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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6 年 2023 月 XNUMX 日

美國國稅局在 Mescalero Apache Tribe 訴專員案中的立場引發了人們對國稅局對納稅人權利的承諾的擔憂

NTA 部落格標誌無背景

每年大約這個時候,我出色的律師顧問團隊都會向我提供聯邦法院十大訴訟問題討論的早期草稿,這些草稿最終發表在《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編輯這些草稿是我最喜歡的任務之一,因為我可以集中審查大量稅務訴訟。在這一年裡,我總是在編輯過程中漏掉一兩個案例。 Mescalero Apache Tribe 訴專員 就是這樣的一個案例。

國會制定的法律語言被假定為具有意義,這是法律解釋的基本準則。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美國國稅局對本案中所涉法定語言的解釋將使其幾乎毫無意義。

在對梅斯卡萊羅阿帕奇部落(以下簡稱「部落」)進行審計後,美國國稅局聲稱,該部落的一些工人被錯誤地歸類為獨立承包商。根據《國內稅收法》(IRC) § 3402(a),雇主必須為其支付給僱員的工資代扣所得稅。由於部落沒有預扣對其歸類為獨立承包商的工人的付款,因此 IRS 得出結論,根據 IRC § 3403,它有責任為其繳納所得稅。

然而,即使雇主未能預扣稅款,IRC § 3402(d) 規定,如果工人已繳納所得稅,國稅局「不得向雇主徵收」預扣稅責任(但可以徵收罰款)。為了利用這一例外,該部落從許多(但不是全部)工人那裡獲得了關於 IRS表格4669,收到的付款聲明,確認他們已繳稅。在 Mescalero Apache Tribe 訴專員一案中,該部落尋求發現國稅局的記錄,以幫助確定其工人已繳納稅款。然而,美國國稅局提出了一些反對意見。

首先,美國國稅局辯稱,它被禁止披露工人的付款資訊。它表示該資訊是受 IRC § 6103 保護的機密「退貨資訊」。 IRC § 6103(h)(4)(C) 允許在與稅務管理有關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進行披露,如果: 申報表資訊「直接涉及」程序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係」和納稅人,並「直接影響」訴訟中問題的解決。稅務法院的結論是:(1)部落與其工人之間存在交易關係;(2)工人的納稅資訊與這種關係直接相關;(3)該資訊將直接影響案件的解決。這樣一來,就可以公開了。

值得注意的是,IRC § 6103(h)(4)(C) 允許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進行揭露。因此,在此類案件中,國稅局可以透過在檢查或上訴中提供工人的納稅資訊來幫助雇主,至少在該資訊有助於解決案件的範圍內。這種方法可能會消除成本高昂的訴訟。

此外,IRS 的工作是在 IRC § 6103 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幫助」部落和其他雇主。 1998 年國稅局重組與改革法案 指示國稅局“重申其使命,更加重視服務公眾和滿足納稅人的需求。”今天,其 使命 是「透過幫助美國納稅人了解和履行其納稅義務,為他們提供最優質的服務…」此外,國稅局採納了我的建議,採用 2014年納稅人權利法案,國會於 2016 年將其編入法典。 “考慮可能影響其基本負債的事實和情況”,並支付不超過正確金額的稅款。然而,美國國稅局以其他理由拒絕了部落的發現請求。

IRS 認為,即使可以披露工人的付款信息,也無法發現,因為 (1) 雇主有責任根據 IRC § 3402(d) 舉證其抗辯,並且 (2) 允許披露將違反以下規則:民事訴訟的各方通常必須承擔自己訴訟的經費負擔。稅務法院也駁回了這些論點。

法院推斷,稅務法院規則 70(b) 規定,“無論所涉及的舉證責任如何”,相關資訊都是可發現的。美國國稅局沒有援引稅務法院規則 70(c),該規則限制了發現不合理累積或過度繁重或資訊更容易從其他來源獲得的情況。然而,稅務法院表示第 70(c) 條規則不適用。它的理由是,該部落“已經用盡了自己的能力來尋找工人,並且僅要求大約 70 名受款人返回信息的要求並不是特別多。”

此外,稅務法院強烈建議國稅局應該幫助該部落。它重點關注 IRC § 3402(d),其中規定,如果由僱員繳納預扣稅,“不得向雇主收取”。它說這種語言至少“暗示 專員應該有責任審查自己​​的記錄,以證明部落可能不承擔預扣稅款。

事實上,我認為稅務法院在此處的討論中對國稅局非常慷慨。需要明確的是,IRC § 3402(d) 規定,如果雇主未能扣除和預扣稅款,但該稅款隨後由收款人繳納,則該稅款“ 不得向雇主收取。該措辭全面禁止向雇主徵收僱員已經繳納的稅款——這是一項非常合理的規定,可以防止國稅局兩次徵收相同的稅款。請注意,法定語言是絕對的,並不以雇主是否能夠確認僱員的付款為條件。事實上,這樣的要求毫無意義。美國國稅局確切知道員工是否支付了款項以及支付了多少金額。雇主無法獲得員工的報稅表或付款歷史,因此最多只能知道員工自願告訴它的內容 - 其中一些可能不準確。因此,由雇主承擔證明僱員納稅金額的責任將極大地限制該規定的範圍。

事實上,稅務法院也援引 瓊斯訴美國,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批准了雇主要求國稅局支付律師費的請求,因為國稅局在提出反訴之前未能檢索自己的記錄以證明納稅人不欠預扣稅。在瓊斯一案中,第九巡迴法院表示,「儘管國稅局在自己的記錄中有證據表明瓊斯不欠 FICA 和預扣稅,但它堅持提出反訴(針對 FICA 和預扣稅),這是無聊且不合理的訴訟。

儘管法院建議國稅局應幫助處於該部落情況的雇主,但首席法律顧問 (CCA) 2017050511184404 最近建議國稅局繼續其在考試或行政上訴期間不向雇主提供工人付款資訊的做法,即使這樣做有助於解決案件。 CCA 表示,國稅局不需要幫助雇主進行考試或上訴,因為:

Mescalero 案中的意見僅限於稅務法庭程序中發現過程中要求的工人申報信息,此時稅務法庭……根據稅務法庭的規定,平衡了所請求信息的相關性與政府在提供信息時所承擔的負擔規則70(b) 和70(c)。

CCA 沒有回應稅務法院的建議,即 IRC § 3402(d) 要求 IRS 搜尋其資料庫以避免向雇主收取「不得收取」的金額。它也沒有解決第九巡迴法院的意見 瓊斯訴美國,該文件稱,國稅局在提出索賠之前未能這樣做,使得該索賠「輕率且不合理」。

美國國稅局在梅斯卡萊羅案和隨後的 CCA 中的立場是對納稅人權利法案的嘲弄。這也是破舊的稅務管理。我問我的研究人員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確定單一雇主的員工在給定納稅年度的納稅情況。他們告訴我,搜尋國稅局資料庫通常需要一個小時左右,最多兩個小時。 2016 財年,美國國稅局在約 500 家公司的工人分類審計中評估了額外稅款。每次評估僅涉及兩個多於兩個納稅年度(產生約 1,100 個公司納稅年度組合)。即使國稅局對每個納稅年度平均進行兩個小時的研究,國稅局也只會花費大約 2,200 個研究小時或略多於一個全職當量 (FTE) 來計算重新分類的企業之前繳納的稅額。

最後一點:與 IRS 擁有並將在 CCA 指導下花費在該問題訴訟上的大量資源相比,IRS 員工僅花費一兩個小時的時間就顯得微不足道了。僅在本案中,國稅局至少投入了審查資源來製定案件,投入了律師資源來訴訟案件,投入了律師資源來決定是否默許該決定,投入了律師資源來撰寫 CCA。相反,它可以指派一名較低階的員工,花一兩個小時來識別員工的納稅情況,然後按照法定要求解決案件。納稅人、國稅局、首席法律顧問和稅務法庭資源的浪費令人震驚。

因此,為了避免花費極少的資源,國稅局以削弱其簡單語言的方式解釋法律,並侵犯了納稅人的知情權和繳納不超過正確稅額的權利。事實上,儘管稅務法院在其意見中沒有明確表示這一點,但其裁決強制執行了這些納稅人的權利。

希望, 梅斯卡萊羅 將促使 IRS 搜尋其資料庫,以確保其僅嘗試針對雇主徵收其工人尚未支付的金額的預扣稅負債(在 IRC § 3402(d) 適用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而這些案件提交法庭,雇主可以要求償還為針對國稅局「輕率且不合理」的行為進行辯護而產生的律師費。他們也可能提出國稅局在催收正當程序訴訟中的失敗,該訴訟採用「濫用自由裁量權」審查標準來確定催收行動的適當性。所有這些都進一步削弱了納稅人對稅收制度公平公正管理的信任。

我的辦公室將繼續主張 IRS 扭轉其做法,不要遵循 CCA 2017050511184404 中的建議。 當地納稅人倡導者 ,我們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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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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