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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部落格重點介紹了 IRS 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 (OCC) 的透明度問題,我在 2018 年國會年報 (ARC)。我還討論了透明度 2006 (第10頁), 2007 (第124頁), 2010和 2011 (第 380 頁)年度報告與財政年度目標報告 2008 (第二十一頁)和 2018.
OCC 最近的透明度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它允許其律師透過以電子郵件而不是備忘錄的形式發佈建議,從而避免向 IRS 專案經理披露建議(稱為專案經理技術建議或 PMTA)。雖然我不知道OCC何時創造了這個漏洞,但近年來PMTA揭露的數量一直在下降(如下圖)。使問題更加複雜的是,OCC 尚未發布任何書面指南來描述必須作為 PMTA 披露的內容,並且大多數 OCC 律師在過去幾年中沒有接受過有關該主題的培訓。此外,OCC 沒有系統來監控所有 PMTA 是否及時識別、作為 PMTA 處理和揭露。
我在年度報告中討論了這些問題,因為 OCC 的透明度對納稅人很重要。透過各種法律,例如資訊自由法(FOIA)(5 USC§552),IRC § 6110,以及 納稅人權利法案 (TBOR),國會已授予納稅人 知情權。它是 TBOR 中列出的第一個權利,這是有充分理由的。如果納稅人不知道這些規則以及國稅局為何採用這些規則,他們就無法確定是否應該行使其他權利(例如是, 質疑國稅局立場並發表意見的權利 或者 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有關 OCC 如何解釋法律的資訊還可以幫助納稅人避免採取會招致處罰或陷入審計或訴訟的立場。
儘管如此,OCC 並沒有根據《資訊自由法》自願披露其 PMTA,而是在法庭上辯稱,他們享有特權,儘管正如許多人所觀察到的(例如, 請點擊這裡, 請點擊這裡, 請點擊這裡和 請點擊這裡),特權的政策理由不適用於與政府律師的溝通,也不適用於與私部門律師的溝通。根據一個 沉降 然而,國稅局於 2007 年 1995 月與稅務分析師達成共識,同意「根據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 14 年 2002 月 XNUMX 日宣布的標準」披露 XNUMX 年以後或準備的 PMTA,意見在 稅務分析師訴國稅局,“根據地方法院的申請”,7 年 2007 月 XNUMX 日的意見 稅務分析師訴國稅局.
缺失和延遲披露引發擔憂
我第一次擔心 OCC 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是因為它沒有及時披露 2018 年發布的重要建議。年22 月2017 日頒布。 。通話內容尚未公開。
另一個例子是,OCC 建議薪資與投資部門 (W&I) 可以在 IRS 處理完報稅表後很長一段時間內使用數學錯誤授權 (MEA) 來禁止稅收抵免 (即,後處理)並發出退款,如另一篇文章所述 博客 和 2018弧。儘管 OCC 已發布 PMTA 2018-17 10 年2018 月7 日,直到XNUMX 月XNUMX 日——大約五個月後,也是在我的員工詢問之後——W&I 已經開始使用其新的後處理MEA 來調整回報很久之後,它才發布了該建議。
另一個例子是,在2018 年965 月中旬之前的某個時間,OCC 就IRC § XNUMX 下新頒布的「過渡稅」向大型企業和國際部門(LB&I) 提供了建議。問題解答並否認退款請求,如另一篇文章所述 博客。儘管 IRC 965(h) 規定納稅人可以在八年內無息繳納稅款,但 OCC 表示 LB&I 無法律權力將超額付款退還給納稅人(即,支付的金額超過第一期分期付款所需的金額,但少於整個過渡期,即使八年內不必繳納全部稅款)。儘管 LB&I 依據 OCC 的建議保留超額付款,但該建議尚未披露。經過 TAS 詢問後,該建議被遲來的重寫並披露為 PMTA 2018-16 (2 年 2018 月 XNUMX 日)。
OCC 告訴我們,PMTA 2018-16 和 -17 之所以發布,是因為分別與 W&I 達成了“協議”,並且 LB&I 提出了披露它們的“請求”。目前尚不清楚為什麼 OCC 認為需要 美國國稅局 (IRS) 許可釋放 他們而不是 需要揭露 他們根據和解和資訊自由法。
此外,貨幣監理署延遲揭露其建議可能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如果 OCC 的法律分析提早向公眾發布,利害關係人就會理解 OCC 對法律的解釋,並更快地開始努力保護納稅人。如果在首次向 LB&I 發放 PMTA 時披露該 PMTA,則某些納稅人本可以避免支付無法收回的款項(即,在 LB&I 的常見問題解答之前)。這些例子促使 TAS 進一步調查 IRS 如何與稅務分析師實施和解。
OCC 揭露的 PMTA 數量較少
在稅務分析師訴訟之後,OCC 發布了大量 PMTA 在 IRS.gov 上;然而,近年來其發布的內容普遍較少,如下所示。
PMTA 發佈在 IRS.gov 上
按日曆年
[資料來源:截至 19 年 2019 月 XNUMX 日,TAS 對 IRS.gov 上發布的 PMTA 的分析。
截至 19 年 2019 月 12 日,OCC 僅發布了 2018 年發布的 68 個 PMTA。 雖然 PMTA 的下降部分可能是由於 IRS 預算的下降,但人們預計 OCC 將為計劃提供更多建議TCJA 的結果。 1998 年頒布稅收立法後,它發布了 1997 個 PMTA,是 XNUMX 年發布數量的兩倍多,而實際數量 下降 遵循 TCJA。此外,12 年發布的 2018 份 PMTA 中只有一份涉及 TCJA(即,PMTA 2018-16,如上所述)。
OCC 在對 TAS 詢問的正式答覆中表示,「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提供的法律諮詢的職能不是告知納稅人或從業人員其如何解釋法律…[以及]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是否按照解釋《資訊自由法》的法院判決發佈建議,以及履行該職能的程序不是納稅人向國稅局提出的問題…」考慮到這一觀點,我們發現這一點也許並不令人驚訝OCC 披露程序存在問題。本部落格的其餘部分總結了這些問題。
OCC 尚未向其律師提供書面指南來描述必須作為 PMTA 披露的內容
自 207 年以來,OCC 已為約 2015 名律師(不到華盛頓特區受僱律師的 40%)提供了關於必須揭露 PMTA 內容的口頭培訓。因此,大多數律師最近沒有接受過培訓,有些律師可能根本沒有接受過培訓。此外,由於沒有向律師提供書面培訓材料,且《首席法律顧問指示手冊》(CCDM) 沒有包含關於哪些建議必須作為 PMTA 披露的具體指導,因此無法驗證培訓是否準確或一致。理論上,PMTA 的下降可能是由於培訓不準確或不一致以及缺乏書面指導造成的。然而,程序本身(下面討論)更有可能是問題所在。
OCC 不會將電子郵件作為 PMTA 披露
在對 TAS 的正式回應中,OCC 將必須披露的內容描述為“ 備忘錄表格 並在其他方面符合巡迴法院所公佈的標準 稅務分析師訴國稅局,294 F.3d 71(DC Cir. 2002),並由地方法院在 稅務分析師訴國稅局,483 F.Supp.2d 8 (DDC 2007)。 [強調]OCC 很快指出,它「不鼓勵其律師以規避」規則的方式提供法律建議。然而,如果 OCC 的書面答覆與其對 TAS 的正式答覆一致,那麼它的律師就一無所知 必須的, 被披露,同時強調他們可以透過以電子郵件形式而不是「備忘錄形式」發佈建議來避免披露。這種做法會暗中鼓勵 OCC 律師規避規則。
OCC 沒有系統來確保所有 PMTA 都及時識別、作為 PMTA 處理和揭露
OCC 的回應也承認,它沒有系統來確定簽發 PMTA 的律師是否已將其提供給負責做出揭露決定的職能部門(例如、分配給程序與管理 (P&A) 的 OCC 律師),並且沒有關於必須將 PMTA 發送到此職能並發布的速度的指南。它指出,PMTA 一般每季處理一次。因此,PMTA 可能會在 IRS 實施建議很久之後發布,而且在它可以使納稅人及其代表受益很久之後(例如,透過避免會招致處罰或使他們陷入審計或訴訟的職位)。此外,由於缺乏任何及時性目標,因此很難確定(假設 OCC 管理層實行任何監督)特定 PMTA 是否被扣留,或者其揭露是否只是被延遲。
分手的想法
OCC 的透明度問題可能是由於其一些領導人在 2018 年認為“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是否根據解釋《資訊自由法》和程序的法院判決發佈建議的問題執行該功能不是問題……”我期待與 OCC 新領導層合作,制定明確的書面指南,定義何時建議構成必須披露的 PMTA、堵住電子郵件建議的漏洞、對所有 OCC 律師進行新程序培訓,並建立一個流程來確保及時確定並揭露PMTA 時應揭露的建議,無論IRS 是否希望揭露該建議。 OCC 可以輕鬆地使用現有的相同內部系統向現場員工揭露首席法律顧問建議。任何缺乏這些步驟的行為都將違反納稅人的義務 知情權。與 OCC 的正式回應相反,這種情況確實是納稅人面臨的最嚴重的問題。