。
然而,我認為政府在試圖滿足 RFRA 要求時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這需要應用 Sherbert 分析以確定 限制最少 意味著實現其令人信服的目的。大約自1980 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國稅局(IRS) 一直採用並仍然採用一種程序來處理宗教和依良心拒服兵役者在沒有社會安全號碼(SSN) 的情況下申請家屬豁免的申報表。 (這些程序仍然適用於仍可享受IRC § 151 項下的受扶養人豁免的逾期提交的納稅申報表。)該程序要求納稅人在其納稅申報表上聲明其為“4029 免稅”,因為該納稅人提交了並獲得社會安全管理局和國稅局的批准 形式4029, 申請免除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以及放棄福利。在新的國稅局指南發布之前,國稅局一直與納稅人聯繫,要求納稅人在國稅局處理納稅申報表之前提供證明孩子的存在、年齡、關係和居住地的詳細資料和文件。這項程序相當於預處理審核,不僅解決了詐欺風險,如前所述,詐欺風險是申請兒童稅收抵免時 SSN 要求的既定目的。
但這並不是我們分析的結束。在這裡,如 Sherbert,政府正在對不同納稅人群體實行不同的 SSN 要求。具體而言,儘管法定要求合格兒童必須擁有 SSN,以便納稅人申請和領取 CTC 和勞動收入抵免 (EITC),但國稅局已製定程序,允許在同一或連續納稅中出生和死亡的兒童的父母即使他們沒有孩子的SSN,也可以申請這些積分。 國內稅收手冊 (IRM) 3.12.3.26.17.6 (3),在首席法律顧問備忘錄發布後於 15 年 2019 月 XNUMX 日更新,其中指出:
當孩子的社會安全號碼缺失,並且孩子在同一或連續的納稅期間出生和死亡時,如果納稅人提供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或醫院記錄副本等文件支持,則允許兒童稅收抵免…
此外,美國國稅局還以納稅人的形式向一般納稅人提供了有關這些程序的指導。 常見問題 在其網站上。
因此,儘管IRS 的立場是,法規表面上要求其在兒童因宗教原因沒有SSN 的情況下拒絕CTC 申請,但IRS 已經找到了一種方法並建立了程序,允許在兒童有SSN 的情況下進行CTC申請。當然,我覺得這個群體非常值得同情,但他們不是憲法下的受保護階層,他們沒有資格獲得比阿米甚人這樣受法律保護的階層更大的法律保護。為不受保護的類別提供 IRC § 24(h)(7) 規定的 SSN 要求的例外,同時拒絕對受保護的類別提供相同的例外,這不符合 Sherbert RFRA 要求法律保持中立且普遍適用:如果向某人提供豁免,則必須向所有人提供豁免。
此外,為同一年或連續幾年出生和死亡的孩子的父母提供這一例外說明了首席律師的主張的謬誤:
鑑於第 24(h)(7) 條的明確措辭,限制性最小、實際上也是唯一的促進這些引人注目的利益的方法是要求合格兒童擁有符合 CTC 資格的 SSN。該服務沒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來執行國會明確的要求,要求合格的兒童擁有合格的社會安全號碼。
有些人建議,國稅局行使起訴自由裁量權將使國稅局允許在同一年或連續年份出生和死亡的孩子的父母在沒有社會保障號的情況下申請 CTC。這很可能是真的,但政府不能辯稱,當它明顯對另一個人採取限制較少的手段時,其令人信服的政府目的——打擊CTC 的不當或欺詐性索賠——是給阿米甚納稅人的宗教信仰帶來沉重負擔的理由。
其他人則感嘆國會沒有在法律中為阿米甚人和其他宗教上反對社會保障號的人制定例外,從而造成了這種混亂。再說一次,這可能是真的,但 RFRA 是國會承認,儘管其初衷是好的,但它可能會制定中立且普遍適用的法律,但這些法律仍然會給自由行使宗教帶來沉重負擔。國會試圖透過 RFRA 為這些人提供挑戰這一負擔的途徑。對當前事態的哀嘆並不能成為我們不進行嚴格、完整的 RFRA 分析的藉口。
基於這些原因,我認為首席法律顧問最近關於 CTC 問題的建議給 RFRA 下的宗教自由行使帶來了不可接受的且嚴重的負擔。有效且負擔較輕的反詐欺程序的存在意味著國稅局可以繼續行使檢察自由裁量權,向子女在同一年或連續年份出生和死亡的父母授予 CTC 和 EITC,並對此類兒童適用豁免。米甚人和類似納稅人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