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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我寫了我的 第三篇博客 關於美國國稅局的新計劃,該計劃旨在證明納稅人嚴重拖欠的稅款,以拒絕、限製或吊銷護照。當時,美國國稅局剛開始實施該計劃,我對國稅局拒絕排除已經開放 TAS 案件的納稅人將如何侵犯他們的權利表示嚴重關切。截至撰寫本部落格時,美國國稅局仍然拒絕將這些納稅人排除在認證之外。今天,我想介紹一下我的辦公室在過去幾個月中為將這一問題提升至國稅局最高領導層所做的工作,以及國稅局的應對措施。
作為背景, 第7345 《國內稅收法》(IRC) 授權(但不要求)國稅局出於拒絕、限製或撤銷護照的目的,向國務院證明納稅人嚴重拖欠稅款。嚴重拖欠稅款是指評估的個人稅務義務超過 51,000 美元(根據通貨膨脹調整),並且已提交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或已徵收稅款。 IRC § 7345(b)(2) 規定了當前分期付款協議 (IA)、妥協要約 (OIC) 和收款正當程序聽證會的例外情況。由於該法規規定國稅局有權不對符合嚴重拖欠稅款定義的納稅人進行認證,因此國稅局製定了一些認證排除條款,例如針對目前處於不可徵收(CNC) 困難狀態的納稅人以及那些正在等待IAs和伊斯蘭會議組織。看 IRM 5.19.1.5.19.4 一個完整的清單。
IRC § 7345 的立法歷史表明,國會打算“只有在 IRS 遵循現行法律規定的檢查和收集程序,並且納稅人的行政和司法權利已經用盡或失效後,才允許撤銷護照。”獲得TAS 援助的權利就是其中一項行政權利,國會在編纂IRC §§ 7803(c)(A)(i) 和7811 時明確規定了這一權利。納稅人解決其納稅義務將損害自願遵守規定的納稅人。然而,護照法規的主要目標之一是鼓勵納稅人遵守規定。一個 參議院報告 指出:“委員會認為,如果護照的簽發與納稅債務的支付掛鉤,納稅合規性將會提高。”
16 年2018 月800 日,即實施護照計畫前一周,我簽發了近22 份納稅人援助令(TAO),命令國稅局不要對我的辦公室認定有資格獲得護照認證且有未決TAS 案件的納稅人進行認證。小型企業/自僱人士 (SB/SE) 營運部門專員對這些 TAO 提出上訴,因此我將 TAO 維持給服務和執法副專員。儘管副專員同意排除作為 TAO 對象的納稅人,但她表示,排除已經開放的 TAS 案件並不適用於任何新的 TAS 案件,即 XNUMX 月之後通過 TAS 立案的任何納稅人。 ,如果他們符合嚴重拖欠稅款的定義並且不符合其他排除條件,則將獲得認證。
6 月 7811 日,我發布了納稅人倡導指示 (TAD),命令 IRS 排除在認證之前已開放的 TAS 案件,並在它們保持開放狀態時繼續排除它們。 TAO 和 TAD 有一些關鍵差異。 IRC § 13(a) 規定有權針對正在遭受或即將遭受重大困難的單一納稅人發出 TAO,請求採取行動。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可以授權簽發 TAO,她已經向某些 TAS 員工(包括地方納稅人倡導者)執行了該操作。只有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國稅局局長或國稅局副局長可以撤銷或修改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發布的 TAO。 TAD 的功能略有不同。 TAD 要求國稅局的職能部門進行某些行政或程序變更,以改善流程或向納稅人群體甚至所有納稅人提供減免。給予減免的基礎包括:保護納稅人的權利、確保公平待遇、為納稅人提供基本服務。目前,簽發 TAD 的權力並非源自法規,而是由第 3-XNUMX 號授權令規定。簽發 TAD 的權力僅授予國家納稅人代言人,且不能重新授權。 TAD 只能向服務和執法副專員提出上訴。有關國會為何應將 TAD 流程編入法典的討論,請參閱我的 立法建議 包括在內 2018紫皮書.
17 月 XNUMX 日,SB/SE 專員對我的 TAD 作出回應,不同意 TAD 內要求的所有行動並提出上訴。回覆稱:“從認證中明確排除所有未決的 TAS 案件將導致法律對類似情況的納稅人的適用不一致。”美國國稅局的回應還聲稱,如果納稅人在與 TAS 合作時被排除在外,但最終沒有遵守規定,該法規的目的就會落空。
我將 TAD 提升為負責服務和執法的副專員,重申了我排除已經開放的 TAS 案件的原因,並回應了 SB/SE 專員提出的每一個論點。具體來說,TAS 納稅人的處境與其他納稅人不同,因為根據法律,他們必須正在經歷或即將經歷“重大困難」是國稅局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因此應區別對待。美國國稅局的政策排除了那些透過提交折中要約或分期付款協議來努力遵守規定的納稅人,但不排除積極與TAS合作試圖解決其責任的納稅人,這導致了納稅人待遇的不一致。美國國稅局拒絕排除已經開放的 TAS 案件,侵犯了納稅人享有公平公正稅收制度的權利,該制度規定「如果納稅人遇到財務困難或國稅局有沒有透過正常管道妥善、及時解決他們的稅務問題。此外,國稅局還將為自己帶來返工,因為它會不必要地對納稅人進行認證,然後又必須取消納稅人的認證。
17 月 XNUMX 日,副專員完全廢除了 TAD。這些文件中的每一個都將在我即將到來的財政年度的附錄中發布 向國會提交的 2019 年目標報告 將於六月底發售。我還計劃提出這個問題,並提請國稅局代理專員注意 TAD,要求他重新考慮國稅局不排除已經開放的 TAS 案件的決定。
4 月下旬,我還向所有員工發布了一份臨時指導備忘錄(IGM),指示當地納稅人倡導者(LTA) 發布TAO,命令IRS 將所有他們認為有資格獲得認證且不符合其他排除條件的納稅人排除在認證之外,並且在認證時有開放的 TAS 案例。此外,IGM 還指示 LTA 為在 TAS 之前獲得認證且因 TAS 的協助而獲得豁免的納稅人頒發 TAO。這些 TAO 將命令 IRS 及時採取行動,使納稅人符合取消認證的標準。我還指示長期協議在納稅人符合取消認證資格、迫切需要護照並符合 IRM 中規定的加急標準的情況下,簽發 TAO,命令加快取消認證。
在我的下一篇關於護照問題的部落格中,我將在向國會發布目標報告後於6 月發布,其中我將分享一些有關護照案件(包括TAS 案件)的數據,並提供TAS 為這些納稅人持續倡導的最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