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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我寫了一篇部落格文章,分析國稅局的收款績效,研究不同收款驅動因素(如通知、分期付款協議、留置權、徵稅和退款抵消)的影響。今天,我想重新討論這個主題,但重點關注與新立法相關的徵收問題。 2015年底,國會通過了 制定美國地面運輸法 (FAST 法案),旨在透過兩種途徑促進稅收:
我計劃將來寫關於私人追債的博客,但今天,讓我們討論一下將剝奪一些納稅人護照的新法律。根據《FAST 法案》,嚴重拖欠稅款是“個人未付的、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的聯邦納稅義務”,其中:
然而,「嚴重拖欠稅款」一詞也有法定例外情況。這些包括:
此外,美國國稅局還制定了酌情例外情況,例如納稅人是否處於當前不可收回 (CNC) 困難狀態、IA 或 OIC 待決,或者是身份盜竊的受害者。美國國稅局計劃在實施前不久發布一份通知,討論這些例外情況以及有關護照認證流程的其他資訊。目前,還沒有確定的實施日期,但當美國國稅局發布通知時,我將用連結更新此部落格。
限制一個人的旅行以激勵行為的概念並不新鮮。 1996 年,國會通過了《1996 年個人責任與工作機會協調法案》(PRWORA),該法案要求DOS 拒絕護照申請,並允許DOS 在拖欠子女撫養費超過5,000 美元(隨後降低)的情況下撤銷或限制護照。法院早已認識到出國旅行的權利是一項自由權利,並受到正當程序條款的保護。參見例如, 肯特訴杜勒斯案,357 美國 116 (1958)。在因無償子女撫養費而被拒絕護照的情況下,法院發現該法規符合正當程序要求,因為它規定了在國家機構向聯邦政府證明無償子女撫養費之前發出通知和聽取意見的機會。 韋恩斯坦訴奧爾布賴特,261 F.3d 127 (2nd Cir. 2001),aff'g 2000 WL 1154310(SDNY 2001)。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兒童扶養費執行辦公室 (OCSE) 要求各州為聯邦退稅抵扣計畫、行政抵扣計畫和美國護照拒發計畫中的所有新案件簽發(或要求 OCSE 簽發)抵扣前通知 (PON)。簽發 PON 後,將有 30 天的保留期,之後將拒絕簽發護照。 PON 的主要目的是告知未解決未付金額的後續後果,即行政抵扣、聯邦退稅抵扣以及如果金額超過 2,500 美元則拒絕簽發護照。您可以在 OSCE 聯邦抵扣計畫技術指南中查看 PON 範例。 OSCE 指南強烈建議各州至少每年向非監護父母發送重複 PON。
在因嚴重拖欠稅款而被拒絕發放護照的情況下,在認證之前發出通知和聽取意見的機會是有限的。 FAST 法案僅要求向將獲得認證的納稅人提供兩種形式的通知:
(1) 在 IRS 證明嚴重欠稅的同時或臨近時向納稅人發送的通知(「同期通知」),以及
(2) 收款正當程序 (CDP) 聽證會通知中包含的語言解釋了潛在的認證。
與子女扶養費方面的 PON 不同,目前,國稅局不打算向受影響的納稅人提供超出法定要求的任何額外的直接通知。我認為這種缺乏通知可能無法滿足納稅人根據憲法第五修正案享有的正當程序權利,因為納稅人在認證發生之前沒有有意義的機會對認證提出質疑。此外,它還侵犯了納稅人權利法案,特別是知情權以及質疑國稅局立場和發表意見的權利。更廣泛的 CDP 通知中的通行證語言是在納稅人專注於解決債務並主張 CDP 權利時發出的,因此該語言被隱藏在其他資訊中,可能不構成有效的通知。這與子女扶養費 PON 形成鮮明對比,後者主要關注即將發生的後果——抵銷和護照被拒絕。此外,有些納稅人可能根本無法享受 CDP 通知中護照語言的好處,因為他們在 IRS 之前收到包含這種語言的 CDP 通知。目前,美國國稅局沒有計劃向這些納稅人發送單獨的通知。
IRS 目前僅依靠 CDP 通知來提供預認證通知的政策也忽略了行為研究。這是我去年討論過的一個主題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關於自願合規的最嚴重問題 並在相關的 納稅人合規行為科學課程文獻綜述。文獻中反覆出現的一個主題是顯著性的概念,重點在於溝通的時間安排和相關性。提高護照通知顯著性的一個簡單方法是在認證前不久發布一份獨立通知,類似於提前 30 天發布的子女撫養費 PON。
美國國稅局需要從「如果我們希望人們做某事,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佳方法是什麼?」的角度來處理護照認證。在這裡,美國國稅局希望納稅人解決他們的稅務債務——要么全額支付債務,簽訂付款計劃,要么在債務不正確的情況下更正他們的帳戶。單獨的通知,僅關注如果納稅人不迅速解決其帳戶問題將發生的未決損害,可能會成功地促使納稅人採取行動。然而,除了護照認證時的通知外,國稅局不打算發出單獨的通知,這會引發多種行動。
在我的下一篇部落格中,我將討論護照認證流程的實際操作,展示國稅局的缺乏通知如何導致低效且繁瑣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